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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采購內控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2-08 10:58:00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有哪些制度

一、目前行政事業單來位內部會自計控制制度現狀內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適用范圍雖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在內,但主要在企業單位實行,卻沒有關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度詳細解釋,而且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少。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1、內控意識不足,內控制度弱化,對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缺乏積極性、主動性;2、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薄弱,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有的單位會計人員是一崗多職,崗位之間沒有起到相互牽制、相互監督的作用;3、監督考核機制不到位,內審機構大多與會計部門平行,依附於執行機構,權威性和獨立性不夠;4、忽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與考核掛鉤的監督機制,形成重考核,輕內部會計控制的現象;5、內部控制環境受其上級部門影響比較大。

⑵ 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原則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報送、使用及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覆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能夠綜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重點關注行政事業單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圍繞重點開展內部控制建設,著力防範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客觀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立足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完整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四)規范性原則。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報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報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及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審核、報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逐級匯總、單向報送」的方式,由財政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垂直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並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匯總,非垂直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報送。

第二章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布置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和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
組織和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

第三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單位當年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對外報送。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內部控制領導機構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流程圖、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會相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能夠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部門本級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五章 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本地區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中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強化分析結果的反饋和使用,切實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更好發揮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內部控制報告報送後,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所報送的內部控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中央部門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按規定採取適當的方式來確定對象,並對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它們包括財政,組織,人事等方面的內容

⑷ 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一)落實主體責任。
采購人應當做好政府采購業務的內部歸口管理和所屬單位管理,明確內部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的管理。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做好流程式控制制,圍繞委託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和擬訂合同文本、執行采購程序、代理采購績效等政府采購活動的重點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
監管部門應當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圍繞放管服改革要求,重點完善采購方式審批、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二)明確重點任務。
1.嚴防廉政風險。牢固樹立廉潔是政府采購生命線的根本理念,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針對政府采購崗位設置、流程設計、主體責任、與市場主體交往等重點問題,細化廉政規范、明確紀律規矩,形成嚴密、有效的約束機制。
2.控製法律風險。切實提升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部門的法治觀念,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提高監管水平,切實防控政府采購執行與監管中的法律風險。
3.落實政策功能。准確把握政府采購領域政策功能落實要求,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發揮政府采購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職效能。落實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科學確定事權歸屬、崗位責任、流程式控制制和授權關系,推進政府采購流程優化、執行順暢,提升政府采購整體效率、效果和效益。

⑸ 求行政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茂名市市區)

