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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2-05 10:45:04

A. 幼兒園價格調整聽證會方案怎麼寫

價格決策聽證會公告

我局定於8月22日下午3時正,在區政府辦公樓一樓發展和改革局會議室召開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聽證會。為提高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做好防城區幼兒園收費標准調整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60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26號令《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對價格決策聽證會的召開予以公告,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旁聽申請,經批准後參加旁聽。聯系電話:2211033。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區物價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聽證會聽證代表人員構成
(共12名)

1、 學生家長代表4名(區直單位幹部職工1名,防城鎮單位幹部職工1名、企業單位職工1名,個體戶1名)。
2、 區人大代表1名。
3、 區政協委員1名。
4、 社團組織代表1名(區婦聯1名)。
5、 紀檢監察機構代表1名
6、 專家學者代表4名(發展和改革局1名,財政局1名,審計局1名,教育和科學技術局1名)。

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聽證會
主 持 詞

各位代表、同志們: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八條「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的規定,今天的價格聽證會由我主持。
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聽證會現在開始。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桂價綜字[2003]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的通知》的規定,防城區幼兒園於5月17日向防城區物價局申請調整防城區幼兒園的收費標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的規定,幼兒園的收費標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桂價費字[2003]10號文規定的幼兒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最高限額,在召開價格決策聽證會的基礎上,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具體執行標准。經審核,防城區幼兒園的申請適用《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申請調整收費標准必須召開價格聽證會進行充分的論證,廣泛聽取幼兒家長、社會各界、各團體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做出科學、民主的價格決策。為體現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區幼兒園委託防城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區幼兒園2002、2003、2004年度的教育成本進行了評審。為了開好這次聽證會,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我們通過自願報名、單位推薦和社會團體選拔的方式,聘請了幼兒家長、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為聽證會代表。所聘請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聽證會前,我局向代表發出了邀請函和書面通知,將相關的聽證材料發給代表們醞釀。聽證會的各項組織、籌備工作符合《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現依法將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方案提交聽證會論證。
本次聽證會邀請聽證代表12名,申請單位派出代表5名,共17名,實到代表 人,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符合《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聽證會合法舉行。
本次聽證會共有八項議程,下面逐項進行。
第一項議程: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本次聽證會聽證事項為:防城區幼兒園調整收費標准。
聽證會注意事項和紀律:(見附件)
下面介紹聽證會代表和有關出席人員,介紹到的領導或代表,請起立或舉手示意。
出席本次聽證會的人員有:

申請單位代表:5人(見附件)
聽證會正式代表:12人(見附件)
會議記錄員:
旁聽人員在此不作介紹。
第二項議程:請申請單位代表——防城區幼兒園園長李燕說明防城區幼兒園調整收費的理由、依據、方案。
第三項議程:請防城區物價局價格與收費管理股股長李就強介紹有關幼兒教育收費政策、初審意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項議程:評審機構代表,防城區價格認證中心主任楊海新作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成本審核報告。
第五項議程: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提出的方案進行質證和辯論。請聽證會正式代表對申請人提出的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問題提問、質詢,並做出表態(表態是指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收費標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對聽證會代表的提問和質詢,由申請單位代表、評估機構代表進行解答。
第六項議程:申請人陳述意見。
第七項議程:聽證主持人總結。聽證會後我局將製作聽證紀要,並於10日內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八項議程:聽證會代表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聽證會各項議程進行完畢,衷心感謝各位代表能在百忙中抽出寶貴時間參加此次聽證會,會議到此結束,休會。

