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內控道客閱讀ppt
『壹』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報告
一、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結果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指標評分表》回中列明的評
價指標和評答價要點,本單位(部門)單位層面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得分
為
分,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基礎性評價得分為
分,共計
分。
因存在不適用指標,換算後的得分為
分。
本部門在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各評價指標得分的基礎上,計算各評
價指標的平均分,加總得出以上綜合性評價得分。本部門納入本次內部
控制基礎性評價工作范圍的單位共計
家。
(本段僅適用於各中央部
門)
『貳』 急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精細化管理全案》(王德敏) 電子版
已發送查到
『叄』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1.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建設滯後
在改革進程中,企業作為經濟領域的細胞,較早開始進行改革,財務管理制度和控制規范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與國際接軌,逐步規范和完善起來。相比較而言,眾多事業單位,尚缺乏具有可參考操作的具體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監督制約措施。客觀上環境不夠充分,從單位的領導到員工都欠缺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認識,更談不上要求去設計和建設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即使建設了一套內部控制體系,也缺乏相應的認識和能力去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2.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環境存在薄弱環節
(1)內部控制意識相對薄弱
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缺乏內部控制理念,內控意識淡薄,重事業發展,輕內部控制。在建立內部控制中存在誤區,認為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簡單,運轉環節少,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簡單地將財政的部門預算控制等同於內部控制,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有的單位只注重製度的制定,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
(2)崗位設置不合理
由於事業單位經濟業務較為簡單,人員較少,崗位安排不盡合理,許多單位存在一人多崗、不相容崗位兼職現象。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復核、采購兼保管等現象,出現管理漏洞。規模較小的單位,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不相容職務均由一人擔任,內部審計制度則根本沒有。
(3)會計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薄弱
建國以來,我國很多事業單位都因承擔著某一專業領域的技術工作而設立,進而發展壯大。這些事業單位在人才的引進、培養方面,尤其重視這一技術領域,而忽視了對財會等「輔助」崗位的專業人員的培養。不少單位的財會人員,都是由其他技術人員轉崗而來的,會計業務素質較低,缺乏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辨能力,在執行會計制度、法規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偏差和錯誤,從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3.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制衡機制「失靈」
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管理結構,其內部控制制度實際上是「授權監督」機制,而這種授權機制很容易造成內控制度失效。很多事業單位實際上從事的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以提供某方面社會公共服務為其主要職責。在社會公眾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作用極其微小的狀況下,個別事業單位很容易造成「公眾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倘若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一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內部控制自然也是形同虛設。眾所周知,事業單位會計監督人員受單位領導管理,其行為必然受控於管理層,反映管理層的意圖和目的,體現管理層的意志,領導層往往凌駕於內控之上,致使內部控制監督「名存實亡」。
『肆』 如何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工作
高官落馬事件頻頻發生,國外安然公司的破產、巴林銀行的倒閉、國內巨人集團的倒塌、銀行屢現驚天大案等,無不與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失靈有關。筆者結合實際談談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的想法。 一、內部控制制度不能等同於會計控制 目前,不少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內控制度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停留在內部會計控制上,參與內控管理的也僅僅是財務人員。其實,內部控制從管理結構上來看,可由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兩個方面構成。會計控制主要是對財產物資的安全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財務活動合法性的控制;管理控制則是為保證方針、決策的貫徹執行,促進業務活動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業務目標的實現進行的控制。內部會計控制是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層次,而內部管理控制是單位內部控制的框架層次。這兩個方面相互依託,縱橫交織,相互制約,形成了有效運行的單位內部管理的控制網路。 在實際工作中,會計控制對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以及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指揮、調節、約束和促進,以使單位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只能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為此,內控制度的建立,必須注意管理各層面權力配置合理、責任明確;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與制衡機制,以保障內控制度的有效運行,從而實現單位的總目標。 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任何單位的控制活動都存在於一定的控制環境之中,控制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單位內部控制的遵循和執行,以及奮斗目標、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管理人員必須樹立現代管理觀念,設立並遵守內控制度。同時設立合理的組織機構,確認相關的管理職能和報告關系,為每個組織劃分責任許可權,明確建立授權和分配責任的方法,因事設人、視能授權、責任到位,且責任與權利對等,以增強組織的控制意識。靈活運用計劃控制、目標控制、預算控制、定額控制、規章制度控制等各種管理控制方法,重視控制點和控制措施。只有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才能保證制度的真正落實,才能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構築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一個單位的內部控制體系,具體應包括三個相對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業務的全過程中融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制度,建立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二個層次是設立事後監督,即在會計部門常規性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對其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為主的監控防線。第三個層次是以現有的稽核、審計、紀律檢查部門為基礎,成立一個直接歸上級主管部門管理並獨立於被審計部門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通過內部常規稽核、離任審計、落實舉報、監督審查企業的會計報表等手段,對會計部門實施內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為主的監督防線。以上三個層次構築的內部控制體系對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和會計部門進行「防、堵、查」遞進式的監督控制,對於及時發現問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將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事後控制力度 目前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方法似乎都側重於事前和事中控制,而對問題出現後的處置很少涉及。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是全過程的。事前控制的目的在於作出正確的決策,制定切實可行的目標;事中的控制則是讓單位活動按照一定的決策方向、目標運行;而事後控制則應側重於分析結果形成的原因,考核並作出評價、落實獎懲,找出存在的弱點及隱患,進而達到對單位內控制度有效性的評估,並對欠妥部分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為管理者提供製定未來計劃標準的依據。因此,必須加強事後控制,使單位及時、順利克服各種困難,以實現單位的最終目標。 總之,內部控制是衡量一個單位管理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單位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控則強、失控則弱、無控則亂。李金華審計長要求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的確確是每個單位的當務之急。■
『伍』 我在寫關於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論文,請問現在我國事業單位的現狀是怎樣,各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內控,執行情況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文章
Q我
給做
『陸』 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原則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報送、使用及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覆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能夠綜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重點關注行政事業單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圍繞重點開展內部控制建設,著力防範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客觀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立足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完整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四)規范性原則。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報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報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及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審核、報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逐級匯總、單向報送」的方式,由財政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垂直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並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匯總,非垂直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報送。
第二章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布置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和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
組織和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
第三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單位當年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對外報送。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內部控制領導機構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流程圖、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會相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能夠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部門本級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五章 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本地區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中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強化分析結果的反饋和使用,切實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更好發揮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內部控制報告報送後,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所報送的內部控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中央部門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按規定採取適當的方式來確定對象,並對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