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
(徵求意見稿,請注意保密,切勿外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茂名市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和規范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推進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茂名市黨政工作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一系列制度、實施相關措施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真實准確,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制衡性原則、重要性原則、適應性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單位領導班子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當充分發揮單位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或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大額資金使用、大宗設備采購、基本建設等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決算編制和績效評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印章管理、物資和固定資產的采購和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替代採取專項審計、部門互審等控制措施。
第十條 單位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活動的規模、復雜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為內部控制關鍵崗位配備能力和資質合格的業務人員。財會、內部審計等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如單位業務環境、經濟活動規模、復雜程度或管理模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進行重估。
第十二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工作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及時性。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指出關鍵風險點,提出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和建議。評估書面報告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並歸入檔案保管。
第十三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二)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議事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
(三)內部控制有效實施情況是否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其分管領導的考評體系。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的設置、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
(五)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部門互審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六)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責任不清和相關資料丟失等情況。
(七)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培訓,及時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和債務管理、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各項規定,以及單位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單位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單位的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合理,預算執行中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及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後或超前的情況,決算編報是否及時准確。
(九)單位是否明確收支流程和審核、審批許可權,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
(十)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是否合規,資產管理的各項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佔、挪用、不當處置資產等情況。
(十一)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是否合規,記錄是否全面,竣工決算是否及時,是否存在利用招標、建設物資采購私設「小金庫」及收受商業賄賂的情況。
(十二)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否經過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債務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職責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存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十三)單位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的情況,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簽訂對外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虛假合同套取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已發生經濟收入但不訂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十四)單位是否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是否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單位對外部和內部監督檢查,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所發現的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十五)其他經濟活動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環節的管理,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實現對經濟活動風險控制。
(二)不相容崗位分離控制。要求單位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內部授權審批控制。要求單位明確內部授權審批的范圍、許可權、程序、責任等相關內容,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四)業務流程式控制制。要求單位結合經濟活動的性質、范圍、規模和內部控制要求,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流程中計劃、審批、執行、監督等環節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續完備,相關文件、記錄和憑證完整。
(五)資產保護控制。要求單位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單位應當嚴格限制人員未經授權動用和處置資產。
(六)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告處理程序,加強會計檔案管理。
(七)信息技術控制。要求單位通過指定專門機構或崗位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規范信息系統開發、運行和維護流程,建立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網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三章 預算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內部預算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恰當、方法科學、編制及時、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預算編制有關的各類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預算編制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實現對資產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嚴格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的適時分析機制。財會部門定期核對單位內部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報告和已掌握的動態監控信息,確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單位根據財會部門核實的情況定期予以通報並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金保障機制,明確資金報批和使用程序。因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應急預案辦理。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指標,明確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加強業務或項目成本核算;通過開展支出績效評價考核,控製成本費用支出,降低單位運行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根據收入來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開票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二條 各項收入應當由單位財會部門統一收取並進行會計核算,其他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辦理收款業務,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業務部門應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副本交存財會部門備案,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征繳職能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非稅收入有關的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主管領導和業務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程序和責任制度。財政票據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不得擅自擴大財政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收入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和沖減支出的交易或事項是否真實;掛賬多年的應收款項是否及時進行追繳,確實無法追繳的,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處理;已核銷的應收款項是否按照「賬銷、案存、權在」的要求,保留繼續追繳權利,明確責任人追繳義務;與收入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付業務的類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
重大支出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支出標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的格詳細的旅費、培訓費等支出應當等管理制度,低(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付款憑證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點審核單據憑證是否真實、合規、完整,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
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等支出報銷憑據應附明細清單,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單據憑證與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票應當進行備查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業務的實質內容及時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和專項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支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存在挪用預算資金向無預算項目支付資金或用於對外投資的情形;是否存在採用虛假或不實事項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向所屬預算單位劃轉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將財政預算資金借貸給其他單位的情形;預付款項的轉回或沖銷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存在協同第三方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與支出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購控制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采購業務的控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采購活動管理、驗收與合同管理、質疑投訴答復管理和內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未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采購業務,單位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業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更新與政府采購業務有關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辦理政府采購業務的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業務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采購活動組織與質疑投訴檢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結合本規范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對采購業務的關鍵環節制定有針對性的內部控制措施:
(一)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和計劃管理。建立預算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本單位工程、貨物和服務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標准和設備配置標准細化部門預算,列明采購項目或貨物品目,並根據采購預算及實際采購需求安排編報月度采購計劃。
(二)加強審批審核事項管理。審批審核事項包括采購組織形式變更、采購方式變更、采購進口產品和落實政府采購扶持節能、環保產品政策的審核等。單位要建立采購進口產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專家論證制度及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以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報備及公告登記管理制度。
(三)加強對采購活動的控制。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在制定采購文件、簽訂合同及組織重大采購項目的驗收過程中應當聘請技術、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共同參與,確保需求明確、翔實,采購文件和合同條款完備、合法。單位在采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對評審專家登記、評審過程記錄、專家評價管理規定,要對代理機構直接或代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進行嚴格管理,確保保證金按法律制度規定及時返還供應商或上繳國庫。
(四)加強采購項目的驗收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對重大采購項目要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建立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組織部門要與采購需求制定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共同負責答復供應商質疑。答復質疑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答復及時,內容真實、客觀、清晰。
(六)加強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采購業務的相關文件,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文件、投訴處理決定等,完整記錄和反映采購業務的全過程。單位應當定期對采購業務的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
(七)對於大宗設備、物資或重大服務采購業務需求,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財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采購業務各個環節的控制。
(八)加強涉密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購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安全保密審查程序,並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采購業務;對於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委託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購項目逃避公開招標的情形;采購進口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項目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涉及節能、環保、安全產品的項目是否執行了相關政策;是否按時發布了采購信息;對采購限額標准以上公開招標數據標准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選擇采購方式;是否按照規定履行驗收程序;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控制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規范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的資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強化檢查和績效考核,加強對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和定期輪崗規定落實到位。
(一)擔任出納的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出納不得兼任稽核、票據管理、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和對賬工作。
(二)單位應當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每位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與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使用財務專用章必須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並進行登記。
(四)已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的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禁止手工開具資金收付憑證。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向會計機構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七條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貨幣資金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設置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情形;是否存在違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情形以及其他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的情形;對以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情況,是否及時進行整改;與貨幣資金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資保管、領用審批、登記記錄、盤點清查等專項制度,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防止物資被盜、過期變質、毀損和流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保管與領用控制。除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或領用物資時,應當由授權部門和授權人批准;大批物資和屬於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資,應當單獨制定管理制度,規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接觸限制條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物資的記錄和核算控制。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資台賬,保持完整的物資動態記錄,並定期對物資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物資明細賬與物資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固定資產的驗收、使用、保管和處置等環節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固定資產情況,統計分析固定資產采購預算編制的合理性以及資產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確固定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貴重或危險的固定資產,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三)明確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固定資產的調劑、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處置等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報批後執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的合同副本應當交存財會部門備案。
(四)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台賬,保持完整的固定資產動態記錄,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財會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與固定資產台賬應當定期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投資活動和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對外投資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准確地反映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財會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三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不定期抽查盤點報告並實地盤點實物資產,查看是否存在賬實不符、核算不實、入賬不及時的情形,對已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是否查明原因、落實並追究責任;結合資產、收支等賬簿記錄和資產保險記錄、資產租賃經濟合同等原始憑證,檢查是否存在少計資產或賬外資產的情形;是否存在資產配置不當、閑置、擅自借給外單位使用等情形;與實物資產管理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責任制度。通過簽訂建設項目管理協議、廉政責任書等,明確各方在項目決策程序和執行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等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和單位實際需要,經單位內部職能部門聯合審核後,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項目還應經過專家論證。
任何部門不能包辦建設項目全過程,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建設項目進行核算。單位應當如實記載業務的開展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確保建設過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根據項目支出預算和工程進度辦理資金支付等相關事項。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預算)專款專用,按規定標准開支,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竣工決算,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單位應當杜絕超規模、超概預算現象的發生。
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資產驗收和移交手續。
第四十九條 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建設項目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關註:是否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工程物資采購、付款等重要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長期不結轉入賬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長期掛賬的情形;是否存在與施工方協同操作套取預算資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的情形;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債務控制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嚴格遵循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單位的職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債務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單位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單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經辦人員應當在指定職責范圍內,按照單位領導班子的批准意見辦理債務的舉借、核對、清理和結算。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各類賬簿,核算債務資金來源、使用及償還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文件和憑證,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債務情況。
第五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單位應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單位內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價債務管理的薄弱環節,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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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

  1. 財務管理制度

    1.1現金管理制度

    1.2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3印章回的管理制度

    1.4預借款管理制度

    1.5報銷票答據的管理制度

    1.6會議培訓費的管理制度

    1.7差旅費管理制度

    1.8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9財務分析制度

    1.10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 收費的管理制度

  3. 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第五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4. 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檔案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5. 往來款的管理

  6. 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管理

  7.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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