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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聽證評議

發布時間: 2021-02-08 10:19:25

⑴ 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怎麼辦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不服的,可以以新的證據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如果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政府信訪機構不再受理。

依據《信訪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1)信訪聽證評議擴展閱讀:

信訪人對那些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⑵ 如何建立村級信訪聽證制度

一、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將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性工作,更加註重落實好各項民生政策,優先保障民生支出。針對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政策,全力推動落實。
(二)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工作獻計獻策。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要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剛性門檻,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在評估中要充分聽取信訪、維穩、綜治等部門的意見。健全決策糾錯改正機制,實時跟蹤決策實施情況,及時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適時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落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決策者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堅持依法辦事。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強化各級幹部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事務,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防止以鬧求解決、以訪謀私利、無理纏訪鬧訪等現象發生。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於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嚴肅查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幹部進村入戶、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記民情日記、建民情檔案等做法,堅持與群眾共同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聯系群眾而不脫離群眾、服務群眾而不損害群眾、解決問題而不引發問題,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二、進一步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五)健全公開透明的訴求表達和辦理方式。完善民生熱線、視頻接訪、綠色郵政、信訪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視群眾來信尤其是初次來信辦理,引導群眾更多以書信、電話、傳真、視頻、電子郵件等形式表達訴求,樹立通過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決問題的導向。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大力推行陽光信訪,全面推進信訪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群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序,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把辦理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信訪公信力。
(六)突出領導幹部接訪下訪重點。把領導幹部接訪下訪作為黨員幹部直接聯系群眾的一項重要制度,與下基層調查研究、深入聯系點、扶貧幫困等結合起來,提高工作實效性。省級領導幹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廳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1天、縣(市、區、旗)領導幹部每月至少1天、鄉鎮(街道)領導幹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訪接待場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接待群眾來訪,省、市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幹部一般不接待越級上訪。在堅持定點接訪的同時,更多採取重點約訪、專題接訪、帶案下訪、下基層接訪、領導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資源集中用於解決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檢驗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查問效上。
(七)完善聯合接訪運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要求,在市、縣兩級全部實行聯合接訪,減少群眾信訪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對進駐聯合接訪場所責任部門的動態管理,做到信訪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及時進駐,信訪問題明顯減少的責任部門有序退出;推行律師參與接訪、心理咨詢疏導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進問題解決。
(八)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信訪條例》,加快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嚴格落實《信訪條例》關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職能部門反映訴求的,或者省級職能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或者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充分發揮法定訴求表達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嚴格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各級政府信訪部門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引導信訪人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政法機關提出,或者及時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辦理。完善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制度,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熱情服務。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方式,使合理合法訴求通過法律程序得到解決。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健全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工作機制
(十)完善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各級信訪聯席會議綜合協調、組織推動、督導落實等職能作用,形成整合資源、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工作合力。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組成和專項工作小組設置,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特別注重從政策層面研究解決帶有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問題。
(十一)健全解決特殊疑難信訪問題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疏導等辦法,認真解決特殊疑難信訪問題,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建立信訪聽證制度,對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進行公開聽證,促進息訴息訪;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對已審核認定辦結的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健全信訪事項協商會辦等制度,明確相關責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力度。
(十二)健全統籌督查督辦信訪事項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信訪聯席會議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大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的力度。對久拖不決、涉及面廣、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疑難信訪突出問題,列入黨委和政府督查機構督查范圍;採取有針對性的方法,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問題的跟蹤督查和問效。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訪部門開展督查,重視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
(十三)健全科學合理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改進和完善考核方式,綜合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地域特點、信訪總量、訴求構成、解決問題的質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設置考核項目和指標,不簡單以信訪數量多少為標准進行考評,推動各地區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和解決問題上。堅持量化考核和綜合評議、上級評議和群眾評議、平時考核和階段性考核相結合,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可信度。
(十四)健全經常性教育疏導機制。認真研究把握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特點和規律,教育和引導群眾正確認識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確立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心理預期,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建立政務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搭建聯系群眾、體察民情、回應民意的新平台,提高互聯網時代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夯實基層基礎
(十五)健全基層組織網路。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把更多人力物力財力投向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創新黨組織設置,推動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黨組織服務群眾、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層民主管理機制,落實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制度,充分調動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
(十六)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完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組織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老教師、老軍人等參與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相關工作。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優勢,做好組織引導服務群眾和維護群眾權益工作。制定扶持引導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辦公場所等形式,發揮好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群眾參與機制和激勵機制,把群眾工作觸角延伸到家家戶戶;引導村(社區)制定符合國家法律的村規民約,運用道德、習俗、倫理的力量調節關系、化解糾紛。
(十七)加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理得好。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加強信息匯集分析研判;推行民情分析會、民情懇談會等做法,充分發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信息員、調解員的作用。全面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完善信訪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信訪工作作為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把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推動。落實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一崗雙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領導體制,為解決和化解信訪突出問題提供組織保障。加大問責力度,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信訪突出問題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推諉扯皮、不認真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十九)強化輿論引導。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高度重視對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大力宣傳黨委和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付出的艱苦努力、取得的巨大成績,大力推廣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典型經驗和做法,發出主流聲音,樹立正確導向;選擇典型案例,向社會曝光無理纏訪鬧訪、違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處理的行為。
(二十)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和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形勢任務需要,不斷充實信訪工作力量。完善後備幹部、新提拔幹部和中青年幹部到信訪部門、信訪幹部到基層一線掛職鍛煉制度;選拔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到信訪部門工作,重視信訪幹部的使用,深入開展信訪幹部交流工作,增強信訪幹部隊伍活力,不斷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能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和准確把握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新特點新規律新要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努力提高帶著責任和感情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提高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能力、提高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⑶ 如何對信訪人開展思想疏導

