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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如何做好內控審計評價

發布時間: 2021-02-05 21:27:59

『壹』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審計評價怎樣寫

可以看出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中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審計評價是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並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審計評價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較強的政策水平、較好的業務素質和較高的綜合水平,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系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繫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並且前後自相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於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佔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就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評價為:什麼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麼要求,取得了什麼成績等。特別是在搞財務審計的時候,也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做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評價為,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為: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著巨額的帳外資金、「小金庫」。審計評價存在前後自相矛盾現象。
(2)審計評價主觀片面。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後,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的片面結論。如部分項目審計評價為:某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某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較好等情況,憑主觀推斷給出評價意見,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依據。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而是作一些單一籠統的評價,或不予評價,或統一評價為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3)審計評價用詞不當、不嚴謹。審計評價在用詞上把握不好,存在著用詞不恰當的問題。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顧及被審計單位的形象,或者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為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於是就把審計評價中的:基本真實、基本合法、基本健全,誇大為: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範意識差,不用任何前綴詞加以限制,語言表達過於絕對。如有的審計評價為:通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通過審計,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通過審計,某個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復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范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范及評價准則相對落後。隨著形勢發展,審計評價准則相對落後。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於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准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范過於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同時,由於新的審計評價准則等的規章制定相對建設緩慢,現有的審計評價規范規定不具體,較為抽象。只能以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種概念來定性,至於何種情況,依據什麼「量」來定性不明確,使審計人員難以有章可循,把握不好審計評價。
(2)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由於部分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導致關於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更沒有加工整理資料,對這些材料進行篩選和分類,不能使審計評價「典型、真實、新穎、充分」,在評價時不可避免的難為「無米之炊」,只能單一籠統的含糊其詞,應付過關,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3)受主客觀條件的制約。由於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夠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後等客觀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持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麼無從涉及,要麼流於形式,要麼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是增強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性認識,把握好「認識關」。審計人員應充分認識審計評價事關審計工作的全局,不能漫不經心,等閑視之。能否客觀地對被審單位和被審事項進行評價,既體現了審計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又體現了具體審計項目的廣度和深度、審計質量的好與壞,進而影響整個審計工作的質量,最終影響審計部門的形象和威信。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審計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權威,反之,會引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如果復議和訴訟失利,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只有把好「認識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審計評價不實的問題。
二是增強審計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把握好「調查取證關」。在實際工作中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科學審計方法和現代審計手段的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要嚴格按照審計工作實施方案,熟練運用各項輔助審計手段,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測試,全面詳細審計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同時,確定審計重點,進行抽樣審計。運用合理的審計技術方法,查深查透被每一個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判斷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具體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後,利用好審計取證,做出合理評價。審計人員應努力提高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通過綜合思考、分析問題,根據《審計評價准則》對被審單位和事項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三是增強防範審計評價環節風險工作,把握好「復核關」。目前,審計機關的復核機構和復核人員往往比較注重復核審計程序是否正確、到位,審計查處的問題的定性和處理是否恰當,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而往往忽視了對審計評價的復核。因此,作為審計機關的復核人員,必須重視對審計評價工作的復核,把對審計評價的復核與對審計程序的復核、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定性和處理的復核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對審計評價意見的復核力度,徹底糾正審計評價方面存在的問題,把好「復核關」,從而有效地防範和降低審計評價環節的風險。

『貳』 如何評價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

《企業內部控制抄審計指引實施意見》實施已經近兩年時間,與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相比,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是一種全新業務,相關理論研究較少,且比較零星,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審計實務工作也處在探索階段,難免存在一定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時,如何既能對企業內部控制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又能盡量降低自身的審計風險,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叄』 如何做好內部審計的感想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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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一、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內部控制審計計劃
1、審計部門根據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和重點,提出內部控制審計的重點內容和重點審計單位,編制年度、半年內部控制審計計劃,並根據實際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對計劃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
2、根據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直接布置的專項工作制定專項內部控制審計計劃。

二、組建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
根據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性質、業務量、難度及時間進度,並結合有關領導及部門對內部控制審計任務的特殊要求和規避原則,組織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任命工作組組長,並對工作組成員提出任務性質、工作量、完成時間、注意事項等要求,同時進行審計前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業務培訓,為現場審計打好基礎。

