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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07 17:30:55

『壹』 國家稅務局中政策法規科基本要做什麼工作

政策法規科的工作職責包括:

(1)負責稅收執法監督、法律服務、法律宣傳培訓和執法檢查工作;

(2)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和復議應訴工作;

(3)負責重點案件的審查和復查工作;

(4)負責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的反饋工作;

(5)負責依法治稅工作的具體指導;

(6)負責國稅系統目標管理和機關目標管理工作;

(7)負責國稅系統的執法資格認證及行政執法證件的辦理、換驗工作;

(8)負責職責范圍內工作的調查研究;

(9)落實和完成黨組織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1)稅務機關政策擴展閱讀

稅務機關的職責編輯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貳』 如何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合作社,應當是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正常,經營活動成果核算完整准確,運作規范的合作社。具體來說,應該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完整的成員賬戶,包括成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證號碼、經營產品范圍等;二是有健全的財務賬戶,包括入股的資金及比例、交易額、總賬和相應的明細賬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作社應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提供合作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部門需要的其他相關證件,優惠標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於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和要求的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具體來說,退稅的一般程序是:

(1)申請:納稅人申請退稅,應如實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並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件、資料(提交資料時由納稅人填寫《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包括書面申請、完稅憑證復印件、批准文件(如減免稅批復)或稅務部門已核實的各類清算表、結算表、處理決定書。

(2)受理: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對文件、證件及資料齊全且無誤的予以受理,並進行受理文書登記,同時列印《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交給納稅人;對文件、證件及資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應當場說明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

(3)退稅:地方稅務機關查實後辦理退還手續,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手續。經查核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報送文件、證件、資料退回納稅人。

『叄』 關於國家在減免稅收的一些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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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7]92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肆』 國家稅務稅局關於落實進一步減稅措施的優化服務舉措有哪些

一、全面開展面向納稅人的宣傳

各地稅務機關要制定針對新的減稅措施的專項宣傳方案,主動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力求做到政策適用對象宣傳全覆蓋。在宣傳輔導中要突出政策內容、辦理流程及申報表變化等納稅人關心的問題,並通過官方網站、網上辦稅平台、手機APP、微信、手機簡訊等渠道向納稅人主動推送。同時要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及時做好稅收政策「二維碼」的更新工作。

二、迅速開展面向稅務人員的培訓

各地稅務機關要迅速開展面向稅務人員的培訓,以財稅文件、稅務總局公告等文件為依據,提高培訓的針對性,確保稅務人員准確理解和把握此次減稅措施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征管流程,熟練操作相關辦稅系統。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辦稅服務廳人員、12366納稅服務熱線人員的知識更新培訓,確保學得精、懂得透、講得清、辦得好。

三、精準實施針對納稅人的輔導

針對新的減稅措施引起的申報表變化,通過錄制操作視頻、製作樣表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准確理解,快速辦理,做到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各地稅務機關要組建輔導隊,強化在辦稅服務廳的現場輔導和現場審核。要組織業務骨幹主動深入重點企業,對納稅人進行上門輔導,通過「一對一」「面對面」等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享受政策的關鍵和要領,確保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實。

四、提升12366熱線的咨詢質效

針對新的減稅措施出台可能引起的話務量激增現象,各地稅務機關要有效充實12366熱線力量,增配線路、補充人員、科學排班,保持熱線接通率在較高水平。強化對答復准確率和服務規范性的考核測評,開展減稅政策專項業務考核和質量抽測,嚴把話務質量關。收集整理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和熱點問題,提交業務部門研究問題答復口徑,及時維護進12366稅收知識庫,確保咨詢答復及時准確。

五、合理配置辦稅服務廳資源

各地稅務機關要准確研判政策變化可能給辦稅服務廳帶來的壓力,提前做好應對預案,通過合理調配窗口、優化人員配置等方式,提高辦稅效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設立優惠辦理快速通道,提高辦理效率。各地稅務機關可通過官方網站、手機APP、微信等渠道,實時向納稅人發布等候信息,合理疏導分流納稅人。充分發揮國稅地稅聯合辦稅、同城通辦、省內通辦的優勢,為納稅人優惠辦理、納稅申報等提供空間、時間的便利,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

