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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聽證告知

發布時間: 2021-02-06 21:39:02

1.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什麼意思

1、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法律文書。

2、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1)成都市聽證告知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四川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 行政處罰程序有聽證告知還須事先告知嗎

聽證只是聽取意見的程序,做出最終處罰決定之前仍然是需要發告知書的。

3.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統一思想認識,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問責。各區(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業務辦理、關系接續和日常管理;國土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被征地農民的界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政府社保資金的籌措、安排、使用以及監管;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政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被征土地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原征地單位(或征後實施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相關基礎資料、人員名冊及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名冊;其他相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各自職能,通力協作,從穩定和發展大局出發,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堅持分類參保,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一)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主要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6周歲的原在冊農業入口。該類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及醫療救助。

1、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4月11日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為: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8%的繳費比例(其中個人承擔8%),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午。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補足。被征地農民按照實際際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問。被征地農民參保後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應當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本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2004年3月15日,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4〕19號)。按照《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規定參保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該類人員以《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規定參保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川辦發〔2008〕15號文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級政府補足。該類人員和按照《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從2009年1月起,享受國家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2.基本醫療保險。2008年4月11日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為: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徽費基數,按7 5%的繳費比例,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按照從16周歲開始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被征地農民參保後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應當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繼續繳費期間及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4月11日以後,參保時已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參保後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規定參保時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及以上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醫療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失業保險。2008年4月11日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年滿16周歲以上且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繳費標准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時24個月本人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准(含門診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費一次性繳納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納入失業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按《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與當地其他城鎮失業人員一致的失業保險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城市醫療教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范圍。

(二)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照《成都市農民養老倪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2號)的規定執行,醫療保險按照《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55號)的規定執行。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范圍。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四)2008年4月11日以前,已按《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規定安置了的被征地農民,從其規定。2008年4月11日以後,成府發[2004]19號文不再執行。

三、明確籌資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同級政府共同承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四、規范工作程序,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審查

各區(市)縣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區(市)縣政府在上報土地徵收方案時要對上述情況作專項說明。

市勞動保障、國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審查關。對未貫徹執行本《通知》要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相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五、加強監督檢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財政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的問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4.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等同於行政處罰告知書嗎

1、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可以同時送達,雖然是兩個程序,但一內般來說可以容一起做,這樣並沒有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後的話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後;
3、此外,只有符合必須聽證條件或者執法機關認為應該予以聽證的行政處罰才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幾日內提出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6. 關於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聽證告知問題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目前對「較大數額」沒有相關的權威解釋,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確定。《山東省行政處罰
聽證程序
實施辦法》應當屬於
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法規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聽證告知應當是在做出2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聽證程序
》可能是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
紅頭文件
,應屬規范性文件性質,其只是對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加以規范,在效力上遠遠低於《
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從內容上看,該《聽證程序》規定只有在「安監機關負責人認為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需要組織聽證,並且當事人也同意聽證的,安監機關可以組織聽證」。其中已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聽證權利,且該條中「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已將二萬元排除在外。綜上,您所述的做出一萬元罰款處罰的聽證告知是多餘的,沒有必要的。

7.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先後順序

現實中一般二樣同時發,聽證通知書針對的是重大行政處罰,一般處罰不用。

8. 聽證告知書應送到誰手裡合法

聽證告知書,應該送到公訴人的手裡面,如果公訴人收不到, 原告和被告,兩個人都應該收到一份,這樣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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