防城區物價局關於防城區幼兒園收費調整的初審意見

各位代表: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桂價綜字[2003]10號)規定的幼兒教育收費分工管理許可權,結合我區實際,對防城區幼兒園要求提高收費標準的申請進行了初步審核,考慮到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幼兒家庭的承受能力,草擬了同意適當調整區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初步意見,現將收費調整的依據、理由和有關影響分析如下:
一、 調整收費依據
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桂價綜字[2003]10號),規定了幼兒教育收費的分工管理許可權,明確了幼兒教育收費標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桂價費字[2000]380號文件,規定了幼兒教育收費項目為保育費、教育費和補助費三項,並規定了全自治區幼兒教育收費最高標准為:保育費90元/月.人,教育費40元/月.人,補助費45元/月.人。三是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防價字[2001]06號文件,規定了將幼兒園原來的收費項目雜費、保育費合並為保育費,將原來的管理費、代收費合並為教育費,將原來的建園費改為補助費。
二、 收費調整的主要理由
防城區幼兒園現行的收費標準是1997年制訂執行的,已執行了8年,8年來隨著物價的上漲,幼兒園辦學質量的不斷提高,許多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教育開支也隨之不斷增加。尤其是隨著國家對事業單位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對幼兒園的投入已逐步減少,而開支卻在不斷地增加。從成本評審機構的成本評審情況看,區幼兒園近三年的生均教育成本為510元/人.期,還不包括原來的代收費項目60元的支出,新的收費項目將代收費合並進教育費後,相應的應將代收費支出列入教育成本,實際生均教育成本達到570元/人.期,而區幼兒園現行收費標准為450元/人.期,收費收入遠遠不能彌補教育成本支出。為了適當彌補區幼兒園的教育成本支出,保證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擬同意適當提高防城區幼兒園的收費標准,擬提高幅度為每期每人80元,其中:保育費提高60元,教育費提高20元,補助費不變,以維持區幼兒園基本的日常開支。
此外,隨著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幼兒家長對幼兒園教學設備要求越來越高,需要不斷投入資金,添置必備的教學設備以及改善幼兒園的辦學條件。這些發展資金的籌措,無法在此次提高收費標準的因素中加以考慮。
三、 對比分析
這次准備出台實施的收費調整方案,每人每期提高80元中,保育費由現行的170元/人.期調整為230元/人.期,調後比市直機關幼兒園的300元低70元,比港務局幼兒園實收350元低120元;教育費由現行的150元/人.期調整為170元/人.期,調後比市直機關幼兒園的180元低10元,比港務局幼兒園實收250元低80元;補助費維持130元/人.期,比市直機關幼兒園、港務局幼兒園的200元低70元。而防城區幼兒園與市直機關幼兒園、港務局幼兒園都是一類一級幼兒園。可見,這次調整收費的總水平是比較低的,是基本合理的,比較符合防城區的實際。
四、 影響因素分析
此次擬提高區幼兒園收費每期每人80元,按每個學期5個月計算,每月新增入園幼兒家庭教育費支出16元,僅占我區200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收入685元的2.34%,如果是雙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為1370元,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比例僅為1.17%;如果以2004年我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月464元計算,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僅佔3.45%。從以上分析可見,防城區幼兒園每期每人提高80元,對入園幼兒家庭的影響是極其微小的,經濟上是完全能夠承受的。
以上初審意見僅供到會代表參考,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各自的意見,使我們制定實施的幼兒教育收費更加合理,更加切合我區的實際,更好地促進我區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會注意事項和紀律

一、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凡與聽證事項無關的問題或事情,不要在聽證會上談論。
三、聽證會代表發言要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為保證聽證會代表都有發言機會,每位聽證會代表初次發言時間控制在五分鍾以內,發言時間內未發表的意見,可待其他代表發言結束後再做補充。
四、聽證會代表初次發言請做自我介紹,發言請簡明扼要,主要闡述自己的觀點,對方案有關內容明確提出贊同、反對或做建議部分修改的意見。發言時請講普通話或地方通用語言。
五、聽證會代表有權向申請人提出質詢,申請單位代表要認真解答聽證會代表的質詢。
六、聽證代表的發言,由記錄員做筆錄,聽證代表可以查閱聽證筆錄,審閱無誤後在記錄稿上簽名。
七、會議進行中,全體與會人員(包括旁聽代表、工作人員)請自覺關閉通訊工具,以保持會場肅靜。會場內不得大聲喧嘩、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八、聽證會代表參加聽證會要簽到後進入會場,按指定位置就座。旁聽代表僅限於聽取會議情況,不得在會上發言。

B. 2013年1月15日,某市自來水公司供水價格調整定價方案聽證會召開,來自不同行業的18名代表對水價調整發表

(1)自來水公司的代表、消費者協會代表、普通市民、專家、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等(5分)
(2)觀點一:自來水價格的確定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承受水平
觀點二:自來水成本必須經過科學的核算
觀點三:價格的上漲必須伴隨著服務質量的提高(每點2分)
(3)民主決策有利於市政府在決策時充分反映民意,體現決策的民主性,有利於使廣泛集中民智,增強決策的科學性。
②民主決策有利於群眾對於決策的理解,促進決策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提高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和信心,增強群眾的社會責任感。

C. 拆遷安置補償標准 必須開聽證會么

拆遷安置補償 必須開聽證會么?

