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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07 23:50:59

① 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 角色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 角色錯位的法律分析
。 (一 )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主要表現 11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與維護群眾利益的關系難處理 。公安部要求公安機關牢固樹立以人為 本的理念 , 主動站在群眾的角度思考問題 , 傾聽人民群眾心聲 , 回應人民群眾期待 , 堅持從群眾 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改起 、從群眾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實現好 、維護好 、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 , 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為加強和改進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點 、著力點 , 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 、最直接 、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些征 地拆遷 、建廠和拖欠工資 、福利待遇等問題 , 因補償不到位 、不按時發工資福利等問題群眾有意 見 , 集體上訪或圍堵工地大門 。地方政府為確保當地安全穩定和保證工程施工進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機關出動警力維護秩序 。民警一方面要勸解 、驅散群眾維護秩序 , 另一方面要聽取群眾心聲 、 維護群眾的合理合法利益訴求 , 兩種行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處於兩難境地 。 21服從地方黨政領導和執行法律法規有沖突難作為 。群眾採取平和的方式集體上訪表達合 理合法利益訴求 , 要求相關單位部門的領導出面解決問題 ; 而相關單位領導迴避 、不出面解決 , 卻要求公安機關出面對群眾強行驅散勸回或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採取強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眾與政府和警察的對立 , 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更進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時還違背了 《憲法 》 、 制引發的 22 起 , 約占 6% ; 因執法問題引起的 8 起 , 約占 2% ; 對政策不滿引起的 7 起 , 約占 2% ; 其他問題引起的 116 起 , 約占 26% 。有時不該出警 、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出面就能解決的 事 , 而相關單位部門不重視 , 不認真解決 ; 若發生群體性事件 , 少數政府領導動輒將警力擺到第 一線 。而公安機關無法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 不是處理群體性事件的主力 , 卻擔當了平息群體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政府要求與民眾訴求之間的 「 夾心餅干 」 。 事件認識存在誤區 , 認為發生群體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機關沒有把維護穩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責任歸咎於公安機關 , 進而認為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機關的事 。一旦發生群體性治安事 件輕易把公安機關推到群眾的對立面 , 由此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有的把公安機關當做處理群體性 治安事件的萬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機關 , 稍微平息事態便萬事大吉 , 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 忽視《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 》 。 31地方領導的要求和期望與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 、規定不一致時難處理 。群體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眾利益受損引發的 。據不完全統計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陝西省西安市共發生群體性 事件 452 起 。其中因工資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約占 25% ; 因征地搬遷引起的 74 起 , 約占 16% ;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 65 起 , 約占 12% ; 股票和集資問題引起的 43 起 , 約占 11% ; 企業改 話 , 不敢說話 。 2008 年 5 月 , 某縣委書記為了阻止群眾請願 , 四次當街下跪 , 手足無措窘態百 出 ; 貴州 「 甕安事件 」中 , 甕安縣委書記 、縣長躲避群眾 , 不到現場 ; 甘肅 「 隴南事件 」中 , 群眾再三要求見市委領導 , 市委領導避而不見 ; 陝西省某建材廠因拆遷安置問題群眾有意見 , 而 涉事單位沒有及時出面解決 , 導致一個月內群眾將長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達 9 次 。西安某機械廠 職工多次向廠領導反映改制後職工安置和工資福利問題 , 廠領導只是敷衍 、推諉 , 不向群眾做詳 細解釋 , 職工代表去西安該機械廠上級主管機關上訪沒有領導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連 續三天該機械廠 100 余名職工將家屬院門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 影響社會進步 、經濟發展 。有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單位不 重視 , 拿不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案 , 採取等 、靠 、拖 、躲 、哄 、壓等辦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有的上訪群眾由於長時間無人問津 , 或得不到確切的答復 , 導致反復上訪 、長期上訪 、集體 上訪甚至堵門堵路 、沖擊黨政機關 , 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 , 浪費了大量的警力資源 , 造成警民關 系 、干群關系緊張 , 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 , 使政府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響了社會和諧穩 ?17?
隱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發 , 公安機關又一次陷入矛盾沖突之中 。 (二 )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危害 11不利於法制政府 、服務政府 、責任型政府建設 , 助長一些幹部在工作中不作為 、亂作為 。 我國政府長期充當全能政府 , 依法管理不力 。經濟利益受損的群眾深諳 「 小鬧小解決 , 大鬧大 解決 , 不鬧不解決 」 信訪不信法 」的管理邏輯 , 加之少數幹部和部門平時不依法行政 , 權大 、「 於法 , 不給好處不辦事 , 給了好處亂辦事 。一旦發生糾紛 , 一些幹部不會與群眾對話 , 說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總第 186 期 )
定 、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 群眾的各種利益關系 , 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若等發生群體性事件後再解決問題 , 或事件發生後 首先將公安機關推到一線 , 而不是通過相關部門單位出面解決問題 , 或者發生群體性事件後 , 要 求涉事單位出面解決問題 , 而涉事單位不能按時到達或不到達現場解決問題 , 這樣增加了群眾利 益受損的時間 , 增加了政府解決問題的成本 , 也無形中給群眾造成 「 群體性治安事件是維權最 好途徑 」的誤區 。
31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 增加了解決問題的成本 。解決群體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於調整好
