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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

發布時間: 2021-02-07 02:09:07

Ⅰ 到底哪些部門可以是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

原處理單位是行政復議機關而不是該單位公務員的受理申訴機關. 第回五條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答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八條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原處理機關在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屬於本規定第五條中除了第(4)項以外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不經申請復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其中,對屬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轄。國家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Ⅱ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主要有( )

《公務員法》有規定,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Ⅲ 公務員法規定,受理控告的法定機關有哪些

根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控告,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指控。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忠於事實的原則。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
1、公務員控告受理的機構:為了保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的公務權和身份保障權,公務員可依照法規和法定程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法定機關有兩個。1)上級行政機關。這個機關既有責任又有權力糾正其下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的錯誤行為,也有權力懲處犯錯誤的機關和公務員。2)行政監察機關。它既有受理控告的權力,還有直接懲辦和建議有關部門懲辦違法違紀公務員的權力。
2、公務員控告的程序:
1)提出控告。當公務員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不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直接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或公務員的控告。控告者應提供明確的被控告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提供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侵害人實施侵害的具體行為,以便使受理機關確定是否受理、立案,或為受理機關的案件調查提供基礎。
2)立案。行政監察機關接到公務員的控告後,要對控告人提出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並給予立案。
3)調查。控告案件立案後,行政監察機關應迅速組織力量,要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尋找證人證言,獲得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辨明案件的根本性質。
4)作出處理決定。經過調查,行政監察機關區分不同的情況,根據相關的法規、政策,作出處理決定。如果涉及重大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同意,作出決定。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必須以正式的書面形式送達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務員。
5)執行處理決定。有關機關或公務員在收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監察建議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決定,並將執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行政監察機關。

Ⅳ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什麼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為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作出該人事內處理的容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轄。

國家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4)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擴展閱讀

公務員申訴的條件:

1、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2、須針對涉及公務員本人的已經生效的人事處理決定。

3、公務員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即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公務員個人的不服,就不會發生申訴案件。

4、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在1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Ⅳ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誰

《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版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權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Ⅵ 受理公務員控告和申訴的機關分別有哪些

你好,感謝你對我的信任,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六章 看過這章之後,相信你的問題就得到了解勸決.對我的答案滿意請採納謝謝!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訴。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條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機極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消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Ⅶ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哪些

受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機關是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版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Ⅷ 我國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有哪些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為:
1.原處理機關,即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因為原處理機關有權改變或撤銷本機關所做出的處理決定,同時也可以保證案件及時處理。大部分申訴案件應該在原處理機關解決。
2.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公務員事務的職能部門。
3.行政監察機關。(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直接給予公務員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因此,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給予自己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就可能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監察機關提起申訴;(2)根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范圍,當公務員對其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行政監察機關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公務員的申訴,井有權直接或建議有關機關糾正錯誤的行政處分決定。

Ⅸ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由受理機關管轄。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同時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9)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擴展閱讀: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公務員的申訴,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促進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法律法規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領導成員的申訴,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Ⅹ 可以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是()

A不對,原處理機關哪能再接受你的申訴呢
要申訴只有到B同級政府人事部門 C 行政監察機關 D原處理機關的上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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