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慰問工作聽證會
1. 社區裡面能舉行什麼環保活動
(1)關心環境質量。如在社區宣傳欄公布空氣質量、水、植被、垃圾等綜合內情況,組織居民參觀容環境展覽、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了解空氣、水源水質的監測情況等。
(2)監督環境執法。定期公布政府的環境法規及最新修訂信息,公布環保部門的執法熱線,安排環境法規的教育培訓,創造社區公眾能夠參與監督執法的條件。
(3)參與政策建議。定期組織公民聽證會,讓居民了解和討論有關的環保政策。創造政府與民眾在環境問題上的溝通機制和交流渠道,使杜區居民有直接的具體渠道,表達他們對環境問題的見解、建議,反映各方信息和意見,並使國家環保總局已出台的「公眾聽證會」等制度有最基層的載體。
(4)選擇綠色生活。開展綠色生活方式的教育,了解環保與生活質量的關系,組織自願實施綠色生活方式的各種活動。同時,使彼此隔離的家庭之間經常為共同的環保事務而合作交流,增進鄰里感情,增強社區凝聚力。
上面是我復制的= =,感覺都有點大。
我覺得可以組織居民清理運動器械、種樹種花種草、宣傳並實行垃圾分類……
2. 開聽證會中的主持人需要什麼條件
常識類: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3. 社區居委會怎樣調動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意識
如何發動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自治工作,我建議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培育居民的家園意識,藉助宣傳陣地,凝聚居民家園認知感。針對社區居民對社區認同感不足,對居委會工作配合不主動的現狀,可以藉助各種宣傳陣地,採取入戶宣傳、召開座談會、
二是組織文體活動,豐富居民業餘生活。並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年齡、不同愛好的居民,開展面廣質優的文藝演出、座談會、講座、百歲祝福、婆媳共樂、敬老評選等活動,吸引居民參加,以此提高社區居民對社區建設的參與率。
三是發揮黨員模範作用,形成居民拉居民共建的良好態勢。充分發揮社區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可以開展黨員「三到六訪」工作活動。「三到」即居民有突發事件必須到、居民有困難必須到、居民有大的矛盾糾紛必須到;「六訪」即走訪患大病居民、80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家庭、孤寡空穴老人、新遷居民家庭、兩勞釋放人員。社區可以成立一個以社區黨員為主、由熱心居民共同組成的「信息員隊伍」,及時地了解民情民意,傳遞給社區,社區再根據居民需要推出相應服務,這樣社區服務就更受居民歡迎,吸引更廣泛的人群參與。
四是傾聽居民呼聲,在解決問題中樹立居委威信,讓居民把社區幹部當成娘家人
4. 做為肇事罪的家人在聽證會上說什麼好
作為肇事罪的家人在聽證會上什麼也別多說,積極賠償,得到受害者的諒解,本來錯在先,認罪認罰,讓受害者心理得到撫慰。
5.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6. 低保聽證會必須全部同意才能過會嗎
不需要。在民主評議的環節,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評議採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票決,當場公布評議結果,通常情況下,達到事先規定的比例的,即可通過。(通常是所有投票權人的半數以上),同時自當日起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社區或村委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一並上報街道或鄉鎮民政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需履行「申請、審核、評議、審批、公示、發放」等六個程序。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民主評議程序:
入戶調查結束後,街道或鄉鎮組織村民或居民代表以及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委員會由鄉鎮或街道工作人員、社區黨組織或村支部、村委會或居委會成員、熟悉村民或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評議採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票決,當場公布評議結果,當日起公示(公示期為7天),社區或村委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一並上報鄉鎮或街道民政辦。
7. 社區駐共建協調會議制度
2005年8月,市委、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建設和諧社區和諧村鎮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建設和諧社區和諧村鎮的總要求,主要任務、體制機制保證等,並特別對充分發揮城鄉基層組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求。建設和諧社區,必須首先從解決社區中的不和諧因素入手,理順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與社區的關系,進一步增加社區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城市基層管理水平。
一、首都和諧社區建設存在的主要障礙
(一)《居委會組織法》部分條款與社區發展不相適應。《居委會組織法》規定居委會是城市居民群眾自治性組織,沒有法人地位。在社區建設中有幾個問題難以解決:一是居委會成員的聘用問題。為提高社區居委會成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我市採取了公開招考、社區選舉、街道聘用的方式,實行執業資格認證的專業化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社區居委會沒有法人資格,聘用主體只能是街道,但工作崗位在居委會,當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容易發生勞動糾紛。二是居委會建立銀行帳戶問題。由於社區居委會沒有法人資格,其銀行賬戶多數是以街道辦事處的名義開立,統一管理經費,單獨設立賬戶的較少。這給居委會收取保潔等費用和接受居民、單位甚至海內外的捐贈時開據發票帶來了不便。三是居委會工作中涉及簽訂協議或合同問題。日常工作中,社區居委會常常需要以自身名義自主開展活動,並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同樣,由於不具法人資格,給工作開展增加了困難。四是居委會印章使用問題。部、市對居(村)委會印章使用和管理都有相關規定,但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經濟組織或企業,在涉及居民相關事項時要求居委會蓋章出具證明的事項越來越多,且有些超出規定的范圍,使基層在確定印章使用時不好把握。若因出具的證明出現問題,居委會還將承擔責任。
