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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聽證目錄

發布時間: 2021-02-07 11:22:11

⑴ 未列入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否用開聽證會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管理辦法》
……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

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

請參考。

⑵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⑶ 福建省物價局的直屬機構

(一)省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內價格政策的執行容情況;參與起草價格監督檢查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全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違法案件;依法開展反價格壟斷及其他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執法工作;受理價格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受理、查處價格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社會價格監督活動;負責省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分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二)省物價局價格成本監審分局
主要職責:擬訂農產品成本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省范圍內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研究分析農產品成本變化原因,預測農產品成本變動趨勢。對列入我省成本監審目錄和聽證目錄以及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但確需監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定調價前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負責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成本的專項調查和分析。
價格成本監審分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⑷ 購買商品房合時,天然氣入戶費怎麼收

房價之外又收燃氣「入戶費」涉嫌重復收費一案昨天經本報報道後,在市民中引起強烈關注和討論。那麼,燃氣「入戶費」究竟是個什麼費?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昨日,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對這筆費用的組成部分進行了詳解。有法學專家則提出天然氣初裝費事關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定價時應聽證。今日10時至11時,省消委投訴部主任闕隆也將值守本報熱線86613333-1,收集消費者意見和建議。

煤氣公司:
一直按物價局文件執行

昨日,成都市煤氣總公司相關負責人何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所謂的「入戶費」其實是「天然氣用戶安裝包干費」。它包括了除灶具和熱水器外的所有管道、設施的設計費、人工費、材料費(含新材料的投入)、工程安裝中的一切賠償、新用戶向老用戶管道產權補償費、稅金、氣表等。

「我們一直是按物價局相關文件在執行。」何先生說,他們作為公共服務企業,所有價格都是由政府制定的。

物價:
入戶費含城市主供氣管費

成都市物價局工業交通價格管理處處長龔曉俊介紹,這個包干費的定價是在1999年完成的。當時以一環路和二環路為依據分別定了「包干費」標准。後來城市有了很大發展,2002年物價局修訂了1999年的定價文件,以二環路和三環路為依據重新規定了「包干費」標准。這就是現行「包干費」標准。

「因為當時國家沒出台聽證辦法,至今『包干費』也沒進入價格聽證目錄,所以市物價局在定價時沒進行聽證。」龔處長說,他們進行了嚴格的成本核算。「包干費」包含了很多費用,如鋪設管道需要把路面挖開,這就涉及到賠償問題;管道老化了,就涉及到維護、更換問題;還有一些當時的國有大型企業自己埋設的管道,轉化為公共供氣管時涉及到產權買斷、補償等等。

龔處長說,總的說來「包干費」就是從氣站一直到用戶家裡接到灶具和熱水器上的天然氣介面之間所有的設施、管道的設計、人工、材料、維護以及相關賠償等一切費用,包括城市主供氣管,也包括用戶家內管道。用戶繳納「包干費」後,可不再付任何費用。

成都市建委燃氣處處長楊唯剛稱,小區外的天然氣管道,比如說鋪設在城市道路下的那種主供氣管都屬於市政設施。但目前,這些供氣管道還是由燃氣公司在建設、維護。

專家:
「包干費」不該包市政支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王欣新教授稱,市政工程作為城市基礎設施應該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維護。小區內的天然氣管道和設施屬於小區業主,這部分費用作為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應計入房價一並收取。但小區外的主供氣管作為市政公共設施,與公路以及公路上的路燈一樣,應該由政府埋單。

四川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碩士生導師楊志敏副教授說,「包干費」實際上是當時我國特殊國情下的產物。當時,政府和燃氣公司都沒有足夠的財力來搞天然氣供氣管網這個市政工程,所以本著理解、支持政府的原則,用戶對所有管道設施交費成為當時的一個慣例。但隨著經濟發展,市政應當已有能力承擔這筆費用。