三、編制內部控制審計方案
1、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組長負責編制內部控制審計方案。
2、內部控制審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審計的時間、審計的范圍、審計的方式、審計的內容、人員的分工等。審計的內容包括:
(1)合規性審計。即企業內部控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符合證券監管機構有關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和要求。
(2)全面性與系統性審計。內部控制涉及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其內部監督和控制貫穿於投資、生產、經營、財務、監督檢查等方方面面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和全體員工。企業的每一個員工既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又是內部控制的客體;既要對其負責的作業實施控制,又要受到其他人員或制度的監督與制約。內部控制使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崗位形成較為系統的既互相制約又具有縱橫交錯關系的統一整體,確保各部門和各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標相互協調地發揮作用,最終實現企業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3)內部牽制及不相容審計。內部牽制是指在部門與部門、員工與員工以及各崗位之間所建立的互相驗證、互相制約的關系,屬於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徵是將有關責任進行分配,使單獨的一個人或一個部門對任何一項或多項經濟業務活動沒有完全的處理權,必須經過不相容的其他部門或人員的驗證、核對和制約。
(4)權責和獎懲審計。即審計企業是否根據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能與性質,明確各部門及人員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賦予相應的許可權;制定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手續是否可行;是否確定追究、查處責任的措施與獎懲辦法,許可權和責任是否合適,獎懲是否得當;是否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利有所享,有無發生越權或互相推諉的現象。
(5)成本效益審計。在內部控制活動中是否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即是否以最小的控制或管理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是否實行有選擇的控制;是否努力降低控製成本,機構和人員是否盡量精簡等。
(6)可操作性審計。內部控制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業務流程式控制制點的設置和授權項目許可權的確定,是否考慮實際管理工作中可行性,能否保證其可操作性。
3、內部控制審計方案要保證能夠使審計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四、下達審計通知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於實施現場審計前2-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內部控制審計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被審計單位需要准備的資料、參加審計人員,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要有一名審計工作協調員,負責審計聯絡工作及有關事項。

五、進行現場審計
1、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進駐現場後,要召開審計進點會,向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的任務,提出具體要求,並聽取有關情況匯報。
2、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現場調查內部控制
(1)審計工作組審閱各種文件,詢問被審計單位的員工,了解員工對相關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的熟悉和掌握情況。
(2)審計工作組按照內部控制中規定的各業務流程步驟和控製程序,將需要調查的內容事先編製成標準式的問卷調查表,直接詢問或發給被審計單位和部門,有關當事人如實填寫並簽字後交回檢查組。
(3)整理問卷調查表,對照內部控制確定現場審計的重點。
3、審計工作組現場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
(1)審計人員按照內部控制審計方案中確定的審計方法和步驟、范圍和數量及分工,採用查閱、詢問、核對、盤點、分析性復核、審閱證據、穿行測試和實地觀察等方法,根據現場確定的審計重點,對照內部控制規定的業務流程步驟、控制點和監督檢查方法,抽取一定的經濟業務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檢查內部控制是否執行以及執行的程度。
(2)審計人員將測試情況(包括存在的問題和被檢查單位或部門已有的改正措施)記錄於工作底稿,被審計單位和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在工作底稿上簽字確認。
(3)內部控制審計組組長指定專人復核工作底稿,提出復核意見,必要時重新進行測試。
(4)進行現場總結、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審計組組長負責召集小組成員對審計情況進行討論和總結,以測試記錄為依據,按照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從不相容職務是否在實質上做到相互分離、是否在授權批准范圍內履行職責以及是否一貫有效的執行等方面,對所檢查的控制點和流程進行評價,分析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評價該單位內部控制的成效,初步形成審計意見和建議,並將評價結論記錄於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對審計評價結果負責。審計組將檢查、評價結論告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並與其充分討論溝通,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評價結論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並簽字確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六、撰寫審計報告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對審計工作底稿、工作記錄、相關證據進行匯總整理,完善審計意見,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發現的問題、改進建議和審計評價結論、獎懲意見等。內部審計工作組組長審定審計報告並簽字。

七、後續審計
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組根據審計報告跟蹤落實問題的整改情況,並對改進後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

審計作為企業的重要監督部門,積極開展企業管理方面的審計工作,有利於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增強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為企業的長久發展提供保障。

