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軍官找對象
1. 軍官找對象容易嗎他們的另一半一般什麼職業居多謝謝!
這個 作為資深部隊愛好者 可以負責任告訴你 軍人找對象一般分為以下幾版種 1.小年輕 去部隊鍛權煉 服役一兩年後像普通人生活 和正常人一樣的找對象 2.普通人找到對象後 讓對象在家相夫教子 自己在部隊發展 當然到了年齡還是要退役的(高級軍官除外 但他們不是像士兵一樣 整日在部隊訓練 他們按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度工作 畢竟上戰場的人不是他們 那就和普通人沒兩樣了)3.在部隊發展對象 這個就很容易理解了啊 在部隊相處唄 不過在部隊是不能同居的 所以兩人要退役後才能同居 結婚可以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 他們是特工這樣的一類人 他們是接到特殊任務後才去工作 那這個也好理解咯 平常沒任務就像普通人一樣生活
總的來說 其實軍官找對象也沒什麼另類的 至於對象的職業 那這個哪有什麼分的 普通人或部隊里的唄
2. 國家規定服役軍人不能在當地找對象是真的嗎為什麼呀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第6條:「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首先,對義務兵與士官找對象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對象的范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對象結婚的范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對象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系;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軍營里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周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里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准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3. 軍人在駐地找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者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且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
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簽定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士官不得將不符合隨軍條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到部隊駐地或者在部隊駐地為其購置戶口。
(3)機關軍官找對象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
第三十三條
士官除家屬臨時來隊期間外,必須在連隊(基層單位)住宿。家在部隊駐地附近的已婚士官,節假日期間不擔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務時,經營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條件允許,經師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其家屬可以來隊居住;單位需要招聘工人時,優先招聘士官家屬。
4. 同一部隊軍官可以戀愛結婚嗎
以下是關於這樣的條例規定,如果都解決不了你的問題,建議兩者一方調換到不同部隊,等結婚後再調回來。我的一個戰友就是這樣乾的。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5. 軍隊上的軍官是不是找對象要求都特別高
是的,需要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5)機關軍官找對象擴展閱讀:
軍人結婚的相關要求規定: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軍官找對象為什麼那麼難
軍人找抄對象,如果有襲能力讓陪伴自己終生的人得到幸福就是最好的,如果自己沒有這個能力還怎麼去要求別人呢?人沒有十全十美,每個人都有憂點有缺點,或許是社會太現實,物質愛情比精神愛情重要,但是我覺得如果兩個人一起努力,精神愛情會戰勝物質愛情,兩個人可以一起攜手創造美好的愛情,為以後建立良好的物質、生活、愛情基礎的``
7. 軍官找對象怎麼找
與所有人一樣的找。
要麼在駐地所在城市找,要麼在老家找。
8. 軍官能和戰士談戀愛嗎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第6條:「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首先,對義務兵與士官找對象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對象的范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對象結婚的范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對象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系;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軍營里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周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里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准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解放軍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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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部隊的軍官怎麼找對象
不對的軍官也是有七情六慾的,但由於部隊管理嚴格,實行封閉式管理,所以軍官找對象的面比較窄,但是軍官素質好、工資待遇高,找對象也是比較好找的,可以通過自由戀愛、相親介紹、網路徵婚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