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有聽證程序嗎
『壹』 復議有聽證會嗎
可以申請聽證
但不是必經程序,復議方可以不批准召開聽證會
『貳』 工傷在復議之後還有聽證程序嗎有什麼關於聽證的法律規定嗎
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
『叄』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1.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是:兩萬元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復議機關的確定與復議對象(被申請人)相關。弄清了被申請人就可以確定復議機關,不復雜的。
首先,在這個案件里,共有三個獨立的行政行為(罰款、吊銷、拘留);
若分別對三個行政行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則被申請人分別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對罰款不服)、市東區工商局(對吊銷不服)、市東區公安局(對拘留不服),則復議機關分別是市政府、區政府或是工商局、區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問題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為,理論上,最好有個共同的復議機關來審理此案,但依據復議法,對此種情形尚沒有規定共同復議機關,所以仍只能分別提起,分別是不同的復議機關管轄。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肆』 案件處罰後不服行政復議後可以聽證嗎
聽證程序只能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
進入 復議後,不再聽證。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伍』 行政復議法是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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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陸』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一、申請時來間不同。聽證是行政源機關做出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意見,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而復議則是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滿已經做出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二、申請期限不同。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三、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柒』 行政處罰中,是不是聽證完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完了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聽證只是對某些特定行政處罰的程序之一,必須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並生效後,專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請行屬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程序,且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行政訴訟。但是,某些行政處罰必須先復議再訴訟,還有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還有些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一旦選擇行政復議,則不能再行政訴訟
『捌』 行政聽證和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是否可以同時存在於一個行政行為當中。它們之間有什麼聯系
行政聽證是程序規定,比如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中均有聽證程序。比如行政復議中,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行政復議案件可聽證審理。
『玖』 行政復議法的聽政程序
1.對2萬元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需經過聽證程序而作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內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容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行政處罰行為有三個,行政強制行為一個。按不同的對象,復議機關有A市人民政府、A市工商局、A市公安局或A市東區人民政府。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拾』 《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程序是如何復議的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