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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企業審計的內控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2-08 15:53:37

Ⅰ 在執行小規模企業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無需對相關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解

錯了。
《中來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准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一)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
(三)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
(四)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經營風險;
(五)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
(六)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Ⅱ 如何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一、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內部控制審計計劃
1、審計部門根據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和重點,提出內部控制審計的重點內容和重點審計單位,編制年度、半年內部控制審計計劃,並根據實際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對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
2、根據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直接布置的專項工作制定專項內部控制審計計劃。

二、組建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
根據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性質、業務量、難度及時間進度,並結合有關領導及部門對內部控制審計任務的特殊要求和規避原則,組織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任命工作組組長,並對工作組成員提出任務性質、工作量、完成時間、注意事項等要求,同時進行審計前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業務培訓,為現場審計打好基礎。

三、編制內部控制審計方案
1、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組長負責編制內部控制審計方案。
2、內部控制審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審計的時間、審計的范圍、審計的方式、審計的內容、人員的分工等。審計的內容包括:
(1)合規性審計。即企業內部控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符合證券監管機構有關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和要求。
(2)全面性與系統性審計。內部控制涉及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其內部監督和控制貫穿於投資、生產、經營、財務、監督檢查等方方面面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和全體員工。企業的每一個員工既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又是內部控制的客體;既要對其負責的作業實施控制,又要受到其他人員或制度的監督與制約。內部控制使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崗位形成較為系統的既互相制約又具有縱橫交錯關系的統一整體,確保各部門和各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標相互協調地發揮作用,最終實現企業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3)內部牽制及不相容審計。內部牽制是指在部門與部門、員工與員工以及各崗位之間所建立的互相驗證、互相制約的關系,屬於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徵是將有關責任進行分配,使單獨的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對任何一項或多項經濟業務活動沒有完全的處理權,必須經過不相容的其他部門或人員的驗證、核對和制約。
(4)權責和獎懲審計。即審計企業是否根據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能與性質,明確各部門及人員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賦予相應的許可權;制定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手續是否可行;是否確定追究、查處責任的措施與獎懲辦法,許可權和責任是否合適,獎懲是否得當;是否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利有所享,有無發生越權或互相推諉的現象。
(5)成本效益審計。在內部控制活動中是否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即是否以最小的控制或管理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是否實行有選擇的控制;是否努力降低控製成本,機構和人員是否盡量精簡等。
(6)可操作性審計。內部控制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業務流程式控制制點的設置和授權項目許可權的確定,是否考慮實際管理工作中可行性,能否保證其可操作性。
3、內部控制審計方案要保證能夠使審計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四、下達審計通知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於實施現場審計前2-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內部控制審計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被審計單位需要准備的資料、參加審計人員,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要有一名審計工作協調員,負責審計聯絡工作及有關事項。

五、進行現場審計
1、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進駐現場後,要召開審計進點會,向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的任務,提出具體要求,並聽取有關情況匯報。
2、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現場調查內部控制
(1)審計工作組審閱各種文件,詢問被審計單位的員工,了解員工對相關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的熟悉和掌握情況。
(2)審計工作組按照內部控制中規定的各業務流程步驟和控製程序,將需要調查的內容事先編製成標準式的問卷調查表,直接詢問或發給被審計單位和部門,有關當事人如實填寫並簽字後交回檢查組。
(3)整理問卷調查表,對照內部控制確定現場審計的重點。
3、審計工作組現場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
(1)審計人員按照內部控制審計方案中確定的審計方法和步驟、范圍和數量及分工,採用查閱、詢問、核對、盤點、分析性復核、審閱證據、穿行測試和實地觀察等方法,根據現場確定的審計重點,對照內部控制規定的業務流程步驟、控制點和監督檢查方法,抽取一定的經濟業務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檢查內部控制是否執行以及執行的程度。
(2)審計人員將測試情況(包括存在的問題和被檢查單位或部門已有的改正措施)記錄於工作底稿,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在工作底稿上簽字確認。
(3)內部控制審計組組長指定專人復核工作底稿,提出復核意見,必要時重新進行測試。
(4)進行現場總結、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審計組組長負責召集小組成員對審計情況進行討論和總結,以測試記錄為依據,按照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從不相容職務是否在實質上做到相互分離、是否在授權批准范圍內履行職責以及是否一貫有效的執行等方面,對所檢查的控制點和流程進行評價,分析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評價該單位內部控制的成效,初步形成審計意見和建議,並將評價結論記錄於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對審計評價結果負責。審計組將檢查、評價結論告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並與其充分討論溝通,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評價結論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並簽字確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六、撰寫審計報告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對審計工作底稿、工作記錄、相關證據進行匯總整理,完善審計意見,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發現的問題、改進建議和審計評價結論、獎懲意見等。內部審計工作組組長審定審計報告並簽字。

七、後續審計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根據審計報告跟蹤落實問題的整改情況,並對改進後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

審計作為企業的重要監督部門,積極開展企業管理方面的審計工作,有利於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增強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為企業的長久發展提供保障。

Ⅲ 內部審計在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中的作用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內部審計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 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運行,與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關系。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環境中,一個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才能真正發揮它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與效果,並加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反之,若沒有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無論設計如何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也會流於形式而難有好的效果。其次,公司治理中一些內容也屬於內部控制,如組織規劃控制實際上就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之間的組織規劃,二是經理領導的內部管理機構、崗位和人員之間的組織規劃。前一個層次實際上是公司治理問題。因此,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內容上有一些重合的地方。