楊志敏認為,「包干費」應由公共財政支付,用戶只需要支付小區供氣口到家的管道、設施費用。

「天然氣初裝費作為關系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價格,依照價格法,定價時應進行聽證。」楊志敏說,要防止天然氣公司侵害消費者利益,核心就在定價上。他呼籲把「包干費」納入政府定價目錄,並對現行標准召開聽證會,聽取老百姓意見。

調查:
七成消費者反對收「包干費」

記者昨日在車站、小區等地隨機調查了20名消費者,其中14名消費者明確反對天然氣公司收「包干費」。但也有4人認為,安裝天然氣管道有一定成本,多少也應交點錢。另有兩人覺得無所謂。

對現行「包干費」標准,19名消費者認為偏高。只有1人覺得無所謂。

⑸ 公眾聽證制度特點

特點:
1、具有公開性
2、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價格決策的論證機制
3、體現了經濟民主
功能:
1、體現了公平與效率
2、是權力和義務的平衡
3、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4、提高了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環節政府與公眾間潛在的矛盾,促進社會協調發展
能容:
1、聽證項目
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法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2、聽證的組織
組織方:價格主管部門
聽證人:3~5名
參加者:消費者、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旁聽人員;記者

另外,我國現在的聽證會的程序正當不能得到充分保證,透明度不高,總是「逢聽必漲」

希望對你有幫助,好運~~

補充一下,因為不知道你問的是否是行政法上的聽證程序,我一道說了吧。
行政聽證程序:
一、適用條件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大額罰款
二、重要制度
1.公務迴避: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支持聽證,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
2.委託聽證:當事人可委託1至2人代理
三、重要期限
1.申請期限:應在被告知後3日內要求聽證
2.告知期限:行政機關應在聽證7日前通知聽證時間

其實聽證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可是由於相應規范不完善,還存在很多弊端,需要修正和改進~~

⑹ 價格聽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來價格自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⑺ 比較經濟法中的定價目錄與聽證目錄

首先,我感覺你是我們學校我們經濟法班的....
其次,我也沒做
然後就是網路的一些相關內容

定價目錄是用來規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即規定依法享受價格管理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興業主管部門之間在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過程中的許可權劃分和管理分工。《價格法》並沒有對這種劃分和分工做出具體規定,而是在第19條規定了處理這種劃分和分工的依據,即定價目錄及其制定程序。
定價目錄包括商品品種或服務項目,定價內容、部門、形式和范圍、定價商品品種包括規格、等級、型號,服務項目包括提供服務的內容。定價內容包括收購價、供應價、調撥價、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和收費標准等。定價部門有獨家的,也有聯合的。
價格法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計價格[2001]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現予公布,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和調整價格時,由國家計委主持聽證。其中,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執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計委可委託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二、對列入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並已由國家計委主持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對其中有若干調價方案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的項目,如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要報告國家計委批准後實施。

三、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或調整價格時應當進行聽證。地方價格聽證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目錄中應明確由哪一級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主持聽證。制定和調整地方價格聽證目錄要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於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許可權組織聽證。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

國家計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運輸公布票價水平

四、電信基本業務資費中的固定電話通話費、月租費,行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一是聽證的范圍。明確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表明凡屬於關系群眾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價格,都可以列為聽證的范圍。
二是價格聽證會的主持單位。《價格法》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公正地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系。
三是徵求意見的對象。《價格法》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這是因為價格的制定與其利益有直接的關系,必須保障利益相關當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同時舉行價格聽證會不僅是為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
四是論證的內容。《價格法》規定主要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等內容。

與君共勉....

⑻ 政府哪些收費項目必須進行聽證

關於商品或服務價格的,根據2002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目前,僅有財政部2004年財政部令第21號《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對政府收費作出了籠統性的規定,「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財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條 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財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針對政府部門的收費全國尚無統一且明確的規定,有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的政府部門收費規定了需要進行聽證。如南京市引入收費聽證制度,具體為:對市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大的擬設立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准,應該事先進行聽證,聽取各方面意見。聽證由市財政或物價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代表要保證有一定比例的企業、市民和專業人士參加。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用。

⑼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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