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聽證會通過但違法審批

聽證會通過但違法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05 06:10:53

聽證會以後法院怎麼確定證據的真實性

病歷的真實性審查就是對病歷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是當時記載的文字元號信息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而病歷完整性的審查是對提交給法庭或者鑒定機構的病歷資料是產生醫療爭議事件所涉及的患者醫療病歷的全部還是其中一部分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涉及誰來審查、怎麼審查的問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病歷資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應通過咨詢專家、委託文件檢驗、病歷評估或由鑒定專家作初步判斷來認定瑕疵病歷是否對鑒定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沒有實質性影響,則仍可繼續進行鑒定,但瑕疵病歷部分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如果有實質性影響,造成鑒定無法客觀進行的,則應終止鑒定。這條規定,將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程序、方法等事項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病歷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而發生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病歷材料提出異議的情況也最多。雖然,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對於病歷保管者提交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該當事人就應當對其提出的異議說明理由或者舉證予以證明,而不能籠統地、泛泛地質疑或者否定病歷的真實性。為什麼要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或者舉證呢?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實際上應當視為當事人提出的一種新主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理應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和舉證證明。《民事證據規定》第70條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求對書證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用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能採納沒有證據支持的異議,而應當確認書證的證明力。就是從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主張方面對其做出舉證義務的要求,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鑒定所需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這些規定都明確了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就是要對其提出異議進行理由說明,既包括解釋其質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佐證。 (二)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 由誰來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呢?由於病歷屬於證據,一旦確認負有保管病歷義務的當事人提交的病歷真實、完整,那麼該病歷資料即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直接關繫到案件最終的裁判和處理。我們認為,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應當由享有案件或者爭議事件裁判職權的主體來實施。具體說,如果是訴訟案件,就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來判斷;如果是仲裁案件,就應當由處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進行判斷;如果是衛生行政案件,則應當由處理該衛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醫政工作人員來進行判斷,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將處理案件的主體與審查病歷證據效力的主體分離。因此,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質疑的,審查主體就是人民法院。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和判斷,屬於對證據材料進行證據可采性的審查和確定,直接關繫到對爭議醫療糾紛事件中具體事實和事項的認定,因而屬於案件或者事件處理的有機環節之一,不可能也不應當由他人代為行使。這里涉及案件處理權力的行使和責任承擔問題。如果由其他沒有案件處理權力的機關或者人員來認定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其認定的結果不可能對案件處理者產生約束力。試想,如果法官採信了由他人審查判斷確認具有真實性、完整性的病歷作為證據對案件做出錯誤的裁判,應當由法官還是由其他人來承擔錯判案件的法律責任呢? 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時,患方對提交鑒定的病歷文書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了質疑,怎麼辦?由於鑒定機構所實施的是對爭議事項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不是審判活動,最終的鑒定結果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確認、採信。另外,提交給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病歷材料,既是醫療損害鑒定的依據,也是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的證據。另外,實施鑒定活動的人員是具體技術領域的專家,他們懂技術而不懂法律,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實際上是法律活動而非技術活動。因此,鑒定所依據的病歷材料的審查,仍然應當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 實踐中有當事人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對某具體患者的病歷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如果是患者向衛生行政機關投訴,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事件,衛生行政機關有責任去審查爭議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歷。患者單獨提出來要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顯然不屬於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能范圍,這種審查也沒有任何的行政執法意義。實踐中也有法院將某具體患者的病歷交由衛生行政機關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衛生行政機關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無法處理。 (三)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程序 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既然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屬於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審查的主體是法官,那麼具體的審查程序也就必須要按照庭審證據審查的方式來進行。 法官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申請後,應當依照訴訟法對證據材料審查的方式進行質證審查,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已經提交給醫學會的未經質證的病歷,如果醫患雙方在鑒定會上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可以據此進行鑒定,如果任何一方對提交進行鑒定的病歷乃至其他證據材料有異議的,都應當由法官主持聽證確認之後,鑒定機構才可以實施鑒定。即使是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病歷資料或者其他鑒定資料的,也應當通知法院補充,待法官補充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之後,才可以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因鑒定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也應當由法官進行。如果涉及醫學專業性問題,法官獨立進行調查有困難需要醫學專家協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鑒定機構派醫學專家協助調查取證,鑒定機構應當協助。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第7條,《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鑒定機構無權對據以進行鑒定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確認,也無權自行接受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未經法庭質證的鑒定材料,更無權自行調取新的鑒定材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實踐中有法院要求雙方當事人直接將鑒定所需材料交給鑒定機構的做法,也有鑒定機構自行到醫療機構調取病歷、放射影像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做法,還出現過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單方面接受一方當事人補充的鑒定材料的情況。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違反了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鑒定結論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如果是因為法官違反法律規定,則多支出的鑒定費由法院承擔。如果是鑒定機構違法造成的,鑒定機構應當退還鑒定費並賠償當事人相應的損失。 (四)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方法 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醫學問題。單純從法律角度或者單純從醫學角度進行審查,都可能出現差錯,從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應當採用合法的科學的方法。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要求提出質疑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質疑意見。當事人應當針對病歷中具體的文件、具體內容進行質疑,而不是籠統地、防範地對整個病歷質疑。對於當事人的質疑點,當事人應當說明質疑的理由和依據,必要時還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 其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質證。質疑病歷真實性的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見和主張是否可靠,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唯有主持雙方當事人聽證,在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與反駁的辯論中,明確雙方爭論的焦點,查明雙方論辯的依據。當然,由於是病歷真實性審查聽證會,在質證過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出席聽證會,以便法官進一步審查病歷的真實性。(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主要看病歷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病歷書寫的主體是否合法,病歷書寫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定時限等。(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有時,接診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狀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狀、體征沒有表現出來,因而難以做出正確診斷,這是正常的醫學現象,也符合疾病發展規律。有時醫護人員之間的記錄有差異,尤其是搶救部分,醫師下口頭醫囑,護士做實時記錄,最後搶救完畢之後醫師對搶救經過進行回憶性補記,在時間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這些都屬於正常現象。(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對病歷資料從合法性上進行審查。在充分聽取了解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辯論之後,審判人員可以結合與病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提交的病歷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病歷製作的主體、病歷製作的程序、病歷製作的時間、病歷製作的格式等。 最後,組織專家對病歷內容進行論證。審判人員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對病歷資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判定。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門鑒定機構對病歷是否存在書寫時間、偽造等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鑒定。