(二)民主自治功能發揮不夠,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一是由於過多承擔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下派的工作任務,沒有足夠時間去組織開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致使社區居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社區居民對社區建設參與的程度還不是很高,不少居民認為社區工作僅是街道、居委會的事,與己無關,特別是社區內在職居民,往往漠視社區的存在,很少參與社區事務,甚至在發生困難的情況下也優先尋求單位解決。原因在於:第一,當前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許多「單位人」尚未完全轉化為「社區人」,同時社區為居民提供的服務也有限,因此對社區認同感、依賴性不強。第二,居民對社區工作缺乏了解,沒有樹立相應的社區意識和參與意識。第三,社區居民的參與機制及相關工作制度尚沒有健全完善,社區居委會缺乏動員群眾的長效工作機制,社區居民缺乏迅捷的參與渠道。三是社區民主自治與行政管理在工作銜接上尚缺乏規范化的制度和穩定的機制。政府轉變職能實施政務公開,社區推進民主實行居務公開,是在兩個層面分別設定的制度。社區居民會議、自治章程、聽證會等制度只在自治層面發揮作用,自治功能的發揮有限,缺少與其他制度和機制的對接。需要建立一套與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對接的渠道。
(三)社區管理體制不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一是社區居委會工作職責不明確,工作任務過重。依據《居委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居委會有六項工作任務,其中兩項是協助政府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但具體有多少工作職責沒有明確。2000年,全市統一明確了居委會工作任務共10項,但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深入,許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事項需要落實到社區,居委會忙於完成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不能深入居民中開展工作。雖然有些區縣也就劃清職責任務作了一些努力,但在執行過程中,社區居委會仍然擋不住下派的額外工作。二是社區居委會內設工作委員會任務不均衡。目前,我市社區居委會內設的六個委員會,主要依據工作性質予以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委員會工作量很不均衡,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委員會、社區治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工作任務較重,而社區文化教育科普和體育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共建和協調發展委員會則因有物業公司分擔任務或職責較少等而工作相對較輕。為此,基層普遍反映前三個委員會無法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要求重新調整內部設置。三是社區居委會與社區內其他組織之間關系不清。居委會在社區內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在協調各個組織之間的關系、利益以及合作等方面發揮的作用受到影響,形成社區內的組織各自為戰,居委會不能完全體現代表全體居民利益的組織性質。一方面是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不協調,部分居民認為業主委員會完全可以代表居民履行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另一方面是與物業企業公司的關系不順,目前雙方的職責任務有交叉,如社區治安、衛生環境等工作,特別是社區服務項目更突出。另外,社區內由於服務組織匱乏,許多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的職責,因無承接主體,只能由社區居委會來承擔。四是家委會轉制後的遺留問題。首先在過渡期問題上,基層反映,由於時間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不好把握。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社區建設的深入開展,企業破產改制以及軍隊後勤社會化改革步伐加快,主辦單位或因無力承擔或不願再承擔過多的社區居委會經費。其次,在家委會轉制後居民區的管理問題上,由於戶數較少的家委會轉制後成為居民小組,原單位在將人員、經費全部撤出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和服務不再像原家委會那樣具體,使得居民感到沒人管,對社區有意見。
(四)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步伐滯後,與社區工作職業化、專業化趨勢不相適應。
一是身份問題。在職業類別問題上,由於社區專職工作者是根據社區建設的需要組建的一支隊伍,在國家職業分類里無此職業類別,因此在涉及個人待遇、福利、保險、退休等問題時,尚無明確的政策可供參考。雖然,2004年發布的第九批國家職業標准將社會工作者納入職業類別,但並未對資格認證、崗位標准等具體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北京市也未制定相關執行政策。目前,只依據《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執行。在社區事業幹部問題上,2000年全市招考社區事業幹部時,為解決人員的出口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特例為這個群體上了三險,其他待遇參照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標准執行。2002年對社區事業幹部政策進行調整時,社區事業幹部全部轉為社區專職工作者,但在身份的過渡上有一些遺留問題沒有解決。在范圍問題上,根據《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規定:「社區專職工作者由通過社會公開招考取得社區專職工作者職業資格的人員和社區居民中的離退休人員組成。」在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中有3466名失業人員當選為社區居委會成員,使得社區專職工作者范圍擴大。在退休問題上,由於對社區專職工作者的退休年齡未作規定,基層在執行政策時難以操作。