二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成因分析
(一 ) 法制不健全是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 , 國家沒有從法律法規方面規范政府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職 責 , 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 《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 》為依據 。而公安部規定對公安 機關有約束力 , 對政府其它部門沒有約束力 。因此 , 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後 , 政府首先要求公安 機關到達現場 , 而沒有要求涉事單位首先到達現場 。解決群體性治安事件 , 根本出路在於涉事單 位要解決群眾的合法利益訴求 。而涉事單位又不按時到達現場 , 結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公安機 關由配角變成主角 , 常常在演獨角戲 。例如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西安市某局部分職工因退休後 的待遇問題到省政府上訪 , 民警將上訪群眾勸到信訪接待大廳後 , 通知涉事單位領導到達現場處 理問題 。由於屬地和屬事部門的領導不到達現場 , 導致群眾情緒激動 , 走出信訪大廳 , 圍攻省政 府大門 。 (二 ) 思想觀念落後是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深層次原因
在傳統統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會轉型期 , 一些地方領導和職能部門對待群眾維權觀念落後 、 方法簡單 , 更多的是藉助於傳統社會統治模式強力擺平 。一旦發生矛盾和沖突 , 地方政府派公安 機關強力介入 , 使公安機關成為矛盾和沖突的當事一方 , 導致與群眾直接對抗 , 失去了本來具有 的緩沖空間 , 各方都沒有調和的餘地 。由於政府壟斷強力資源足夠強勢 , 諸多社會矛盾和沖突擺 平固然不難 , 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 越來越失去尊嚴和權威 , 使干群關系 、 警民關系越來越緊張 。 (三 ) 缺乏有效的監督是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體制原因
長期以來 , 公安機關參與了大量的非警務活動 , 而缺乏有效的監督 。缺乏監督的法律法規和 制度 , 就是再多再好也難以執行 。目前 , 對公安機關監督的途徑一是公安系統內部的監督 , 二是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前者的監督可以通過系統內部的領導和督察的調控來減少錯誤 , 但由於利 益和體制的原因 , 它始終不是一種可靠的監督 。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一樣 , 擔負打擊犯罪的任 務 , 收集證據 、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兩個機關的一致追求 , 被稱為 「 流水作業 」的關系 。公安機 關是否參與 、何時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直接由黨委 、政府決定 , 不需要檢察機關批准 , 這樣 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在現實中很難落實 。 (四 ) 依法行政意識薄弱是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直接原因
行政領導權力是一種具體化的公共權力 , 這種權力能否從屬於法律法規和條令條例 , 是能否 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表現 , 也是區分人治與法治的分水嶺 。目前 , 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對依法行 政認識不到位 、行動不自覺 、執行不認真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 , 與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較大 。 工作中法律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 以言代法 , 以權代法 , 以情代法 , 以 「 改革 」掩蓋違規 違法 , 權力大於法律 , 政策代替法律 , 憑傳統經驗 、土政策和長官意志辦事 , 法律讓位於特殊情 勢等現象屢見不鮮 , 導致法律法規缺乏權威 。 ?18?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法律分析
三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糾正的途徑
(一 ) 樹立正確的穩定觀 , 正確認識穩定與沖突的關系
群體性治安事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由來已久 , 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 、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其內 涵和外延不盡相同 。如哄搶官糧 、奴隸造反 、農民起義以及工業革命後的罷工 、罷課 、罷市等 , 都是群體性治安事件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社會形態的表現 。新中國成立後 , 群體性治安事件也 在不斷發生 , 並且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有不同的 「 說法 」 。在社會轉型期 , 社會結構和經濟結 構的調整 , 必然引起利益結構的調整 , 利益結構的調整是引起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根源 。因此 , 我 們要重新認識社會穩定問題 , 沖突和矛盾本身並不是壞事 , 重要的是我們怎樣去
應對它 , 不能談 群體性治安事件色變 。通常來說最具有活力的社會 , 恰恰是充滿了抗爭 。所以 , 一個成功的社會 應該去善於管理沖突 , 而不是去堵住沖突 。維護穩定不是無視和否定矛盾沖突 , 不是靜止不變 , 不是消極維護秩序 , 而是將各種矛盾引發的沖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內的有序 、動態的穩定 , 其本 身就是對矛盾 、沖突有序 、動態的解決過程 。在科學發展和促進和諧的要求之下 , 維護穩定工作 應該作為一個動態目標 , 而非刻意追求維持現實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狀態 。基於此認識 , 社會 轉型時期發生一定數量和范圍的群體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會整體不穩定 , 相反 , 更應該將其作為 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常態現象 , 客觀正視積極面對 , 不能有矛盾和沖突就一定要動用警察來解決 。 (二 ) 加強立法 , 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各部門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中的責任 目前 , 群體性治安事件面廣量大 , 呈上升趨勢 ; 規模不斷擴大 , 表達方式日趨激烈 ; 從眾 性 、效仿性增強 ; 理性與暴力並存 , 依法維權與非法維權並存 , 合理訴求與不合理訴求並存 , 無 論在數量上 、規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據有關方面統計 , 1993 年至 2003 年 , 全國群體性治安 事件由 1 萬起增加到 6 萬起 , 參加人數由 73 萬增加到 703 萬 。 2005 年上升為 817 萬起 , 2006 年 超過 9 萬起 , 從 2008 年以來 , 我國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數量及激烈程度都超過以往 。群體性治安 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訴求有工人 、農民 、社會糾紛等各個領域 。其中 , 農民維權占 35% , 工人維 權占 30% , 市民維權占 15% , 社會糾紛占 10% , 社會騷亂和有組織犯罪占 5% 。現代社會是一 個高度分工的社會 , 每一個部門和個人都有自己的職責 。為此 , 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加快立法 , 健 全群體性治安事件應對法規 , 從法律上規范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責任 。從 根本上解決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機關角色錯位的問題 , 讓公安機關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 強社會治安防控與打擊犯罪 。