昨日,南都記者從惠城區法制局獲悉,為做好惠州大道馬安新群段南側綠化帶項目用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將於9月18日在馬安鎮政府召開相關聽證會。
據統計,這是近期來惠城區第四場與拆遷有關的聽證會。到底什麼情況下舉行聽證會?安置補償標准如何得出?南都記者就此采訪了惠城區法制局相關負責人。
1
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2/3以上村民代表棄權可不舉行聽證會
惠州大道馬安新群段南側綠化帶項目用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聽證會,聽證內容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兩者合二為一舉行聽證會。
「不同性質的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聽證會,召開依據有些不同。」昨天上午,惠城區法制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聽證會,首先由國土部門根據調查摸底,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放棄聽證權利的,須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簽名同意放棄聽證權利的證明。
2
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拆遷戶雖少但爭議大的須召開聽證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聽證會,按照政策法規,在公示和徵求意見階段,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沒有任何區別,不過,在判斷是否舉行聽證會的依據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數較多的,比如隆生大橋項目、市民公園一期項目等都涉及到幾百戶的利益,城際軌道西湖段拆遷涉及到900多戶,因此必須召開聽證會,而人數較少的項目一般選擇不召開聽證會。
不過,雖然人數較少,但是對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存在很大的爭議,此種情況下,應該舉行聽證會。
據了解,東坡祠復修項目雖然涉及到的人數比其他項目要少,不過,收集意見階段,大家對徵收補償方案爭議較大,因此,舉行了聽證會。
3
有關聽證會後拆遷戶意見的處理分類整理綜合考量得出安置補償標准
「聽證人員的數量不是隨便定的,按照要求,有一個比例,就是要達到所有被拆遷戶的8%-10%。」該負責人介紹稱,9月18日即將在馬安鎮召開的聽證會,按照被拆遷戶數,經過換算,最終確定聽證代表共15人。其中,新群村、新樂村各推選1名村委會幹部代表;被徵收人代表13名,從擬徵收范圍內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房屋業主和承租人中產生。另外將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1人列席。
該負責人透露,會把收集上來的信息進行分類整合,比如補償標准、回撥地等問題。根據問題,將集中國土、財政、徵收等單位,進行研究討論,對原來的實施方案進行修改,「比如說過渡時期的安置費,肯定會根據不同地點,有不同的標准,這就需要多部門提供信息作為參考了,市民公園一期的20元/平方米過渡安置費就是這樣綜合考慮得出的。」

D. 參加聽證會的人主要來自那些方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前款所稱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

第八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

(二)提出聽證報告。

第九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消費者;

(二)經營者;

(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並提交定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 急需土地徵收聽證會的程序流程!

土地徵收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七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本文是土地徵收法律專業律師閆鳳翥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歸納總結的作品,未經本人許可不得轉載和發表,否則追究侵權的法律責任。

F.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G.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聽證會注意哪些違規操作行為

買賣前的產權審核:
擔心買到產權有瑕疵的房子,是買家們不敢進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回。但做足前期准備工答作,這一問題也將不是問題。
首先,要仔細查看業主的房產證,注意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署名。如果有兩個人,在簽訂後邊的合同時就需要有兩個人的名字;其次,看購房時的相關憑據,比如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作為輔助證據以初步確認房屋產權歸屬。
風險提示:此環節最大風險即是產權瑕疵問題,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須去查檔並得到確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處於抵押狀態,也有可能因為有債務糾紛而處於查封狀態,而一旦房屋產權有問題,交易即宣布無效。

H.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I.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聽證會程序:

9∶00

會議開始,主持人致主持詞

9∶05

第一項議程,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9∶10

第二項議程,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

9∶20

第三項議程,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介紹方案及起草說明

9∶40

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0∶15休息

10∶3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項議程,聽證代表做補充發言,並自由辯論

16∶20第六項議程,會議小結

16∶30會議結束,記者、列席人員退場

16∶45正式代表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後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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