二是待遇問題。第一,社區專職工作者年收入與今年社會平均工資相比偏低。據統計,2004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為28348元,居委會主任中持證人員的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和三險約為1300元,只有社平工資的一半,其他副主任和委員的收入還要低100-200元。第二,社區專職工作者相同職務工資收入差異較大。持證的社區專職工作者主任每月為1300元(含三險),非持證人員每月800元且不享受三險,基層反映同工不同酬。第三,社區專職工作者獎勵使用沒有與實際工作相結合。從全市來看,獎金比較平均,基本在每月100-200元之間,缺乏激勵性。第四,享受福利待遇的依據不足。因社區專職工作者並不是一個獨立職業類別,在國家相關政策中也未作規定,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享受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中就未包含社區層面的人員,其他如供暖費、通訊費、加班費等更是依據不足。另外,基層反映獨生子女費無論什麼身份都應享受。目前,社區專職工作者尚不享受其他福利。第五,享受的社會保險項目不全,范圍有限。持證人員僅享受養老險、醫療險和失業險三種;非持證的失業人員因未與街道簽訂聘用合同,因此不享受任何社會保險,這部分人目前全市有3466人。
三是管理問題。首先是社區專職工作者使用有隨意調動的傾向。社區專職工作者雖與街道簽訂聘用合同,但因是選舉產生的居委會成員,其工作崗位是相對穩定的。調查中發現,街道辦事處對持證人員經常進行崗位調動。兩年多來,到市區上訪反映街道隨意調動的事情較多,不利於社區民主自治的開展。其中,2003年當選的3204名社區居委會成員中,有1712名不在本社區居住,不利於服務居民。其次是社區專職工作者培訓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據調查顯示,當前,社區專職工作者迫切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依次為法律、行政管理、心理學、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計算機基礎知識和提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從實際培訓課程設置來看,基礎理論課程偏多,專業性系統培訓較少,且課程單一,基礎性培訓、提高性培訓和專題培訓各階段課程重復培訓率較高,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質量有待提高。同時,大家渴望接受學歷教育,但往往沒有相應的渠道。社區專職工作者培訓的長效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再次,是對社區專職工作者表彰獎勵缺乏新內容。目前,全市每年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委會主任進行一次表彰,這項表彰是80年代初居委會工作延續下來的,為推動居委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近年來社區建設向深入發展,基層社區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人員的結構,已從家庭婦女發展成一種專業性的職業,有的社區專職工作者被選為市、區人大代表,所以對這支隊伍的表彰鼓勵工作需要重新規范。第四,社區居委會成員的管理檔案不健全。目前,全市缺乏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檔案的管理系統,對成員的當選時間、基本資料、工作年限、工資水平、考核結果以及人員流動情況等缺乏規范性的系統收集,不利於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專業化管理,對執行相關政策缺少依據。
(五)社區居委會工作保障不足,與和諧社區建設要求不相適應。一是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保障不足。第一,辦公經費不足。目前,社區居委會辦公經費政策是2000年市政府規定的,按照每150戶1600元的標准核撥,支出項目涵蓋了社區居委會工作所有的經費支出。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社區建設深入推進,社區居委會工作內容增多,辦公經費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社區工作的需要。近兩年,有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提高了辦公經費標准,使居委會經費難題有所緩解。但基層反映,經費標准依據不足,需要對原有標准進行調整。第二,缺乏活動經費。目前,居委會組織居民的活動有三項:一是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重大節日創造氛圍的活動;三是九九重陽節、志願者日、殘疾人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的宣傳服務活動;四是社區居民需要的文化活動、運動會等等。開展這些活動所需的經費並沒有財力保障,社區活動開展的多少、水平的高低往往取決於街道和社區本身的財力或居民群眾的熱情及資金募集的多少,沒有規范的資金來源。二是社區居委會工作條件保障不足。第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配套指標較低。按照2001年《北京市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和2002年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指標所規定的標准衡量,新建改建居住區開發商所提供的90平方米單元房,不能滿足目前社區工作的內容、工作量和工作狀態的需要。第二,現有辦公用房指標落實較為困難。老居住區由於空間有限,落實90平方米的指標難度很大;新建改建居住區居委會辦公用房通常落實不到位,有的開發商根本不予提供。第三,已有的居委會辦公用房不利於使用。老居住區辦公用房較分散,幾間房屋合計能達到90平方米。新建居住區大多是居民單元房的兩居室,有的是地下室,居民辦事不便,也無法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第四,老居住區居委會辦公用房解決困難。老的小區和平房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很小,過去採取建臨建房的辦法增加面積,現在只能靠租房解決問題,街道需要較大的投入。第五,社區配套服務設施不足。我市居住區配套設施指標規定社區服務站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但由於社區的規模較大,10%的社區在1萬人以上,隨著社區服務的發展,居民的需求增加,社區的棋牌室、圖書室、健身室都需要室內場所,這一指標已不能滿足居民群眾實際需要。但實際落實比辦公用房難度更大。老的居住區以往都有相應的配套服務設施,由於種種原因,現已基本改變了經營使用性質,致使社區服務設施欠缺。