『伍』 如何開展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的檢測,目前我國的內部控制評價標准體系尚未建立。今年3月,財政部發布了財會便(2007)7號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和17項具體規范(徵求意見稿)的通知,其目的在於推動國內上市公司實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填補企業內部控制標準的空白,從而為建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打下基礎。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對被審計單位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必須要有一套客觀可行的基本參照標准。這套標准不僅可為企業自我評估和改進其內部控制以及注冊會計師發表評價意見提供依據,還可以為各方面的溝通與理解提供統一的基礎。我國在內部會計控制的建設與完善方面雖已進入起步階段,但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標准和評價體系較為薄弱,制約了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已勢在必行。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框架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統一性、公認性和完善性,既符合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評價標准體系,應從目標定位、內容範圍以及設置方式等方面來綜合考慮,既可以從企業管理與控制的目標入手,也可以從內部控制要素入手。但無論怎樣,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標准都可以分為一般標准和具體標准兩部分,一般標准以具體標准為基礎,同時也是具體標準的升華,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評價體系。這里所說的一般標准大致包括3方面,即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具體標准由內部控制要素評價標准和作業層級評價標准兩部分組成,其中要素評價標准可分為5個方面,即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作業層級評價標准因其繁瑣復雜,難以窮盡,如以生產性企業為例進行框架構建,可分為5個業務循環,即銷售業務循環、購貨業務循環、生產業務循環、薪金業務循環和理財業務循環。在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標准中,要素評價標准以作業層級評價標准為基礎。一般標准測試的3大方面首先是完整性。企業內部控制是否完整是評價一般標准中首要的一條,同時又是基礎。若內部控制的完整性都達不到,則內部控制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就無從談起了。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可以從企業資源利用角度去審視:應有「人力資源控制系統、物力資源控制系統、財力資源控制系統、信息資源控制系統」;從經營環節角度去審視:應有「供應環節控制系統、生產環節控制系統、銷售環節控制系統」;等等。在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作出判斷時,還應當考慮到企業經營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經營規模愈大,業務復雜程度就愈高,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要求也愈高。其次是合理性。企業設置內部控制切忌照抄照搬,因此應當考慮企業內控設計和執行時的適應性和經濟性。因為,企業所處行業、組織規模、交易性質、經濟技術條件、人員素質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不同的企業就應當根據其不同的特點設置內部控制制度。在對某一企業評價其內部控制的適用性時,要注意控制點的設置是否合理,有沒有安排過多或不必要的控制點;在每一個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環節;控制職能是否劃分清楚;人員間的分工和牽制是否恰當,既不能分工過細,又能起到相互牽制的作用。同時,內部控制的適用性要以經濟性為限制條件。第三是有效性。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該體現在是否能為提高經營效益、提供可靠財務報告和遵循法律法規方面提供合理保證,有效性是內部控制的精髓。在內部控制評價的3個一般標准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其完整性與合理性為基礎,內部控制的完整性與合理性則以其有效性為目的。在對企業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審核評價時,要注意內部控制不僅僅需要在總體上是有效的,而且需要各項具體制度也要有明確的目的並發揮其自身的作用。要審核內部控制系統是否相互協調,自相矛盾;是否顧此失彼、相互制約;是否有利於整體功能的發揮。要關注內部控制是否適度,如果過嚴則會使管理活動失去活力,影響相關方積極性的發揮;過寬又會引起運行的機制失調,達不到控制目的。