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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

發布時間: 2021-02-07 07:36:03

A. 我國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什麼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家權力機關,是指代表統治階級行使統治權力的機關。在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的國家中,議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議會與行使行政權的總統和行使司法權的法院處於制約與平衡的地位。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一般不能幹預司法。

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主各級人民人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B. 我國的國家權利機關

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國家政權。它反映了我國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

C. 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D. 簡述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體系

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元首——國家主席;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1、性質和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因此,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對國家武裝力量的決策權和指揮權。
2、組成和任期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從事武裝力量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
3、領導體制
現行憲法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有權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最後決策。主席負責制並不否定民主集中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在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之前,必須進行集體研究和討論,然後再集中正確的意見作出決策。同時,實行主席負責制還因為現代化戰爭要求機動、靈活,瞬息萬變,因此,國家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必須具備應付各種復雜軍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對各種突然出現的軍事動向作出果斷、迅速的反應。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一)性質與任務 1.性質。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2.任務。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通過全部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組織體系與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以下法院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森林法院等。 我國現行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表明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監督關系。憲法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根據這一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揮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審判,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監督。這種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及死刑復核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具體案件的監督,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職權包括:(1)一審管轄權,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或者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上訴管轄權,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3)審判監督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4)司法解釋權,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5)死刑核准權,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和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審案件;②庭外處理權,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案件;③調解指導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2)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確認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②上訴管轄權,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③審判監督權,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分院、省轄市及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②上訴管轄權,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③審判監督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④死刑核准權,核准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準的死刑案件(即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 3.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它們是設在特定部門或者針對特定案件而設立,受理與設立部門相關的專業性案件的法院。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目前我國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軍事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內的最高級)、大軍區及軍兵種軍事法院(相當於中級層次)、軍級軍事法院(基層級)三級,軍事法院負責審判軍事人員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設一級,設立在廣州、上海、武漢、天津、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當於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民事主體之間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分為二級:一是在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二是在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判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 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一)性質、地位與任務 1.性質。我國現行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從當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刑法實行監督,以及對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等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並包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活動的事後監督。 2.任務。根據憲法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並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二)組織體系與領導體制 1.組織體系。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由下列檢察機關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2.領導體制。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從屬制,既要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又要對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等。 檢察系統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領導體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這種垂直領導體制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自治州、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2)業務領導。對於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復核改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工作,也可以將案件調上來由自己辦理。 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統一領導與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領導體制。檢察長對檢察機關的工作享有組織領導權、決定權、任免權、提請任免權、代表權等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職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立案偵查。即對違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權。人民檢察院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2.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並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4.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權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5.審判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如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6.執行監督。又稱之為「監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和其他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過執行機關予以糾正。這種監督還包括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裁定減刑和假釋等活動的監督等。

E. 根據憲法規定,()是我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利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5)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擴展閱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1954年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2年。

1975年憲法改為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地、區、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1978年憲法規定,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取消關於地、區作為一級政權的規定。

F.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指的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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