一、為了全力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提案人建議我們的信訪工作人員遵循以下原則:
1、感情原則。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信訪人員,要態度誠懇地聽取他們的訴求,心平氣和地做好解釋疏導工作,情暖信訪人員。更重要的是要換位思考,站在他們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真實感受他們的訴求,也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同時要關心他們的家庭情況及生活情況,幫助他們想辦法出點子,力所能及解決生活上存在的問題,切實解除信訪人員的思想疙瘩。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他們採取過激行為。
2、研究原則。
要抱著認真學習的態度,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和專業業務知識的學習,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協調、化解矛盾的能力。研究以前有關的各種文件檔案、報告、資料,分析過去政策與現實政策之間的關系和矛盾,研究以前的各種處理措施,找出處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在必要時還需向有關專家請教,聽取他們意見,了解其他地方類似問題的處理方法,借鑒他人的先進經驗。通過研究學習,才能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成因正確了解,提出的解決辦法才能科學可行。
3、及時原則。
信訪人員長年上訪,很多已經身心疲憊,所以非常希望盡快得到解決。接訪人員由於長年接訪,都是一個主題、同一群人,也會感到厭煩。因此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要體現及時性。這個及時性並不是馬上就解決問題,而是針對他們每次上訪反映的情況,要及時按照政策規定進行答復,答復要有一定的針對性,要有利於情緒的疏導,即使不能馬上答復的,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答復時間,講究誠信。千萬不能採取拖延戰術。拖延戰術會逼迫他們採取過激行動,導致問題進一步復雜化。
4、特殊原則。
既然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年都沒有得到有效處理,沒有達到息訪目的,那就有它的特殊性,要麼政策不配套,要麼措施難以落實,要麼是隨著時間變化,過去的處理方法與現實問題不適用等等。歷史遺留問題,往往難以在現實的政策中直接找到解決的依據。因此一定要針對上訪訴求中的合理成分,參考過去和現有政策,立足於當前,以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思路,找出一個既不違背現有政策又能解決問題的特殊解決辦法。
5、大局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之所以長時間難以得到處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如果處理不當,易引起連鎖反應,會影響社會穩定。在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中,群訪的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不同時期的政策辦法不一,新舊矛盾交織,涉及前後政策區別問題,涉及歷史與現實的差異問題。因此在具體進行處理時,要從大局出發,集思廣益,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努力使處理工作不再產生新問題、新矛盾,不再製造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努力化解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
1、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
建立領導幹部「對口解題」機制,專門建立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專屬機構,確保重點突出、責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區政府領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業務骨幹集中定時辦公,做好日常歷史遺留問題督辦工作。對復雜疑難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可建立專門的黨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領導召集人大、政協、紀委、兩院、律師等成員,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群眾信訪積案,歸根結底要落實到解決問題。
①定責任。
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分類梳理甄別,按難易程度建立台賬,確定全區性、一般性和部門街道不同級別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輕、重、緩、急,一一落實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②定機制。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群眾反映強烈、願望迫切的歷史遺留問題入手,對具備條件的歷史遺留問題及時解決;對暫時解決有困難的歷史遺留問題,創造條件解決;對因客觀原因一時解決不了的歷史遺留問題,制訂詳細的解決方案,並向群眾承諾,限期解決;對影響大、牽涉面廣的歷史遺留難題,根據「一個遺留問題、一個解決方案、一名包案領導、一套工作班子、一個解決期限」的工作思路,建立領導責任制,抽調精幹力量,倒排時間計劃,分類採取限時辦結,直到歷史遺留問題完全化解。
③定獎懲。
出台相關獎懲機制,把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優評先、幹部使用、亮相排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對在化解歷史遺留問題中成效突出的幹部,進行提拔重用;對破解歷史遺留問題不力的單位和幹部,在全區范圍進行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
2、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
為化解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一個辯理析法、澄清事實、明辨是非的平台。雙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相互辯論,搞清是非曲直,從而為化解矛盾、息訴罷訪找到突破口。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聽證會期間應組成包括由群眾代表、涉事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人員的評議委員會,協同辦公,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信訪歷史遺留問題,實現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避免相互推諉的現象,增強處置糾紛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辦事效率。充分尊重信訪人員的知情權和發言權,讓其陳述自己的訴求、事實和理由。
