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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2-05 14:37:56

⑴ 公檢法各部門之間是什麼關系其職能是什麼

1.公檢法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是:

(1)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同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是否立案進行立案監督

(2)在偵查結束後,檢察院根據偵查的結果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起訴,法院是審判機關,而一般而言,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出庭支持公訴。

2.公檢法各部門的職能是:

(1)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除了刑事偵查的職責以外,還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對一般的違法案件行使行政執法的職權。

(2)法院是司法機關,主要職能是死刑核准,再審處理,迴避制度,監督制約。

(3)檢察院也是司法機關,主要的職能是:

①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②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⑤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⑥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⑦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1)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擴展閱讀:

1.公檢法就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中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系由《刑事訴訟法》調整。

2.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3.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最高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⑵ 美國公檢法三機關的憲法關系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⑶ 公檢法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 如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准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分工明確,執行中應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工作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在監督方面突出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但是,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怎樣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法律雖有所規定,在刑事執行過程中存在許多實際問題難以解決,有待於探討。 一、關於刑事訴訟案件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舉證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判。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應當依法進行下列活動:1、宣讀起訴書,代表國家指控犯罪,提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審判;2、訊問被告人;3、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4、出示物證,宣讀書證、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向法庭提供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5、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針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全面闡述公訴意見,反駁不正確的辯護意見;6、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7、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記明筆錄;8、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的向法庭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根據以上規定,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客觀、公正的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既要依法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同時也應當向法提供證明被告人罪輕的證據。法律規定明確,在實際運用中就不簡單了。如在我們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現過公訴機關在庭上指控犯罪,不出示有關證據。包括能證明構成犯罪的證據,也包括能證明犯罪情節輕微的證據。因為證據在庭審前,只有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掌握,庭審中不出示審判人員無法得知。針對這種情況審判人員發現後,只能建議公訴人提供有關證據,無其他制約方法。如2007年我們受理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周某某強奸案,在庭上被告人提出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採用,由於這一關鍵證據發生問題,由此獲取的其他證據真實性難以認定。此案經過三次審委會討論未定結果,並向政法委、上級法院匯報。在審查中發現公安機關訊問被告人時,檢察機關曾派人提前介入,也同被告人談過話,內容與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大致相同。建議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提供此證據。最終以周某某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維持一審判決。此案宣判後,受害人家長滿意,不再為此事信訪。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例如我們受理案件,在庭審中被告人提出公訴機關應出示證明自己罪輕、減輕處罰的證據。不能僅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重罪的證據,而忽視提供證明被告人罪輕的證據。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在公安機關,證據的審查在檢察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工作中應相互協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踐中如何運用,如何監督從法律規定上應進一步完善。 二、關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有明確的規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條件各不相同。主要是關於被告人是否能逮捕,是否有逮捕必要,爭論比較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根據以上規定既然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已證明發生,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構成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實踐中,有些公訴的刑事案件應當逮捕而未逮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2009年我院受理公訴機關提請公訴李某交通肇事案,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由於事故責任大,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賠償,情緒激動一直信訪,案件到我院後,經認真審查,多次做被告人及家長工作。被告人及家長態度強硬,在民事賠償方面決不讓步。被害人由於受傷過重,所花醫療費太多家庭已無法承擔,強烈要求嚴懲被告人。經審查報院長批准依法將被告人逮捕,在執行中公安機關通過各種方法,經2個月才將被告人抓獲,案件得到公正處理。2010年我院在受理案件中,仍出現交通肇事案件醉酒、逃逸等行為,公安機關已將被告人呈捕,檢察院已批准逮捕,在公訴前卻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像這樣情況是否有利於懲治犯罪。國家出台法律對醉酒、逃逸行為屬重點打擊對象。人民法院依法規定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公安、檢察同樣也是執行法律的司法機關,三機關應怎樣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執行法律中應如何依法監督。 三、關於刑事公訴案件在人民法院是否能退補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案件到人民法院後,在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除此之外無延期、退補規定。對檢察機關公訴的刑事案件只能做出兩個決定:1、檢察機關公訴的刑事案件構成犯罪,判處相應刑罰;2、檢察機關公訴的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宣告無罪。往往在辦理檢察機關公訴的刑事案件中,通過審查案卷發現犯罪事實存在,但證明構成犯罪事實的證據缺乏。針對這一情況,認定犯罪下不了決心,不認定犯罪,顯然是放縱違法行為。我們一般建議公訴機關延期審理,補充證據。但公訴機關以證據無法補偵為由,不採取延期審理辦法。案件就難以得到公正處理。 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怎樣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密切協作。從法律規定上已明確,實際運用中存在一定問題,值得探討。關於公檢法三機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密切配合問題,中央政法委出台文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可以通過大三長、小三長會議溝通解決,必要時政法委可以協調處理。這主要是從和諧角度出發,公檢法三機關的共同職責就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三機關都能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事,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上述探討問題的矛盾就會減少發生。怎樣才能達到這種效果。我認為:1、要加強學習,特別是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新出台有關規定的解釋。整個社會和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增長很快,政法幹警如不在工作中繼續學習,靠以往在學校所學的知識可能就不夠用了。全民普法使公民法律觀念和法律知識增長很快,政法幹警的法律知識應當適應公民法律知識或意識的增長速度,只有不斷學習,才能有利於滿足民眾對政法幹警所提出的更高的要求。2、樹立大局意識,明確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責是打擊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良好治安秩序,維護社會穩定。通過懲罰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效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3、要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政法機關職能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是贏得群眾信任的關鍵。要明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真正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不斷提高效能,最終才能讓人民群眾滿意。 第1頁 共1頁