規范的企業治理結構,關鍵要看董事會能否充分發揮作用。但在多數中小企業中法人治理結構不夠完善,甚至是有形無實,多數中小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由此可見,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內部人手中。應該作為所有者產權代表的董事會,既不能充當企業所有者的代言人和「守護神」,又不能代表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這種責權不分的企業治理結構,導致所有者對經營者不能實施控制,作為代表公司股東的控制主體—董事會也就形同虛設。


企業治理中應明確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利,通過有效的約束機制減少或消除內部人員控制行為,從制度和程序上使各層次的組織均擁有不同的許可權,相互制衡,保證層層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企業正確地進行經營決策和經營計劃的實施,才能使內部人員的行為遵循規范,為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提供根本保障。


一般而言,內部審計要滿足以下需求:股東和股東大會代表機構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以防範決策風險;管理層對管理、控制薄弱環節的客觀反映,以規避經營風險;外部審計和監管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狀況的評估,以減小投資風險。可見,在補充與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內部審計可以彌補外部審計在實現公司治理功能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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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在中國,哪些企業需要內部控制審計,有何制度或規定

所有的企業都應有內部審計,只是由於企業的規模的不同,設置的方式方內面有所區別而已容.
2008年制定的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在說明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依據、目標、體系、約束力、適用范圍、制定與發布程序、修訂和解釋權。時說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由於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規定了內部審計的設立及其內審的工作規程所以,中國內部審計准則是設立和完善內部審計的主要制度性的文件.
另外在下述法規中都有關於企業內部審計的規定.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Ⅳ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Ⅵ 關於審計學中的企業內控(詳細)

廿世紀七十年代初,美政府在水門事件的調查中,發現某些公司為了做成貿易,竟賄賂某些外國官員……

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使企業經濟活動的操作處理方法制度化、規范化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員工遵照執行的相關規章制度。它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會計控制制度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與財產保護和財務會計記錄可靠性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措施;管理控制制度除組織機構的設置外。還應包括管理部門對事項核准和決策步驟上的程序與記錄。

內部控制的方法包括組織控制、經營控制、人事控制、檢查控制和設施設備控制。它涉及企業的購貨循環、銷售循環、薪資循環。理財循環(包含投融資決策),這五大循環涉及企業的各個領域、各類交易。

廿世紀七十年代初,美國政府在對水門事件的調查中,發現某些公司為了做成貿易和保持貿易關系,竟賄賂某些外國官員。而為了掩蓋這些不合法支出,他們往往偽造會計記錄,或另設帳外記錄。有鑒於此,1977後,美國政府就將「每個公司必須設計和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立法形式在《國外行賄法》中予以頒布。這是第一次強制性地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同時,審計人員在短時間內,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作出正確評價,也需要依賴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否則,審計風險將難以控制。因此,審計與內部控制聯系日趨緊密。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審計理論與方法也在逐步更新,原有的對會計資料的詳細檢查,已逐步被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審計方法所取代,這在國外俗稱為制度基礎審計,也稱風險基礎審計。這是一種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評價,來確定審計重點、范圍,進而達到對該單位進行總體評價的目的。為保證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審計人員必須抓住控制點,所謂控制點,是指經營活動過程中容易發生錯弊,因而需要加以控制的關鍵環節,任何經營活動都可能存在幾個控制點。要求企業採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目標得以實現。

近年來,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因其在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已越來越受到各級管理人員的普遍關注,這為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是也應該注意到,內部控制的目標並非總能實現,不管控制制度和組織設置多麼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其結果只能等同於沒有控制,易導致錯弊行為。如果能採取有效措施來監督和限制違反內部控制的行為,良好的控制就能得到維持。

根據幾年來審計工作的體會,不少企業控制制度表面看起來非常完善,但實際執行效果卻不理想。如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但如果每次參加競標的都是同樣的幾個供應商,招標也發揮不出真正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相關內控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固然重要,但更要注意加強對制度執行人及執行效果的監督。建立領導集體決策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外部專家機構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以避免決策失誤,投資效益低下。特別是對一些規模大、經營業務多元化的集團型公司,因其投資的范圍廣,資金投入多,投入產出周期較長,加強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考核,強化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作為審計人員,應在這方面多加關注,以確保各項制度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避免制度僅僅流於形式,變成一紙空文。

Ⅶ 作為審計人員如何設計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大框架: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版員的設置

審計職責權(包括被審計單位的職責)

審計職權

審計工作的程序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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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企業有哪些內部控制制度

會計控制制度和管理控制制度

企業內部控制是以專業管理制度為基礎,以防範風險、有效監管為目的,通過全方位建立過程式控制制體系、描述關鍵控制點和以流程形式直觀表達生產經營業務過程而形成的管理規范。

內部控制制度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

會計控制是指與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財務活動合法性有關的控制;

管理控制是指與保證經營方針、決策的貫徹執行,促進經營活動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經營目標的實現有關的控制。

會計控制與管理控制並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於會計控制,也可以用於管理控制。

拓展資料: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的基本要素是:

(1) 明確合理的職責分工制度。

(2) 嚴格的審批檢查制度。

(3) 健全的會計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

(4) 嚴密的保管保衛制度。

(5) 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

(6) 勝任的工作人員。

由於內部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直接決定著被審單位提供的會計數據和其他經濟資料的可靠性,現代審計總是把被審單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當作審查的起點和重點,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調查、核實和評價確定審計工作的范圍、深度和側重點。

Ⅸ 如何進行內部控制的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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