② 群體性事件對公安民警能力有哪些要求

一、優秀的自製能力。保持頭腦冷靜,不用過激的語言行動刺激群眾
二、內優秀的溝通能力。通過簡容潔的溝通了解事實的真相,抓住矛盾的重點
三、優秀的判斷力。分清楚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矛盾主要人物,群體領導人物
四、優秀的協調能力。減緩矛盾激化的時間,分割隔離矛盾雙方,孤立群體領導人物
五、一定要保持中立的態度,不要亂承諾,自己不清楚的不要亂解釋,給予群眾適當的關心。

③ 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實施現場抓捕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如果樓主所說的群體性事件,是指一般的公共場所的打架斗毆或者是群架群毆的專話,屬那麼只需公安出警,然後以市井名人然後停下來之後出具警方的相關的執法證件。
這樣的話就可以進行抓人,當然如果是公安機關緊急抓人或者緊急制止歐洲泄露的話,可以不用出具任何證據直接進行抓捕,因為這樣的話可以有效的減輕被害人的損傷或者是受害人的相關的損失減小。
所以說對於一般來講公安執法或者行政執法的根本是不需要通知的,一切的證明或者是相應的劇不正劇等到回到警察局能夠說明一切!!!

④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我國現階段的治安事件主要有哪幾種

第一,群體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經挑起事端,但是沒有群體的聚集,則該行為不構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開對抗性。這種對抗性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體與其行為指向目標的對抗,如沖擊黨政機關或要害單位,參與械鬥的雙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體在各方介入後和處置時,與警察的對峙和對抗。
第三,危害的多樣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發生後,不僅僅造成物質損失、破壞生產、擾亂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質性的、間接的乃至潛在的、長遠的危害,如損害公眾安全感,破壞法制的權威,導致「信任危機」,乃至動搖政治穩定,等等。
因此,各級政府尤其是各級公安機關,必須認真研究治安事件的規律和特點,努力採取各種措施,有效地預防和處置治安事件,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
根據2000年4月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處臵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現階段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范圍:

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集會、遊行、示威和集體上訪活動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以及其他要害部門或者單位;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佔據公共場所;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質以及其他公私財產;較大規模的聚眾械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⑤ 警察如何處置群體性事件