⑷ 公檢法應是一種怎樣的關系

公檢法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4)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擴展閱讀

公檢法就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中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系由《刑事訴訟法》調整。

其中,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⑸ 公檢法 三者區別

  • 區別:

  1. 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隸屬於公安部,是執法機關。

  2.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⑹ 公檢法三者之間的聯系

公安機關,是擔負著國家治安、保衛職能的專門機關。它是國家行政
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民主專政工具之一。國務院設公安部,領導全
國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省轄市及市轄區、
縣、自治縣、縣級市設公安局。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得在轄區內
的鎮、街道及社會治安情況比較復雜的地方,設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
的主要職能是:⑴對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⑵領導和管理
和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⑶擔負社會治安、國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
作;⑷擔負同治安災害作斗爭和預防犯罪的工作;⑸負責國家財產、國家
機密和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⑹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⑺指導治安保衛委
員會工作,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⑻戶籍、居民身份證、國
籍的管理工作,等等。
檢察院的職能有三大塊:自偵、批准逮捕和法律監督。自偵就是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貪污賄賂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
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案件自行進行偵查。批捕則是對於公安機關偵
察終結的一般刑事案件進行監督審查,批准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法律監督
則包括依法提起和出庭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法院的庭審行
為進行監督,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對監獄執行刑
罰進行監督等非常廣泛的行為。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法院內設立案庭、刑
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局、法警大隊、人民法庭、監督庭、
辦公室、政治處、司法行政裝備科等職能部門,負責審理和執行刑事、民
事、商事、行政等各類案件,並通過審判,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
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保障國家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他們之間是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

三個機關平時都是各司其職,不相干擾。只有在發生刑事案件,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後,三個機關才有一些聯系。
相同點:都是刑訴過程中的重要組成環節。並且可就刑事案件立案。
不同點: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審查上訴,法院依法審判。除有關貪污賄賂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除破壞宗教信仰案、破壞民族風俗習慣案、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及統計人員案這三類案件外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族權利的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練偵查。
檢察機關一般負責審查起訴工作,同時有監督執法職能。
法院負責審判工作。
望採納。

⑺ 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是否合法

我國《憲法》第135條和《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公檢法三大機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配合」,這當然可以看做公檢法機關聯合辦案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能說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是違法的。

但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有利有弊
利:
1、 相互配合,有利於資源的節省,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公檢法機關在相互分離進行辦案的時候難免有互相推諉、「踢皮球」的事件發生。這樣會造成國家以及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此時,公檢法機關聯合辦案就可以有效防止互相推諉、踢皮球的情況發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2、 有利於迅速、有力打擊犯罪。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後絕不會坐以待斃,他們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很可能無所不用其極。這時,公檢法機關的聯合辦案使得偵查、抓捕、起訴、審判等一系列刑事訴訟程序迅速完成,可以有力的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

弊:
1、片面強調相互配合會使制約、監督機能減弱。依照目前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設計,偵、控、審三個環節有一定的制約。但是如果我們在講分工、制約的同時,片面強調三者之間的配合,會使得原本清楚的三個訴訟環節及各自的職能趨同或混同。後面原本具有監督制度的環節遷就前面環節的某些不足,久而久之,產生配合的任意,並成為習慣,導致制度的弱化,甚至虛無。
2、三者強調配合關系,使法院的中立地位動搖。中立,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中立,是指「有關事項的裁斷者或處理者對與該事項有利害或直接關系的訴訟主體應當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或對另一方持有偏見或歧視。」法官中立,法院在行使刑事審判權時必須中立,無人會提出異議,否則,審判徒具形式而少了實質意義。只有法院中立、法官中立,才能客觀公正地對待控辯雙方,才能理性、公正地判斷事實及適用法律。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案件的客觀公正,才能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神聖使職責。中立要求裁判者不能有事先的對任何一方的支持、好感或者對任何一方的歧視或偏見。但由於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這一法定原則需要貫徹。而且,由於法律上只允許互相配合在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進行,不要求也不允許法院再與訴訟的另一方辯方之間再產生互相配合,因此,互相配合的結果是顯而易見了。由此可見,所謂的講配合,只能使法院喪失裁判者的理性和主見,喪失其中立的基本立場。天平明顯傾斜,訴訟三角明顯變形。
3、三者強調配合關系,使得辯護職能萎縮,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分子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統一。講配合首先使得控方的觀點能夠在庭審前就傳遞給審判方,使後者先入為主,而在將來排斥辯方意見。其次,控方總是能夠以配合為由要求審判方對自己的工作失誤或缺陷進行諒解,籍此支持控方觀點。最後,事先的配合與事後的配合使得法庭審理徒具形式化,辯護成為擺設,辯方的意見無法被採納,甚至將被告人的辯解理解成抗拒認罪而使之蒙受不利後果,弱小的被告方與強大的公權力聯合陣營對立,只能成為被「專政對象」,其合法權益往往難以保障。

⑻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公檢法三家的關系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回案件,應當分工負答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法院和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同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是否立案進行立案監督。在偵查結束後,檢察院根據偵查的結果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起訴,法院是審判機關,而一般而言,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出庭支持公訴。同時檢察院對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的審判行為進行監督。
而公安機關除了刑事偵查的職責以外,還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對一般的違法案件行使行政執法的職權。同時,公安機關內部的消防部門,交警部門等,也有著其自己的職責

⑼ 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關系的文章

簡單地說,按我國制度的設置,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關系是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同時又是互相協作的。

⑽ 公檢法之間的關系

地方復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制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10)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最高國家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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