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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司法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2-03 17:20:15

❶ 唐朝的「三司推事」沒有以下的哪一司法機關

唐代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由中央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這三個司法機關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❷ 簡述唐朝的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准。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並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台、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台中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下屬的諸御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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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幹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幹人,執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並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聖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察御史若幹人,執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❸ 唐朝的司法機關有哪些

(一)抄中央司法機關

唐朝的襲司法機關,在中央設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來行使封建國家的審判權。

1.大理寺

大理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對徒刑、流刑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判決後直接報請皇帝批准後才能生效。此外,大理寺對刑部移來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審之權。設卿、少卿為最高司法長官。

2.刑部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機關,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務以外,還負責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決徒刑以上案件的復核。在復核中發現疑點時,流徒以下的案件可駁令原審機關重審或自行復判,死刑案件則移交大理寺重審,上報皇帝批准。

3.御史台

御史台,中央監察機關,主要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遇有重大疑難案件,也可以參與審判,並可受理有關行政訴訟的案件。

上述三個執法機關,如遇有特別重大的案件,則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做「三司推事」。此外,皇帝還經常根據案件的情況,命令非司法機關參加審判。

自秦漢以來,中央司法機關由一而分為三,並使它們互相配合,又互相監督,這說明封建司法制度更加嚴密和完備,而中央司法機關審判權分散,也反映了皇帝對司法大權控制的加強。

❹ 唐代有哪些特權制度,唐代的司法機關體系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共12篇,500條,在內容上大多採用隋朝開皇時期的法律。

2、《貞觀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長孫無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修定而成,仍為12篇、500條,以隋開皇律令為藍本作了較大改動,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風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間,以《貞觀律》為基礎編纂出《永徽律》,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注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

4、《唐六典》--唐玄宗開元年間制定,內容涉及國家機關職掌和活動的各個方面,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部綜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統類》--唐宣宗時張葵編定。即:將同一性質的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

3、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

4、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則

劃分公罪和私罪;自首減免刑罰;共犯區分首從;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累犯加重;同居相隱;比況類推;老小廢疾減免刑罰;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同罪異罰;區分故意和過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內容

1、第一篇名例:57條,是關於刑罰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為《唐律疏議》的總綱,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惡--謀反、謀叛、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八議、請、減、贖、官當、免--各級官僚的法律特權。

刑法原則--劃分公罪和私罪;自首減免刑罰;共犯區分首從;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累犯加重;同居相隱;比況類推;老小廢疾減免刑罰;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同罪異罰;區分故意和過失。

2、第二篇衛禁:33條,主要是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要塞方面的規定。

3、第三篇職制:59條,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

4、第四篇戶婚:46條,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

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權

嚴禁脫戶漏口、逃避賦役

維護封建的婚姻家庭關系--離婚以七出、義絕為條件;財產繼承採用諸子平分制,貴族身份的繼承權只屬於嫡長子孫。

5、第五篇廄庫:28條,是關於牲畜、庫藏管理方面的規定。

6、第六篇擅興:24條,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

7、第七篇賊盜:54條,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

以謀反、謀大逆、謀叛罪嚴懲危害封建政權及皇帝特權的行為。

嚴懲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對盜罪作了明確規定--竊盜、強盜、監守盜

嚴禁買賣人口

8、第八篇斗訟:60條,是關於斗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方面的規定。

9、第九篇詐偽:27條,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

10、第十篇雜律:62條,不便編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此篇,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以及姦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條,是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

12、第十二篇斷獄:34條,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規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點與歷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點

(1)規范詳備、科條簡要

(2)中典治國、用刑持平

(3)諸法合體、以刑為主

(4)依禮制刑、禮法合一

2、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長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處於承先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

(2)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八、唐律關於物權和債權的規定

1、關於物權--唐律嚴格保護所有人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之權,嚴格禁止他人侵犯;規定物權取得的條件。

2、關於債權--唐律規定了買賣、借貸、賃庸、寄託等債的關系;規定債務擔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長官共同審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機關--行政長官兼理司法。

2、訴訟制度

(1)管轄--根據犯罪發生區域、罪行輕重、被告身份,劃分了各級審判機關的管轄權。

(2)起訴--舉劾、告發、告訴

(3)審判--以原告訴狀為准;採取五聽的審判方式,同時也以眾證定罪;"罪從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訊;規定迴避制度;司法官判決須"具引律、令、格、式";"服辯";司法官對於應該"言上"或"待報"的案件不得擅自判決。