1、要做好預防工作,任何群體事件都是因為矛盾產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憑空發生的,而是有一個發生、加深、轉化、爆發的積累過程,這就需要強化情報信息隊伍建設,能夠在群體事件爆發之前獲得充分的事件處理。
2、警察機關的工作是由上一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的,在突發事件爆發的時候必須第一時間匯報給主管部門和上級領導單位,不能夠單打獨斗,尤其面對重大事件時處理不慎否則可能會導致事態的升級。一般除非特殊情況才需要警察機構去強制解決,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相關人員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溝通,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鋪墊。處理群體事件要講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指導原則,對待群眾不能嚴肅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親和力,恰當地運用語言疏導,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夠多一份順利。但是也應該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們擴大事態。公安部明確規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所以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謹慎使用警力、警械、強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為,要依法果斷處置,控制住局面。
3、大部分群體事件經過協商談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個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情況如,受傷和再次聚集,需要警察機構能夠從容應對。要及時清理現場的危險物品,依法搜集證據,對人身傷害的個體應該及時送往醫院,同時也不應該放鬆警惕,即使人群已散,還是有可能隨時卷土重來。

4、群體事件往往還會引起媒體的注意,也需要能夠處理好同媒體的關系,盡可能的將負面影響轉向正面的報道,維護正面的形象,要本著求真求實的原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群體聚集而欺騙群眾,不能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趁機渾水摸魚的好時機。

⑥ 公安機關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角色定位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處置各類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必須充分發揮職能優勢,一方面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及時發現、疏導和化解社會矛盾;另一方面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努力降低社會風險。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在緩解矛盾、化解沖突上下功夫。構建覆蓋廣、觸角深、反應快的情報信息網路,密切關注在加強宏觀調控、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革和城市化等進程中,可能出現的影響穩定的苗頭性問題,努力做到及時發現、超前預警,加強分析研判,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探索新形勢下開展群眾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機制、努力從源頭上緩解矛盾、分化沖突。二是在提高應急能力上下功夫。認真研究分析各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規律特點,建立完備的維護穩定的預測系統、完整的社會穩定信息系統、完善的教育疏導與處置系統,形成信息收集、決策指揮、事件處置的系統結構,保證信息的准確獲得、防範的嚴密超前、決策的科學可行、處置的穩妥有效。同時強化以110為龍頭的實戰指揮體系建設,進一步增強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作戰能力。三是在有效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上下功夫。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置得好」的總體要求,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積極穩妥地處置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對已經發生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必須准確區分性質,講究政策和策略,依法穩妥處理。對插手群體性事件的分子,蓄意製造事端的幕後操縱者、進行打砸搶燒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嚴厲打擊。

⑦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遵循哪些原則

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深入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針對當前一些地方群體性事件接連發生的情況,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入組織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力爭把群眾心理、社會心態搞清楚,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搞清楚,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點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點問題搞清楚,真正對不穩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事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必須切實做好現場處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勢、平息事態。要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當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伴有嚴重暴力行為,如不及時果斷處置將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群體性事件,應依法果斷採取措施,堅決予以制止。 必須切實做好善後工作,堅決防止群體性事件出現反復。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後,各級黨委、政府要組織幹部,深入有關單位中去,深入群眾中去,做好回訪調查工作,了解群眾的思想動態,了解已經採取措施的實際效果,特別是對群體性事件可能出現反復或者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的苗頭、信息,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消除在事件反復之前。 必須精心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為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營造良好氛圍。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正確認識自己的根本利益與實現自己利益的途徑,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當前,尤其要引導群眾學法、守法、用法,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既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

⑧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規定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二)集會、遊行、示威和集體上訪活動中出現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五)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單位;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佔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鬥;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第三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二)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斷;
(三)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四)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現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跨地區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採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採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統一組織使用各警種警力、裝備和調用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資;
(三)迅速採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准;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准;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批准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准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採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和<關於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准許可權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准。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卧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採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並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准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凶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第十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現場管制措施: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並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准,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後發布。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下列強制性措施:
(一)發布命令或通告,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責令聚眾組織者立即解散隊伍,責令聚集的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迅速疏散;
(二)對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現場的人員,可以使用必要的驅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強行驅散,但要盡量避免傷亡;
(三)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人員或者進行煽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並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於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並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後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後,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並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公安部備案。

⑨ 公安機關如何處置群體性事件

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中角色錯位的定義?有哪些表現?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機關 角色錯位的法律分析。 (一 ) 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工作中公安...

⑩ 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必須堅持的四個關注是什麼

1、快速反應。查清原因。及時上報。
2、保持克制,冷靜對待。
3、擺正自己位置,維護群眾利益。
4、最快時間公布處理結果,讓群眾了解到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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