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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司法救助聽證會信息

發布時間: 2021-02-08 02:40:24

⑴ 申請受害人司法救助是向法院提出還是檢察院

向法院申請

⑵ 司法救助是什麼意思

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內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容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不僅是法院,很多地區的人民檢察院也實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對於生活貧困達到救助條件的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
同時,在司法救助中,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對於貧困被告人指定免費辯護人、貧困受害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⑶ 檢察院也有救助嗎

2015年,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專法部共同出屬台的《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根據該規定的指示,下列人員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重傷、嚴重殘疾、急需醫療救治、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人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簡單說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近親屬。
有上述情況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救助。

⑷ 人民檢察院控訴部門有哪些司法救助職責

國國家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殘聯等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力度。各級人民法院針對貧困殘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司法救助。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機構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3102個律師事務所接受各級殘聯的指定和委託,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2270個縣級以上殘聯建立了專門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無償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十一五」期間,為切實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專門制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為保證「十一五」期間殘疾人法律救助任務的順利完成,制定本法,供各地開展工作時參考。一、任務目標(一)建立省、市、縣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二)建立以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主導,以其它行政機關、殘聯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為補充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二、主要措施殘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為殘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等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以及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高等院校等通過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內容十分廣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配合,共同開展工作。同時,要充分重視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是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督促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開展,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協調機制。1.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作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的載體和組織形式,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職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制定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2)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3)針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4)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經驗。3.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工作要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工作要求主要是:(1)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對次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部署。(2)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協調解決。(3)適時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調研,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二)重大典型案件查處通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廣大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維護和保障。然而,由於多種原因,社會上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下列案件:(1)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2)嚴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3)案件的處理對於保障殘疾人權益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部門要依法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殘聯作為殘疾人的代表組織,要充分履行維權職能,盡早介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全面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權益。(三)人民法院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關訴訟費用的減免;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不斷降低司法救助的條件,擴大司法救助受援對象的范圍,使貧困殘疾人能夠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優惠。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殘疾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語言殘疾人,人民法院根據殘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四)司法行政等部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按照《關於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司法鑒定機構等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並根據殘疾人的經濟狀況減免相關費用,殘疾人可以享受優先、優質、優惠的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政策要求,將殘疾人列為重點援助對象,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殘疾人的受援范圍,降低法律援助條件,使殘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2.司法鑒定等費用的減免按照《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司法、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等部門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簡化相關手續,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項的鑒定給予減免的優惠;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緩收或免收鑒定費;其他非財政撥款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人身傷殘鑒定、親子鑒定、筆跡鑒定以及財產評估等,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相關費用。3.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和殘聯聯合建立了2270個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為貧困殘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務。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資金投入應當不斷加大,確保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水平和案質量。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切實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同時,要不斷降低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努力使的殘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對於不能直接案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積極做好案件轉介工作,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暢通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五)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級殘聯應當充分認識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意義,充分調查、了解本地殘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實際情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會議,總結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並且通過多種途徑使的殘疾人享受的優惠和扶助。要積極籌措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2.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圍,對需要法律幫助和服務的殘疾人在咨詢、文書代寫、調解、代理等方面給予無償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應當有法律專業人員、固定的公場所和經費保障。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值班制度,並向殘疾人公開。鼓勵通過法律咨詢熱線、網上答疑等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對承的案件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案程序是:(1)對於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案件轉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案能力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對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夠單獨的案件,按照程序;(3)其他案件可以轉介到殘聯指定或者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3.支持訴訟和公益訴訟對於嚴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殘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持受侵害殘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訴訟的內容主要包括:(1)為受侵害殘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質上的幫助;(2)幫助受侵害殘疾人獲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3)向法院遞交支持起訴意見書;(4)其他幫助。對於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特別是行政案件,可以嘗試按照公益訴訟模式,代表殘疾人群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六)其他機構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應當充分認識到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社會資源對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多種形式的創新和嘗試,通過政策指導、項目支持、建立專項基金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利用社會資金和優秀人才致力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三、檢查與評估(一)檢查1.檢查內容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況、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經驗總結推廣情況等;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情況;相關工作檔案和統計情況等。2.檢查方式檢查包括政府、殘聯及殘聯維權部門的不定期檢查、抽查、年度檢查、「十一五」中期檢查和終期檢查。(二)評估檢查部門將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和建議,總結成功經驗並進行推廣學習。四、經費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吸納社會資源,爭取相關項目經費,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經費主要用於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對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案經費進行適當補貼等。地方經費主要用於本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⑸ 司法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省委政法委日前制定出台《安徽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基準、限額以及各種情況下救助標準的確定原則等。

細則首先規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額度以作出救助決定時的案件管轄地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36個月的工資總額。因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案件特殊情況等確需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數額。

在救助標准金額的確定原則方面,細則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以其傷殘等級或損傷嚴重程度計算國家司法救助金額度。其中,6級傷殘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傷殘每提高一級,增加3個月救助金。重傷一級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至22個月;重傷二級的救助金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至16個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中未確定重傷級別的,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計算救助金。細則還對下列情況下的救助金額標准作了明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在標准救助金額的基礎上,救助額度同時根據救助申請人的生活困難程度和過錯責任及實際獲得賠償情況進行增減調整。其中,生活非常困難、特別困難的,救助金額在標准金額基礎上分別上調10%、20%;當事人過錯責任未達一半、一半以上但無重大過錯的,救助金額在標准金額基礎上分別下調10%、20%。

為鼓勵各地用足用好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細則還規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分配與各地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相掛鉤。本年度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率100%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增加20%;使用率為80%以上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不變;使用率為60%以上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減少20%至10%;使用率低於60%的地區,下一年度司法救助資金撥付額減少30%。

⑹ 一個人可以重復申請司法救助金嗎每個人可以申請幾次司法救助金,有規定嗎

一個人不可以重復申請司法救助金,在領取過後就無法繼續領取了。辦案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綜合相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根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6)檢察院司法救助聽證會信息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四條 使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二)申請。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申請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採用口頭方式。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真實身份、實際損害後果、生活困難、是否獲得其他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審批。辦案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綜合相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四)發放。對批准同意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對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辦案機關可以依據救助標准,先行墊付救助資金,救助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⑺ 司法救助金還需要中級法院批准嗎

不需要向中級法院批准。而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⑻ 檢察院審報司法救助需要哪些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4條規定回,當事人請答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⑼ 法院為執行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款該被執行人出嗎

不是,司法救助金由國家財政出。
近幾年,我國加大了對弱勢群體的救專助,法院與檢察院目前屬都有這個項目,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對象而給予必要的幫助,主要是給予刑事被害人或家屬,目前救助對象也逐步從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擴大到民商、行政等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由單一的物質救助逐步拓展為綜合救助,盡最大可能在入學、就業、生活、心理輔導等方面為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供便利和幫助,有效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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