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組撤銷
A. 黨工委撤銷合並基層黨組織方案
根據《黨章》規定:「凡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上級黨組織一般應將書面決定印發至相關單位組織。
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撤銷黨的原有組織的一般程序(以設立與撤銷支部為例):
建立黨支部的程序:
1、向上級黨組織上報申請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一般包括:建立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黨支部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委員設置方案等。
2、上級黨組織批准建立黨支部後,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3、選舉產生的黨支部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支部委員會議,對經上級黨組織同意的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進行選舉,並對委員進行分工。如果黨員人數較少,可只設書記,也可以設正、副書記,正、副書記通過全體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4、向上級黨組織上報選舉結果的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結果,黨支部委員會選舉結果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5、上級黨組織批復。企業黨支部正式成立。
撤銷黨支部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撤銷黨支部的請示 。
黨委(總支)對所屬支部撤銷(合並)要召開黨委(總支)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黨委(總支)同意後,要把撤銷黨支部的請示上報上級黨組織。撤銷黨支部的請示要寫明撤銷該支部的理由,該支部黨員人數、撤銷後的黨員去向等。
(二)上級黨組織批復 。
上級黨組織收到黨委(總支)上報的撤銷黨支部的請示後,要在進一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立會集體討論審批,並將批復及時發至提出呈請的黨委(總支)。
(三)妥善安排撤銷支部後黨員的組織生活。
黨委(總支)接到批復後,要通知被撤銷支部的所有黨員,告知他們所去的黨組織,並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將組織關系轉到新的黨支部,使他們能及時參加組織生活。
B. 機關黨委與黨組是什麼概念
黨組和黨委有什麼不同?
黨組和成員、任務、領導關系方面有很明顯的區別:
1. 黨組成員,是內由批准容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從非黨組織領導機關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中指定的;黨委的成員是由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
2. 因為黨組不是一級黨委,所以,黨組的任務不象黨的委員會那樣負有統一領導所屬地區(或單位)的工作的責任,它只發揮自己的指導作用。
3. 在領導關系方面,黨組必須在批准它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而黨委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地區(或單位)范圍內,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黨委匯報工作。
C. 下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撤回上級組織的任命
不可抄以,第六十一條 違反民主集襲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D.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一級黨委謝謝 急
1 因機構改革、部門合並等,撤銷黨委
2 因行政機構名稱變更,撤銷黨委
3 因行政機關性質變更或升級,撤銷黨委
4 因原單位機構撤銷,撤銷黨委
E. 機關單位中的「黨組」和「黨委」有什麼區別
F. 什麼機構有權撤銷公司黨委
我個人理解是這樣:
黨章第十三條規定:「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撤銷黨支部,應向上級黨組織說明情況,做好黨支部工作資料的整理和留存,做好黨員所去支部的建議和請示等,一並呈報上級黨組織。
按照黨章規定,正式黨員3人以上才能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但對已經成立的黨支部,由於種種原因黨員人數減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時,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內(一般不超過6個月)能增加黨員,經上級黨組織同意,黨支部可暫時保留。但這樣的支部不能形成決議或作出決定。如該支部在短期內不能增加黨員,則應予以撤銷。撤銷後,原支部黨員可與臨近單位(部門)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撤銷黨支部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撤銷黨支部的請示
黨委(總支)對所屬支部撤銷(合並)要召開黨委(總支)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黨委(總支)同意後,要把撤銷黨支部的請示上報上級黨組織。撤銷黨支部的請示要寫明撤銷該支部的理由,該支部黨員人數、撤銷後的黨員去向等。
(二)上級黨組織批復
上級黨組織收到黨委(總支)上報的撤銷黨支部的請示後,要在進一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立會集體討論審批,並將批復及時發至提出呈請的黨委(總支)。
(三)妥善安排撤銷支部後黨員的組織生活
黨委(總支)接到批復後,要通知被撤銷支部的所有黨員,告知他們所去的黨組織,並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將組織關系轉到新的黨支部,使他們能及時參加組織生活。
G. 撤銷黨的原有組織 的程序
《紀抄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並不只限於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也不是全都要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行政領導職務。是否要提出這項建議,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具體情況確定。凡是需要「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的,應將這一建議寫在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決定中。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H. 黨組設立和撤銷有什麼規定
一、中央和地抄方國家機關、人民襲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二、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三、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四、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五、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六、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來源:《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I. 黨組織成立,撤銷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黨章規定: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上級黨組織一般應將書面決定印發至相關單位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