二、加強首都和諧社區建設的主要措施
為了建設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必須加強社區居委會建設,增加社區民主自治功能,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社區隊伍,保障基層社區組織的有效運轉,這對於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高首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效能,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一)加強社區自治組織建設,明確社區居委會職責。一是明確社區居委會的職責任務。社區居委會職責不清是導致社區居委會與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關系不順的重要根源。為此,要從理清社區民主自治與政府行政管理的關系入手,根據《居委會組織法》和中辦發2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社區建設發展的要求,明確社區居委會應承擔的主要任務及協助政府工作的具體事項,實行社區工作準入制度。二是完善社區居委會組織結構。通過在社區居委會內設立社區事務辦理站(或社區工作站),增強社區居委會辦理社區事務的能力;同時,加強社區居委會內設委員會建設,可將其納入社區居民事務辦理站,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三是進一步解決原家委會轉制後的遺留問題。目前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的過渡期已有四年,對於那些無力承擔或不願再承擔社區工作經費的單位,建議相關經費由政府財政解決;而對於原單位繼續承擔管理職責及工作經費的,其過渡期結束時間由區縣政府決定。同時,通過增加經費和聘用人員等方式,加強對原家委會轉制後的居民小組的管理,盡量減少居委會管理服務不到位現象。
(二)健全完善社區公民參與機制,增強社區民主自治功能。一是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達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橋梁紐帶的功能。規范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事務和受理居民訴求的辦法和程序,並對社區事務、專項服務和利益訴求的內容進行分類,使社區居民自治與政府行政管理在工作銜接上形成規范、穩定和有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居民代表在了解和掌握民意方面的優勢,指導社區居委會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定期入戶制度等;充分利用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通過設置「社情民意」通道,為社區居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訴求的窗口,同時使政府及時了解社區居民的需求;社區居委會還可將居民的意見通過首都之窗的「政風行風熱線」和《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並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居民反饋有關信息。二是完善社區居委會選舉制度,充分發揮社區民主選舉功能。應依法完善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規程,規范選舉程序;同時,充分發揚民主,選好居民代表。提倡將社區內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黨組織成員、退離居委會成員和優秀黨員選舉為居民代表,以體現居民代表的廣泛性,並認真做好居民小組長和樓門(層)長的推選工作。三是健全居民會議制度和議事協商制度,充分發揮社區民主決策功能。制定北京市居民會議議事規則,規范社區居民會議程序,促進社區民主決策水平的提高;建立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定期召集社區民間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駐社區單位等各方代表參與的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四是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區民主管理的功能。包括修訂完善《社區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約》,並做好宣傳和落實工作;完善居務公開制度,創新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管理的方式;健全社區義工制度,建立有效的社區義工工作機制,引導社區居民自覺參與社區公益事業和公共服務;建立社區民間組織備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其在滿足社區居民多元化需求方面的積極作用。五是拓寬民主監督的渠道,充分發揮社區民主監督功能。由居民會議在居民代表中推選社區監督員,組成社區民主監督小組,負責對街道辦事處、政府部門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員、社區居委會工作的監督和評議,實現社區民主監督和政府專業監督的有效銜接,保證社區工作的民主公開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建立健全社區的內外監督和事前監督制度,實行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強化社區民主評議制度。