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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受理聽證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2-04 22:24:21

Ⅰ 什麼是聽證申請

聽證申請就是向有權舉進聽證機關要求進行聽證的行為。想搞清楚什麼是聽證申請,必須首先弄清聽證的概念和程序。只要理解了聽證的概念和聽證的申請程序,自然就弄懂了什麼是聽證申請。
一、聽證的概念: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
1、聽證形成的背景:
我國在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
2、聽證的含義:
(1)行政處罰: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2)公共決策:
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有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聽證的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1、聽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聽證的執行機構編輯: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3、聽證履行的義務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Ⅱ 申請聽證要到政府哪個部門

當然是相關政府單位,比如物價局(價格)工商局(消費者)公安局(當事人)等,聽證申請人是與重大事項利益相關的經營者,或者是這方面的業務主管部門。

Ⅲ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申請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寄出聽證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聽證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聽證的。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當事人申請記錄員、翻譯人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報告本機關負責人,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布結束聽證;
(六)本規則賦予的其他職責。 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明確授權。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Ⅳ 向誰提出聽證申請

價格聽證制度,的定價決策聽證制度,也被稱為公用事業價格調整,公開收費標准,自然壟斷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計劃系統,定價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消費者直接參與定價的重要形式。

價格聽證會,也被稱為政府決策聽證會的價格,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組織社區,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經營者和消費者,表明調整價格的總則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發展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

以促進民主化的決策,使政府的價格和標准化,規范的政府決策聽證行為的價格,提高科學決策,決策和政府管理價格的透明度下的價格「中國人民共和國,發展本辦法。
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含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行動者證明的必要性定價的可行性。
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會的第三個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商品價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並宣布聽證目錄確定。在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該是一個公開聽證會。
切身利益的價格聽證目錄以外發展其他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開開庭審理。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開,效率的目標和原則。
政府定價決策,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聽證程序

第七條在第二章的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目錄價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務。
價格主管部門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其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在一定區域內執行的,組織聽證,也可以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價格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組織聽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央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在第八條聽證會集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
9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消費者代表,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經濟,技術,法律專家,??學者。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應當按照聽證會,合理安排,並確定聽證會代表的組成和數量的內容。
第十次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可以採取自願登記的單位,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擇。
文章11日訊代表申請人提問,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評論的發展,以及定價方案,分聽證筆錄和聽證會。
第十二條聽證會代表參加聽證會的人,如實反映他們的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應用,作為觀察員參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批准。
章聽證程序
14應用程序的發展,價格在這種方式內的經營者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條的規定,應按照定價機關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運營商委託代錶行業協會如申請人。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有權制定價格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為定價決策部門)「第15條,內條的規定需要制定這樣的價格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應根據定價機關提出定價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消費者在第16條或社會群體的需要的方式發展第三個在規定的價格範圍內,消費者組織可以委託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聽證申請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7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一個特定的項目定價;
(三)在目前的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價上升,單位調價金額,調價總額;
(D)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五)建議設置的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價格
(F)過去三年的應用程序的工作條件,工人的數量,成本變化,財務決算表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標的區域比較行業和其他地區同行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過去三年的供應和需求情況和未來的價格走勢顯示;
(vii)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的金融地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評估的說明,你可以指定的評審機構具備的資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評估,由認證機構發出的證明材料是真實和合理性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應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驗證,應用程序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應用程序將不被接受:
(一)應用程序定的價格,而不是定價許可權;
(二)制定價格的基礎上不夠明顯的原因;價格
(c)申請項目的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不必要聽證會。 />第20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審查,聽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的決定之日起,定價電力部門協調聽到的相關准備工作。
第21條公開舉行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
第22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的決定一個聽證會後3個月內,至少在聽證會10日將聘請書和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材料送達,並確認的數量代表出席。應當召開聽證會,在更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聽證會。
第二十三條聽證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事項和聽力紀律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代表介紹
(二)申請人的定價方案,依據和理由;
(c)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政策,法律和法規,初審意見及需要說明的情況介紹; BR />(d)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需要審查評審機構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由認證機構評估的基礎和意見;
(五)聽證會代表申請人提出的定價方案跨越審查和辯論;
(六)申請人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
(八)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的談話審查和符號。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24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後,10天之內的聽證會代表送達。
聽到分鍾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簡要說明聽證會代表的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的定價方案的主要意見
聽證會代表的聽證會紀要疑問,可以反映到聽證主持人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25條的定價決策部門定價應充分考慮所提出的意見聽證會。
聽證會代表多數不同意定價方案或定價機制的差異較大,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協調申請人調整方案,必要時,重新組織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需要提請批準的最終定價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價格決策部門,其中報道聽證參數後,當分鍾的聽證會,聽證會抄本和應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
文章27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價格或價格的制定對社會狀況的影響,聽證會總結,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

