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
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1、行政復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
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
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
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3、具體的行政復議機關: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㈡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㈢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有什麼機關決定
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1、行政復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
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
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
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3、具體的行政復議機關: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㈣ 行政機關應以什麼方式發出行政決定
一般情況下都應當以書面方式做出決定!
㈤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該怎麼辦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5)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㈥ 行政決定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與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准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並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大多數行政決定都是依職權行政決定。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許可。
羈束性行政決定與裁量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受行政法規范的拘束程度為標准標准劃分的。
羈束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沒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裁量行政決定(又稱自由裁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具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
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有附款為標准。
附款行政決定是指除行政法規范明確規定外,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附加生效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條件行政決定。無附款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決定的生效沒有附加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單純行政決定。這里的附款就是條件,指行政主體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或消滅的、某種將來的事實或行為。
授益性行政決定與負擔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獎勵;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為負擔性行政決定,也稱損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應該看這種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問接效果。但是,當一個行政決定既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時,既是授益行政決定又是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有兩個行政相對人時(如行政裁決),對一個行政相對人可能構成授益行政決定,對另一個行政相對人則可能構成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時(如確定某樹為名木古樹),則構成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決定。
要式行政決定和非要式行政決定: 按行政決定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准。
要式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書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非要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法規范沒有要求必須具備書面文字或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
命令性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和確認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的內容為標准劃分的。
命令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是最傳統、最常見的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是指能夠使相對人的公法關系產生「形成性效果」,即創設、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系的行政決定,如給予執照、許可等。確認性行政決定是指確認某件事實或確認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的行政決定,如婚姻狀況等的確認決定。
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按行政決定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系)為標准劃分的。
行政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行政徵收和頒發許可證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維持現有法律狀態,或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不予答復和予以拒絕等。
獨立行政決定和需補充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
獨立行政決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補充行為就能夠生效的行政決定,需補充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補充行為才能生效的行政決定。這個補充行為往往就是上級機關的審批或備案行為。當該補充行為是由行政法規范規定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無附款行政決定;當該補充行為並非基於行政法規范的規定,而是由行政主體自行設定或要求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附款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決定的這一分類應當與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的分類加以區別。
外部行政決定和內部行政決定:按相對人是否行政組織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為標准劃分的。
外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行政決定。內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所作的行政決定。 但是,行政主體導致公務員身份變化的行為屬於外部行政決定,如錄用公務員或開除公務員等。
㈦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5、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7、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8、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㈧ 行政決定的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行政行為的分類抄
1.抽象行政襲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應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