Ⅱ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Ⅲ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但未申請,法院而舉行聽證會屬於程序違法嗎(錯誤的理由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裡面規定的,行政處罰滿足一定條件,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舉行聽版證。聽證應當權由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由行政機關組織,這些都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實行的。法院又不是行政機關,無權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法院召開聽證會屬於超越職權,不是程序違法。

Ⅳ 有可能違法也有可能不違法,但是可以報案,舉報等,這個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專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屬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涉嫌違反行政法規的也有其他規定。具體的就不說了,因為太多。

請注意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在尚未依法宣判的前提下,他都是無罪的。不是被立案了就一定會判有罪或者違法。看到不合理現象你可以報案和舉報,至於是不是違法,需要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Ⅳ 行政處罰聽證會要不要當場簽字有什麼法律依據

聽證是行政機關給你申訴機會,你不簽字誰能證明你自己申訴了,大膽簽字吧,那隻是對聽證事實的確認1,而不是對處罰的接受,別害怕。

Ⅵ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6)聽證會通過但違法審批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Ⅶ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聽證會程序:

9∶00

會議開始,主持人致主持詞

9∶05

第一項議程,主持人宣布《聽證會會場注意事項》

9∶10

第二項議程,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

9∶20

第三項議程,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介紹方案及起草說明

9∶40

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0∶15休息

10∶3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繼續第四項議程,聽證代表自由發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項議程,聽證代表做補充發言,並自由辯論

16∶20第六項議程,會議小結

16∶30會議結束,記者、列席人員退場

16∶45正式代表審閱會議記錄並簽名後退場

Ⅷ 行政處罰聽證會怎麼申請,費用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