各評議委員應該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有理當堂辯,是非大家評,把問題擺在明處,把觀點亮在桌面,增加公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的透明度。對聽證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應由專人負責去落實辦理,信訪工作人員應進行督辦,及時反饋。同時應繼續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幫助其解開思想疙瘩,穩定其思想情續,最大限度的化解其重復上訪、越級上訪。
3、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
設立專門的告訴申訴案件受理機構,擴大訴訟受理范圍,對關繫到民眾生活的案件可以考慮緩收、減收或免收訴訟費。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力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對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法律援助。增加司法機構的資源投入,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公信力,把社會矛盾的解決從行政救濟渠道引導到司法渠道。
4、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
一方面要健全在處理信訪問題工作中,要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什麼人,因為何種事,凡發生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追究。對歷史遺留問題信訪事項處理不當,應解決且有能力解決而遲遲不給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予以追究。
另一方面,對信訪人員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
對不斷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串聯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訪或非正常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已有明確結論,在解決問題後承諾息訪,又以同一訴求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完全無理的,以赴省進京訪、進京非正常訪不斷纏訪、鬧訪、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信訪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5、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
對不斷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串聯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訪或非正常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已有明確結論,在解決問題後承諾息訪,又以同一訴求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完全無理的,以赴省進京訪、進京非正常訪不斷纏訪、鬧訪、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信訪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6、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歷史遺留問題的形成,往往非一日之過。形成過程極為復雜,有些問題形成的時間早,政策變化快,信訪人訴求各有不同,不少信訪人在法院終審判決、信訪程序終結後,未達到預期的目的,仍不斷向政府提出各種信訪理由。且隨著其信訪經驗、「怨氣」的日積月累,一些信訪人的思想越來越偏執,對政府部門的政策解釋不信任、思想勸導不配合、經濟補償不滿足,越來越以自我主張為中心,呈現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上訪勁頭,造成這些人在法律上已經定性、程序上已經終結、經濟上無法滿足、心理上無法疏導,最終導致信訪人多年來未能徹底息訪罷訴。
由於政府部門在政策、法律層面上已無繼續解決問題的空間,而客觀上又無法使信訪人事息人寧、安居樂業,這就迫使我們在進一步強化黨政一把手在維穩信訪工作第一責任的同時,要尋找一條政府可以信任、信訪人能夠接受的「暢通信訪渠道」,構築預防矛盾升級的第二道防線。
配合政府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政策解釋工作,設身處地地結合信訪人的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幫助,並配以必要的社會輿論,使信訪人感受到政府、社會的關愛和溫暖,並逐步引導其以平和、豁達的心態對待人生、對待社會,撫平信訪人內心的委屈感,消除對政府、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幫助其重新樹立對生活的信心。
通過對歷年來的信訪歷史遺留問題積案的排查分析,多數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化解難點在於難以做通信訪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訪人對政府工作人員多年來純粹從政策解釋的角度已經厭倦,往往持不信任的態度和抵觸的情緒。
三、對此有必要引入具備以下條件的第三方人員參與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的化解工作。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的人士;
2、對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比較熟悉的;
3、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公正正派、具有奉獻精神的;
4、熟悉本地區社情民意,具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會做群眾工作;
5、工作耐心、細致、樂於助人的,具有一定調解能力的人士。重點選擇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名律師等信訪人所認可且威望較高、公道正派的人員,
建立第三方人員資源庫,詳細記載各第三方人員所在區域、工作單位、工作經歷、社會影響力等情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各歷史遺留信訪積案的不同情況,選擇最佳第三方人士作為調解員,制定解決方案,藉助第三方人員的威望和影響,通過深入、耐心、細致的工作,使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得到化解或向著好的方向發展。

