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來工商行自政管理總局令第29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❷ 行政處罰聽證應遵循的原則
應當選擇:D.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❸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局聽證應遵守哪些程序
應當遵循《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規則》執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聽證的權利,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行政案件組織和實施聽證,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指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對本部門辦理的屬於聽證范圍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行政相對人、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等進行的陳述和質證活動。
第四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確立的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審委會辦公室」)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五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是否要求聽證,應當記錄在案: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吊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或者計量器具修理許可證的;
(三)較大數額罰款的。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得知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處理意見後3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視為放棄行使聽證的權利。
第七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15日內組織聽證。
審委會辦公室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行政相對人。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的,視為撤銷聽證申請。
第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公開舉行。
第十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由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擔任。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認為自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行政相對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迴避。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十三條 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有關證據以及本部門處理意見等全部材料。
第十四條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案件承辦人員提出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理意見;
(四)行政相對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案件承辦人員、行政相對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案件承辦人、行政相對人作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十五條 聽證主持人負責維護聽證秩序,保障聽證參加人依法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享有傳喚、詢問聽證參加人和決定中止、延期或者結束聽證程序的權利。
第十六條 對於行政相對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因行政相對人放棄權利,使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的,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
第十七條 審委會辦公室負責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主持人以及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審委會辦公室應當將《聽證筆錄》和案件有關材料一並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在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於屬於聽證范圍並且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規定組織聽證的,其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❹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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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公民處罰款多少以上就有聽證權利希望列舉明確的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上述條款,《聽證程序規定》將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范圍細化為以下四種:
一是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是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是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是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此外,執法實踐中有些與行政處罰關系密切的行政命令,如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生產等,對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較大。為加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環保部門也可以舉行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聽證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認為需要組織聽證的,可以參照本程序規定執行。」
❻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6)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聽證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行政聽證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❼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規定來說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有相關的證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