六、積極拓展多元化辦稅渠道

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穩妥地拓展網上業務功能,逐步實現新的減稅措施網上備案,實現網上辦稅、自助辦稅和移動辦稅多元化、多渠道。做好各類辦稅軟體與金稅三期核心征管軟體的同步調整和更新,確保各類辦稅系統平穩運行,實現多元辦稅渠道順暢高效。

七、做好對納稅人的風險提示

針對此次簡化增值稅稅率、擴大小微企業優惠范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發票開具、申報的變化,各地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可能存在的填報不準確、開具不規范、享受不到位等問題,主動提醒納稅人,並積極幫助解決;要認真做好對申報數據的電子化邏輯校驗,通過技術手段及時提示納稅人更正,減少納稅人的涉稅風險。

八、嚴格落實各項辦稅服務制度

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首問責任、預約辦稅、導稅服務等辦稅服務制度,按照轄區內納稅人的辦稅習慣和業務總量,引導納稅人實行預約辦稅,對預約前來的納稅人快速辦理;對進入辦稅服務廳等待辦稅的納稅人,積極引導其自助辦理,對不選擇自助辦稅的納稅人,充分利用納稅人等待時間,幫助核對資料,讓納稅人到窗口順暢辦理。

九、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工商聯、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新的減稅措施的宣傳,擴大減稅措施的社會影響。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在納稅服務中的作用,以點帶面,將服務觸角延伸到每一位納稅人,全面提升宣傳和輔導效果。

十、加強對政策落實的效應分析和督導

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減稅效應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加強落實工作的督導檢查。通過專項督導、執法督察、績效考評等方法,強化落實工作跟蹤問效和監督問責,層層傳導壓力,確保減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省稅務機關應將落實過程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伍』 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有哪些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轉稅

1、《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文)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2、《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文)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3、《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進一步明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按照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文)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文)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4、《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

享受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人,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可直接在相關申報表免稅收入欄中填報。

(二)企業所得稅

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4、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營改增後,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

通知明確,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按省政府批準的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主要包括: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同時,納稅人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陸』 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向稅務機關咨詢政策、反映問題和舉報稅收違法行為

1,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收政策: (1)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 (2)登錄稅專務機屬關網站 (3)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 (4)向稅收管理員咨詢 (5)直接向稅務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咨詢。 2,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映問題、舉報稅收違法行為: (1)12366納稅服務熱線 (2)稅務機關網站 (3)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柒』 稅務機關對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後續管理措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規定:「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或辦稅服務廳,將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信息,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人代表、計算退稅的殘疾人職工人次等。
第十二條 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對能證明或印證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負有留存備查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追繳其相應納稅期內已享受的增值稅退稅,並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後續管理,對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納稅人不符合財稅〔2016〕52號文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稅收優惠資格備案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檢查其已備案資料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殘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條規定錄入信息系統,如有缺失,應要求納稅人補充報送備案資料,補錄信息。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統中對殘疾人信息進行比對,發現異常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捌』 國家稅務專管機關的權利有哪些

國家稅務專管機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及許可權
一、徵收管理許可權:
(一版)國務院稅務主權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二)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三)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四)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五)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玖』 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合作社,應當是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正常,經營活動成果核算完整准確,運作規范的合作社。具體來說,應該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完整的成員賬戶,包括成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證號碼、經營產品范圍等;二是有健全的財務賬戶,包括入股的資金及比例、交易額、總賬和相應的明細賬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作社應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提供合作社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部門需要的其他相關證件,優惠標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於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和要求的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具體來說,退稅的一般程序是:
(1)申請:納稅人申請退稅,應如實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並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件、資料(提交資料時由納稅人填寫《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包括書面申請、完稅憑證復印件、批准文件(如減免稅批復)或稅務部門已核實的各類清算表、結算表、處理決定書。
(2)受理: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對文件、證件及資料齊全且無誤的予以受理,並進行受理文書登記,同時列印《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交給納稅人;對文件、證件及資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應當場說明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
(3)退稅:地方稅務機關查實後辦理退還手續,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手續。經查核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報送文件、證件、資料退回納稅人。

『拾』 企業與稅務部門對政策理解不一致時,如何與稅務機關進行有進行有些溝通

一般直接去一站式服務窗口去問了,畢竟政策一般工作人員都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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