⑷ 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嗎

我國《信訪條例》第31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聽證是有限制范圍的,其只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此外,聽證不是有權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必經程序,並且聽證也不是一定要舉行的,是否舉行由有權機關裁量決定。

⑸ 信訪人不願在答復意見書上簽字怎麼辦

信訪人不願在答復意見書上簽字,即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服時,告知對方可要求上級部門復查。

《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信訪聽證評議擴展閱讀

信訪機構及職責

《信訪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3、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⑹ 如何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推進群眾依法信訪,依法維權,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循:感情原則;研究原則;及時原則;特殊原則;大局原則。

依法處置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做到: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⑺ 如何向政府反映情況(書面材料的格式)

向政府反映情況的具體格式如下:

一、標題

如關於XXX的情況反映。

二、稱謂

如尊敬的XXX人民政府。

三,正文

現反映情況如下,XXX街道辦處理XXX事情不按規定XXXXX。

四,結束語

特此報告,請審閱(或本人擔保以上情況屬實或此致敬禮)。

五,匿名就不用,實名就需要留姓名

反映人:XXX(居右)。

六、日期

XX年XX月XX日(居右)。

(7)信訪聽證評議擴展閱讀:

其他反應路徑

1、登陸當地政府網站,一般都有投訴建議專欄。

2、撥打市長熱線反應。

3、人大代表聯系群眾;

4、輿論監督;

5、監督聽證會;

6、民主評議會;

民主監督有四個渠道是:信訪舉報、人大代表聯系群眾、輿論監督、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也支持向更高級部門反應或給媒體記者求助。堅持反應問題不僅說明是個負責任的公民,還是個勇於用憲法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公民。

民主監督是人民的主要職能之一。新時代政協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協民主監督也提出了新要求,只有與時俱進才能不斷創新,不斷增強政協民主監實效。

換屆以來,前鋒區政協積極探索民主監督形式,用活民主監督手段,為委員履職搭建講真話、建諍言、出實招的平台,促進了新區黨政部門和各級領導幹部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工作效能。

⑻ 信訪事項聽證和信訪事項評議有什麼區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具體聽證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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