具體標准測試的5大要素在對內控制度進行評價時,只有先從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標准入手,對具體內控制度的設計與運行有了認識之後,才能從整體上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完整、合理、有效作出判斷。對具體標準的評價方法常用的有「詢問、觀察、檢查、重新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可以按下列步驟:首先是企業控制環境。以《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為依據,對企業進行測評。主要有:企業治理結構是否完善,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管理架構是否合法運作和科學決策;是否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樹立風險防範意識;企業管理層及業務環節是否開展內控培訓,讓內部風險防範成為高管的共識;是否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創造全體職工充分了解並履行職責的環境;企業高管人員和采購人員是否簽訂誠信承諾書,對所有的重要原材料及設備供應商,在購銷活動中首先簽訂陽光協議,要求其操作過程透明公開,禁止商業賄賂等行為。其次是企業風險。企業管理層應對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內、外部各種風險進行分析,考慮其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制定必要的對策。在對企業風險防範作測評時,應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建立完整的風險評估體系,是否建立審計委員和風險管理部門,是否對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是否對已發現的企業各類風險有控制措施,如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以及相關制度是否向子公司延伸,以確保子公司的經營安全。同時,還要關注對相關業務項目及已知風險點是否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提示及完善,如在日常經營風險管理中對「重大采購二次詢價」,建立「不合格供應黑名單」是否有實時監控。是否對客戶建立資信信息檔案、是否定期梳理與公司發展戰略不符的業務或項目等等。第三是企業控制活動。企業管理層為確保風險對策有效執行和落實所採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權、驗證、協調、復核、定期盤點、記錄核對、財產的保護、職責的分離、績效考核等內容。在對企業控制活動測試時,要重點審核組織機構方面採取的控制活動和內控制度方面採取的控制活動。在組織結構方面重點審核:機構、崗位及職責許可權是否合理設置和分工,不相容職務是否相互分離,是否成立相關法律事務部門和職能,對采購與驗收等環節是否設置相互監督制度,做到人員分離。企業是否把業務流程作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重點,設置關鍵控制點和反饋系統。在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重點審核:企業是否制定了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總經理事權規則、財務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內控檢查監督制度等。第四是企業信息與溝通。在對企業信息活動測試時,要重點審核公司是否已制定公司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確保信息能夠准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內部審計部門及時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風險隱患和內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處理;公司的日常業務包括資產、財務管理等是否實行流程表單化管理和建立ERP系統。第五是企業檢查與監督。在對企業該項活動測試時,要重點審核公司是否已制定了內部控制檢查監督法,該項工作是否在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下,有風險管理部門或審計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並有相關制度。如:基建項目是否有竣工決算審計制度、主要領導的離任是否實施責任審計,重大投資、擔保、抵押、關聯交易是否建立審核會簽制度;以及是否有對公司重要物資、設備、原材料定期盤點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對公司現金、銀行賬戶的抽查制度等。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內部控製作出評價,包括被評價的企業內控制度是否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是否對企業重大風險、嚴重管理舞弊及重要流程錯誤等方面有控制和防範作用等,都有賴於建立一個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標准體系。相信通過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實踐的積累,一套比較成熟的、適合中國國情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標准體系不久將會建立。