(4)執行--徒流刑應送配所,死刑的執行須奏報皇帝批准。

3、監察機關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各級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糾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級官吏;察院御史則巡察州縣,糾察地方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

●歷史人物

[唐太宗](599-649)唐高祖李淵的次子,李世民。祖籍隴西狄道(今甘肅臨洮縣)人。隋末與其父親李淵一起發兵反隋。唐建立後,被封為秦王,任尚書令。武德九年(626)發動"玄武門之變",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繼帝位,建元貞觀。在位期間推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貞觀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推崇儒學,吸收法、道兩家的思想,牢固地確立了中國古代儒法結合的思想路線。

具體表現為:(1)以德禮為治,注重教化。認為自古以仁義治天下,國家則長治久安;而專以法治,救弊除害於一時,國家則會很快敗亡。(2)加強立法,力求寬簡。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訂法典。武德七年頒布《武德律》,貞觀十一年頒行《貞觀律》。修律過程中,刪繁就簡,去重從輕。(3)明正賞罰,不殊貴賤。他認為賞罰之得失,關系國家的安危,必須做到"一斷於律",賞不遺親遠,罰不阿親貴。李世民特別注意剋制自己的感情,帶頭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觀意志來取代法律。(4)加強復核,控制死刑。貞觀元年,實行中央機關對死刑判決的合議,首創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議刑"制度。

[長孫無忌](?-659)唐初大臣。河南洛陽人。曾隨李世民征討,功績卓著。公元626年,參與謀劃、發動"玄武門之變",幫助李世民奪取帝位。曾奉命與房玄齡等修訂《唐律》,並對《唐律》進行逐條解釋,著成《唐律疏議》,成為我國流傳至今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後因反對武則天為皇後,被誣陷謀反罪,流放黔州,迫令自縊身死。

在法律思想方面,堅持封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之大成,構建以儒家為核心兼采法、道封建法律理論體系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觀點有:(1)主張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經典為依據,以儒家封建綱常思想為指導,對唐律條文進行疏議,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過程。(2)主張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對唐律中規定的特權保護制度進行解釋。。(3)主張罰當其罪。主張官吏嚴格依法斷案,做到罰當其罪。(4)主張整肅吏治。在法律疏議中強調官吏要"導德齊禮,移風易俗"。對一切貪贓枉法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論罪處罰;而對負有監督責任的官吏在職務內犯罪,要加重處罰。

❺ 簡述唐朝中央司法機關及分工

唐朝中央司法機構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它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❻ 唐代的中央司法審判機關是

唐朝司法機關職權
(1)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刑部(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御史台(中央最高監察機關)。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長官共同審理的制度

❼ 唐朝與明朝三大司法機構的各自職責,與相互間的關系是什麼

唐:
大理寺:來以卿、少卿源為正副長官,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對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和疑難案件有重審權;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及復核機關;
御史台:中央監察機構,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並受理行政案件。

明:

大理寺:負責案件復核;
刑部:負責案件審理;
都察院:負責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並且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

❽ 有誰能給出自唐朝到清朝的司法機構,以及處理各種案件的機制

到了唐朝,發展成為三大司法機關,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設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於建隆年間在宮中設置審刑院。規定: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後,須送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准。可見,審刑院就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機關,中央仍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職責而言,與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審判,而專掌復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審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復核,有權駁令更審,或請旨發落;刑部主管審判,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和重案,也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為監察機關,監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也握有一定的審判權。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由御史、大理寺官員和刑部官員共同審理的,謂「小三法司會審」;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書共同審理的,謂「大三法司會審」;審判後送皇帝裁決。如遇特別重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清代叫「九卿會審」,是中央的最高審級,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廠衛干預司法。統治者為了強化封建君主專制,在常設的普通司法機關之外,又設立了廠衛特務審判機構。衛指錦衣衛,廠指東廠、西廠、內行廠,合稱廠衛,是明朝特有的特務司法審判機構。錦衣衛是由保衛皇帝人身安全的侍衛親軍組成的,是皇帝貼身的禁衛軍。東廠、西廠、內行廠,是由專門服侍皇帝及其後妃的宦官成員組成的另一特務司法審判機構。
8.從1906年開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來掌管審判的刑部改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把原來掌管案件復核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判,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取消都察院。
9.南京臨時政府為貫徹三權分立,實現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治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審判所」(亦稱「裁判所」),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10.北京政府司法機關體系龐雜,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別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設立各級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別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行三級三審制。特別法庭是據特別法規而設置的,行法西斯審判制度。

