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受理
⑴ 檢察院說案件正式受理了什麼意思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內,可以延長容半個月。
2、2013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你們可以對學生進行賠償,對減輕處罰是有幫助的。
如下是刑事訴訟程序,請參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⑵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圍是: (1)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包括: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2)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枉法追訴、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傳染病防治失職案,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放縱走私案,商檢徇私舞弊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地、州、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縣處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廳局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省部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根據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可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初查的要案線索直接初查或派員參與初查,也可將本院負責初查的要案線索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這里的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幹部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初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對要案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
⑶ 請問檢察院都直接受理什麼樣的案件啊
檢察院職能職權
(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⑷ 誰知道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的程序
立案來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源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訴訟階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規定,有權立案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對軍內刑事案件有立案權的軍隊保衛部門和對罪犯在監獄內的犯罪有立案權的監獄。
(二)立案的材料來源與條件
1、立案材料的來源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或獲得的材料。
(2)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4)犯罪分子的自首
2、立案的條件
(1)事實條件,即必須有犯罪事實存在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應當立案。
(三)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立安階段中,對自己發現的犯罪和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的材料,進行接受、審查和處理的過程應遵守的次序和形式。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⑸ 檢察院受理申訴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回效力的民事答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⑹ 檢察院受理什麼樣的案件求答案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圍是:(1)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包括: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2)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枉法追訴、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傳染病防治失職案,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放縱走私案,商檢徇私舞弊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地、州、市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縣處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廳局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省部級幹部犯罪線索的初查。根據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可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初查的要案線索直接初查或派員參與初查,也可將本院負責初查的要案線索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這里的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幹部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初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對要案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
⑺ 檢察院一般受理哪些案件
人民檢察院復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