第28條賠償責任的價格政策部門,以開發的方式在規定的價格的三分之一,沒有聽證會舉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程序,欺詐,腐敗的聽證會主席,並在同級別或更高級別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人民政府,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在嚴重的情況下,導致政策失誤,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30條發出的認證機構虛假評估報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取消指定的資格,並建議有關當局追求各自的職責。
第31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Ⅳ 聽證申請書怎麼寫

聽證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聽證的目的;
(三)申辯理由及其依據;
(四)申請遞交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
(五)提交申請書的日期。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Ⅵ 公安機關依法適用公開聽證的程序、要求

聽證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

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第一百二十七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決定或者開展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五)主持聽證,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七)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分別對同一行政案件提出聽證要求的,可以合並舉行。

第一百四十條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個以上違法嫌疑人,其中部分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在聽證舉行後一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案由;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對不公開聽證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條 聽證開始後,首先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聽證申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辦案人民警察提出證據時,應當向聽證會出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場宣讀。

第一百四十四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就辦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一百四十五條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作證,調取新的證據。對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第五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聽證申請人、第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可以圍繞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

第一百四十七條 辯論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因迴避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復聽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四)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一百五十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對違反聽證會場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干擾聽證正常進行的旁聽人員,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五十一條 記錄員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身份情況;

(四)辦案人民警察陳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意見;

(五)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七)辦案人民警察、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八)證人陳述的事實;

(九)聽證申請人、第三人、辦案人民警察的最後陳述意見;

(十)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拒絕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6)如何受理聽證申請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聽證案例:

滁州琅琊區檢察院開門辦案,就一起賭博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到場監督,公開聽取各方意見後,當場決定對兩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據了解,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直由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形式決定,像這樣進行公開聽證在我市檢察系統尚屬首次,在全省也為數不多,是我市司法改革中的一次有益嘗試。

此次聽證的案件是一起涉嫌賭博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袁某自2014年2月份以來,以營利為目的,在滁城一家網吧內暗藏賭博機22台。

公安機關將二人抓獲,隨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對於這起案件,琅琊區檢察院沒有直接審查決定逮捕還是不逮捕,而是把「公開聽審」的模式引入審查逮捕階段。

當天參加聽證會的有檢察機關承辦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此外還邀請了3名琅琊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監督員並發表意見。

聽證會分為事實聽證和有無逮捕必要兩個階段。偵查人員介紹了案情並發表了對案件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在發言中也表達了意見和心聲,聽證監督員隨後從法律和人性化的角度發表了意見和建議。承辦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各方意見,最終決定對兩名嫌疑人不予逮捕。

Ⅶ 行政處罰 送聽證通知書時聯系不到申請人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是在媒體上進行公告,基本上都是在報紙上刊登,有個公示期,到期未到者,行政、執法部門會按缺席處理。

Ⅷ 聽證申請怎麼寫! 急急急!!!

聽證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請求聽證的目的;
(三)申辯理回由及其依據答;
(四)申請遞交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
(五)提交申請書的日期。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例如:http://www.zhb.gov.cn/epi-sepa/zcfg/w3/download/ling2004-22-3.doc

Ⅸ 聽證不予受理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
(二)超過5日期限提出申請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Ⅹ 公民要求審計局申請聽證怎麼答復

聽證申請就是向有權舉進聽證機關要求進行聽證的行為。想搞清楚什麼是聽證申請,必須首先弄清聽證的概念和程序。只要理解了聽證的概念和聽證的申請程序,自然就弄懂了什麼是聽證申請。
一、聽證的概念: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準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
1、聽證形成的背景:
我國在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
2、聽證的含義:
(1)行政處罰: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2)公共決策:
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有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聽證的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1、聽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聽證的執行編輯: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3、聽證履行的義務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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