六是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主體作用,積極探索社區民主參與的有效途徑。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要充分尊重居民群眾的主人翁地位,代表社區居民共同利益,維護和保障社區居民合法權益,不斷強化社區居民的社區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從解決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努力化解社區內各種不和諧的因素,通過提供良好的服務和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努力調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充分尊重居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基層的創造,不斷推動社區民主參與的制度創新;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建設的職能作用,積極指導和鼓勵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拓展社區居民參與的新途徑,完善社區民主參與工作新機制,不斷增強社區民主自治功能。
(三)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推進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社區專職工作者的范圍,即專職從事社區黨務工作的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和黨務工作者;專門從事社區居委會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二是實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社區專職工作者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除離退休人員外)。三是完善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制度。按照社會平均工資標准設計,第一,增設屆期津貼。自2000年本市居委會換屆選舉開始,凡在居委會工作滿一屆的人員享受屆期津貼每人每月150元,從本市居委會換屆選舉當年的7月1日起調整。中間間斷屆期的,按實際工作屆期累計計算。第二,建立崗位工資增長機制。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崗位的工資每年分別上調70元、60元和50元。第三,完善工作獎勵機制。為鼓勵先進,按照區縣和街道辦事處自主的原則,可設立若干獎項,如月獎、年度獎等,具體標准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結合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作實績和民主評議考核結果確定;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第四,為社區專職工作者增設生育險和工傷險。凡符合國家規定的社區居委會成員,建議全部享受社會保險,使今後不再出現無業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問題,為83年75號文件的落實做好銜接工作。四是建立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檔案制度,具體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需從第四屆居委會選舉後建立並逐步完善。檔案內容應包括本人的基本情況和聘用的崗位、時間、合同以及辭職、被罷免、解聘等崗位變化和培訓、考核、表彰的情況。今後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即以此檔案為依據。
(四)加大社區居委會經費投入,進一步規范社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一是進一步規范工作經費的核定使用。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包含公益事業經費和機構運行經費兩部分。可參照上海市辦公經費和活動經費最低16.2-19.2萬元/年的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公益事業經費按照每戶40元標准核定,2000戶以下的每年8萬元,2000戶以上的,每增加1戶增加40元;機構運行經費由各區縣根據本區縣的財力狀況自定。二是加強社區居委會經費的管理。制定社區居委會經費管理辦法,社區居委會向社區單位籌集的資金屬於本社區所有,統一納入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管理賬戶管理,按照所規定的程序使用,並及時向社區公開自籌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一是提高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及配套設施標准。具體包括:第一,修訂、提高現有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指標,從社區規模調整和居民實際需求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出發,將新建改建居住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千人指標從原來的20-28平方米調整為30-38平方米,1000-3000戶設立一處,每處由原來的150-225平方米提高到250-300平方米;將各級社區服務設施的千人指標調整為30?4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街道社區服務中心不低於1000平方米,區縣社區服務中心不低於3000平方米。為完善《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提供依據。第二,明確產權關系。在新建改建居住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也可以採取不由開發商建設的方式,而是根據配套指標,開發商預留土地,由政府出資建設,產權直接歸屬政府所有。二是加大資金投入解決老居住區社區居委會用房不足問題。可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每年有計劃地進行一次性的購買,逐步加以解決。三是充分利用老居住區原有配套服務設施。針對老居住區空間有限,提高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困難,建議原有配套服務設施產權是政府的,可以由所在區縣政府統籌協調,利用原有已改變經營性質的配套用房,解決社區用房不足的問題。四是為避免資源閑置浪費,建議社區服務配套設施的使用應聽取居民群眾的意見,按照本社區居民的實際需要確定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及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8. 在社區開展的環保行動有哪些