『陸』 如何進行內部控制的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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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進行內部效益審計評價

一、效益審計的含義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對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所以,目前對於我國的國家審計來說,在現行法律框架范圍內只能稱之為「效益審計」。國外與之相類似的為績效審計,績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3E」即經濟、效率、效果性和「5E」在三者之加上、經濟活動的適當性和環境性。筆者認為《審計法》中所稱的效益審計是由審計機關進行的,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根據一定的標准,確定其經濟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經濟性,並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審計活動。效益審計實質上是真實合法性審計與管理制度(法規)審計的統一體。
真實合法審計就是目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等等,主要是審計財政資金的支出使用情況。會計則是反映經濟活動全貌的信息系統,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資料,對生產要素、設備資源的利用效率以及生產流程等進行評價鑒證,促進會計信息真實合法,最終達到確定或解除經濟責任的目的,主要側重於「物質層面的審計」。目前的真實合法審計,在項目計劃管理、審計成果考核、審計程序管理和審計質量評價體系等方面還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色彩,只注重審計任務和程序,忽略了審計的目的和效率。使各級審計機關把大部分精力和時間都用在完成審計項目計劃數量和查處違紀違規問題上,缺少從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的角度來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以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建議。從而出現了違紀金額居高不下,重復違紀經常發生的不正常現象。所以審計機關如果只檢查政府機構及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只關注預算安排的資金是否被「真實」、「合法」地花掉了,而不檢查政府機構的工作目標,評價其工作的效果、效率和效益,那麼,這樣的審計活動就偏離了審計的根本目的,違背了審計的基本性質。
管理制度(法規)審計就是跳出可見的物質層面,對被審計單位現行的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對審計對象管理制度或相關法規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鑒證,在此基礎上,對管理制度或相關法規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推動有關制度規定的出台,主要側重於「管理層面的審計」。隨著經濟的發展,對於新的公共管理理念更加重視政府的效益和責任。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依靠市場來配置資源的效率還比較低、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靠市場的機制來解決,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強化公共服務是非常必要的。審計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就必須強化對公共資金流轉過程及使用效果的監督與評價,從而實現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的轉變。
經營戰略審計(或管理審計的一部分)就是認真分析國內和國際市場形勢,對審計對象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以及發展規劃等進行審計,逐步解決盲目決策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遠大於財務管理損失浪費的不正常現象。如:為了片面追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決策,出現「半拉子」工程等,造成嚴重投資浪費。這樣的就應屬於「經營戰略審計」范疇。
總之,經濟效益審計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真實合法審計、管理制度審計、經營戰略審計三者的界限不十分嚴格,因此說經濟效益審計是一種動態的審計,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不僅要評價工作成果,更重要的是提出合理化建議和發展戰略,以促進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開展效益審計的必要性(一)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是民主法制發展的要求。
隨著民主與法制的進程加快,人們對政府管理、利用公共資源的效益日益關注,並逐漸從關注過程到關注結果、從關注投入到關注產出,對管理利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將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核心。因此國家審計不能僅僅在評價財務控制、停留確定財政財務收支是否合法、合規的層面上,而應從評價政府運用其資源效益的角度審查其內部管理系統和管理制度。通過審計檢查其是否達到法律要求及法定工作目標,評價其工作效果與成效。
(二)效益審計是法定的要求。
《審計法》確定了審計工作的三大目標,真實、合法、效益。從世界范圍來看,效益是審計的重點,尤其是發達國家,真實合規性問題已經解決得比較好,發現的問題比較少,所以審計機關重點就是關注效益問題。我們目前的審計工作目標大多局限於真實性和合法性,側重於評價和確定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或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管理和利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方面評價較少。就拿基本建設投資來講,出問題的爛尾工程、腐敗工程,看似基建程序形式基本合法,究其實質決策階段的可行性論證只是履行個程序(政府在此之前已經基本定好調子),導致決策不符合地方實際,使項目形式上合法,而實際效益經不起檢驗。因此,為了更好地履行審計法,更加全面、客觀地評價審計項目,必須使真實、合法、效益審計三足鼎立,效益審計勢在必行。
(三)效益審計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十六大提出,審計工作要加大對權力的監督和約束。經濟責任審計是基層審計機關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也日益成為基層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目前基層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局限於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對效益方面涉及不多,因此確切地說這只能是領導幹部的財務責任。而作為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的領導幹部來說,利用財政資金或公共資源服務社會的效果性、經濟性和效率性才是其主要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要深入開展,要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工具,必須將經濟活動和行政責任聯系起來,將領導幹部能夠掌控的財政資金、公共資源與其所承擔的具體業務職責結合起來審計,這就需要關注其職責范圍內,由其決策的事業、項目的效益情況,從重大決策如何做出、花了多少成本、效果如何等方面著手,判斷領導幹部是否具有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這樣才能真正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四)效益審計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科學發展觀的提出,不僅會帶來經濟發展模式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也勢必帶來各級政府執政理念、執政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的根本性轉變,各級政府在資源配置、要素流動、資金分配等方面將進一步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提高效益。審計工作要適應這一根本轉變的需要,更高層次地發揮審計「服務經濟、服務大局」的作用,就必須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及時更新、調整審計理念,轉變原有的思維定式和思維方法,打破原有的一些不適應形勢發展的習慣做法,大力推動效益審計,監督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無為行政」,製造表面政績工程的「表象行政」和不惜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及生態環境進行粗濫開發的「短期低效行政」,使一方經濟不斷朝著科學、高效、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基層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存在的難點(一)效益審計的評價標准模糊,操作難度大。效益審計的對象千差萬別,衡量審計對象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標准難以統一。效益審計的評價標准按其性質的不同可以有多種,包括國家的經濟產業政策、計劃目標、技術經濟定額、國際標准、國內標准、地區或行業標准、管理效率標准、資源利用效率標准、經濟效益標准、社會效益標准、生態環境效益標准等等,尤其是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標準是一個較為模糊的概念。在具體操作上對不同的項目、不同的行業部門有不同的標准,甚至是同一項目,會有多種不同的衡量標准,採用不同的衡量標准,得出的結論會有天壤之別。評價標準的模糊性、多樣性使審計人員難以適從。