綠色社區的環保活動可圍繞公民環保權利與責任等4個方面來進行:(1)關心環境回質量。如在社答區宣傳欄公布空氣質量、水、植被、垃圾等綜合情況,組織居民參觀環境展覽、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了解空氣、水源水質的監測情況等。(2)監督環境執法。定期公布政府的環境法規及最新修訂信息,公布環保部門的執法熱線,安排環境法規的教育培訓,創造社區公眾能夠參與監督執法的條件。(3)參與政策建議。定期組織公民聽證會,讓居民了解和討論有關的環保政策。創造政府與民眾在環境問題上的溝通機制和交流渠道,使杜區居民有直接的具體渠道,表達他們對環境問題的見解、建議,反映各方信息和意見,並使國家環保總局已出台的「公眾聽證會」等制度有最基層的載體。(4)選擇綠色生活。開展綠色生活方式的教育,了解環保與生活質量的關系,組織自願實施綠色生活方式的各種活動。同時,使彼此隔離的家庭之間經常為共同的環保事務而合作交流,增進鄰里感情,增強社區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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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區里都舉行過哪些活動
消夏來晚會,小型運動會,演講比賽等等源。
10. 社區基本設施建設協調會議制度
關於規范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擴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朝陽區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朝陽區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以「暢通渠道、匯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二、議事協商范圍
議事協商會議主要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區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區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區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區單位及社區居民的聯系。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以決策為主要內容的相關會議,建議召開社區民主聽證會進行決策。
三、議事協商作用
社區議事協商會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徵集居民意見,匯集居民智慧,加強社區居民、單位溝通的重要途徑。居民在議事協商過程中的意見建議是街道、社區決策的重要依據,社區應將議事協商事項處理結果向居民及時反饋。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聽證會主要偏重於社區事務決策,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偏重於對社區事務進行協商討論。
四、會議程序
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對社區居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群眾意見。
1.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區整體層面會議以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為組織平台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重點對社區內居民普遍關注的事項進行協商、研究,對涉及社區重大公共事務的有關決策進行前期論證。會議主要由社區內知名人士、社會單位負責人、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等構成,政府職能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參與會議。涉及部分居民或處理非社區全局性事務的會議,社區居委會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參加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 凡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建設的重大決議、決策、年度工作計劃、公共福利事業分配、居民公約等,原則上先由社區議事協商會組織民主議事會議討論,提交社區居民(常務)代表會通過。
3. 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要廣泛聽取和徵求社區居民、社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設立居民意見箱,隨時聽取居民群眾心聲,促進社區建設人人參與,人人獻策。
4. 議事協商會主持程序:
(一)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二)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會)通報議題的相關情況;
(三)參加人員充分討論;
(四)社區居委會詳細記錄參與人員意見、建議
(五)社區居委會將會議意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五、會議事項落實
社區居委會應採取措施,保證會議各項意見、建議的落實,需街道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應做好督促、監督,並做好與居民意見的對接;需社區直接辦理的,應盡快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