(二)效益審計的法律、法規依據缺乏。由於效益審計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規范的制定未能及時出台,致使審計執法依據不充分。如審計法對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的授權、效益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在審計署頒布的38個規范中基本不涉及效益審計。審計署最近頒布的審計長5號令通過的《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也只對審計事項效益性的評價原則作了簡單說明,無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效益審計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滯後,使得我們審計人員在調查取證,收集資料過程中面臨不少尷尬。
(三)效益審計專業人員不足。效益審計涉及面廣,既要從微觀去計算分析又要從宏觀去判斷和評價,常常用到數學分析方法包括回歸分析法、線性規劃法、投入產出法等,以及現代管理方法包括量本利分析法、預測分析法、決策分析法、價值工程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需要多學科的知識。傳統的財務審計人員具備財務收支審計專業知識但缺乏評價政府工作效益的意識、知識及技術技能。
。一般說來,政府投資項目、財政專項資金、縣市長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可成為效益審計的突破口。
(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要求政府使用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縣市審計工作不僅在查處違紀違規方面履行職責,還要在促進提高財政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投資效益審計是審計機關對有政府資金參與的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效益審計是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投資效益審計在縣市級審計機關的開展,對於更好的發揮基層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促進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並為以後相關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縣市政府審計部門及相關單位,或藉助社會中介機構,定期對政府投資項目舉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嚴格政府投資管理,根據不同類型政府負債的形成規律,積極探索規范政府行為的途徑,並相應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約束機制建設,加強對縣市債務和財政風險的審計監督工作。把投資項目政府負債特別是顯性的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的相對嚴重程度,作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考核指標。
(二)在財政專項資金的效益審計中,首先,要明確審計目標和范圍。財政專項效益審計不同於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能僅僅局限在財務收支審計思維上,要跳出長期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模式,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性基礎上,主要側重於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者必須統籌兼顧,依此來確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范圍。其次,要選准切入點,明確審計內容和重點。每一個項目的效益審計側重點不一樣,這就要根據具體目標和審計范圍來確定審計重點內容和重要方面,做到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再次,要選擇恰當評價依據和標准,慎重評價審計事項。效益審計的評價依據和標准主要為國家法律和規章、各種計劃、定額標准以及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社會效果、環境影響等,審計不能局限於項目的完成或立項時的效益預測評估情況等,要全面分析其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
評價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杜絕損失浪費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是專項資金審計的核心問題。效益審計應緊扣資源配置是否合理,財務支出范圍是否過大、管理是否規范科學,有無損失浪費等主線,來開展。通過評價資金使用效益,優化支出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三)從廣義上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也屬於效益審計的范疇,對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對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價經濟責任時,主要是從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來劃分。直接責任:即被審計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由於領導的原因導致工作上的失誤並違反了財經紀律而應當承擔的責任。主管責任:即在職權范圍內,因管理上的疏忽而導致工作上的失誤並違反了財經紀律而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不能反映其對資金使用效益應承擔的責任。應突破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模式,從根本上改變「就賬論賬」的傳統方法。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包括重大的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引進外資等宏觀經濟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設等。審查投資的程序是否合規合法,有無盲目投資、管理混亂,造成重大損失的。從而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捌』 如何利用以往審計成果進行內部控制評價

第十條 審計人員在確定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內部控制 的以下固有限制: 即使是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有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 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第十一條 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審計人員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在確定 了解內部控制所應當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審計人員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了解內部控制時,應當合理利用以往的專業經驗。對於重要的內部控制,通常 還可實施以下程序: 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符合測試。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控制環境,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 態度、認識和措施。影響控制環境的主要因素有: 控制系統。第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會計系統,以識別和理解: 重大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過程。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製程序,以合理確定相關審計程序: 獨立稽核或檢查。第十六條 內部獨立的管理稽核或檢查是被審計單位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員應當考慮下 列因素,對內部管理稽核工作質量進行研究和評價,以確定是否利用其工作結果: 管理階層對內部稽核工作的重視程度。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可採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核對表、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評 價,並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將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必 要時,可出具審計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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