❾ 唐朝的中央司法機關及職能《中國法制史》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唐朝對於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有時也採用專特別審判屬程序,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長官,組成臨時特別法庭會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地方發生的不便移送京師的重大疑難案件,有時也派三法司的副職或其屬員前往當地進行審理,稱為「小三司」。凡是經過會同審理的重大疑難案件,其審判結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後裁決。
其職能為:唐代以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對徒流刑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的判決要直接奏請皇帝批准;此外,對刑部移送來的地方所判的死刑案件具有重審權。大理寺以卿為長官,掌折獄詳刑之事,少卿兩人為副手,大理寺正二人與少卿共通判寺事,「參議刑辟,詳證科條」還負責審理內外官及爵五品以上官員犯罪的案件。

❿ 唐代的司法機關體系

4、《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共篇,500條,在內2容上q大x多採用隋朝開i皇時期的法律。 1、《貞觀律》--唐太l宗李世民命長8孫無f忌等人r在《武德律》基礎上m修定而成,仍7為446篇、600條,以1隋開n皇律令為3藍本作了g較大p改動,奠定了b唐律的基本風6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間,以1《貞觀律》為3基礎編纂出《永徽律》,此後又s對000條律文6逐條逐句進行注釋,並附在律文8之f後,稱作疏議。律與k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c又u稱之m為1《唐律疏議》。 3、《唐六1典》--唐玄宗開a元f年間制定,內3容涉及t國家機關職掌和活動的各個w方2面,是中6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j部綜合性行政法典。 6、《大m中3刑律統類》--唐宣宗時張葵編定。即:將同一r性質的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j起的法典形式。 三m、唐朝的法律形式 5、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g近代的刑法典。 1、令--是關於n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 6、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k在日1常工q作中3據以2辦1事的行政法規。 5、式--是國家機關的公6文4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則 劃分7公4罪和私罪;自首減免刑罰;共犯區p分2首從0;二y罪以4上d俱發,以3重者論;累犯加重;同居相隱;比0況類推;老小j廢疾減免刑罰;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同罪異罰;區a分4故意和過失。 五s、唐律十i二f篇的內5容 8、第一m篇名例:71條,是關於b刑罰種類及d其適用的一m般原則的規定,為3《唐律疏議》的總綱,相當於g現代刑法的總則。 五p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o惡--謀反7、謀叛、謀大n逆、惡逆、不x道、大d不f敬、不a孝、不i睦、不i義h、內8亂。 八p議、請、減、贖、官當、免--各級官僚的法律特權。 刑法原則--劃分0公4罪和私罪;自首減免刑罰;共犯區a分5首從7;二m罪以7上o俱發,以0重者論;累犯加重;同居相隱;比0況類推;老小u廢疾減免刑罰;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同罪異罰;區u分2故意和過失。 7、第二p篇衛b禁:55條,主要是警衛p宮廷和守衛m關津要塞方6面的規定。 7、第三i篇職制:51條,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 8、第四篇戶3婚:25條,主要是戶1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0面的規定。 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o地和私有土d地的所有權 嚴禁脫戶3漏口y、逃避賦役 維護封建的婚姻家庭關系--離婚以8七u出、義c絕為2條件;財產繼承採用諸子l平分3制,貴族身份的繼承權只屬於t嫡長4子i孫。 1、第五d篇廄庫:37條,是關於h牲畜、庫藏管理方1面的規定。 3、第六3篇擅興:82條,主要是關於z兵士p徵集、軍隊3調動及b興造方5面的規定。 6、第七h篇賊盜:54條,是關於x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j生命、財產不h受侵犯的規定。 以5謀反3、謀大d逆、謀叛罪嚴懲危害封建政權及i皇帝特權的行為0。 嚴懲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對盜罪作了h明確規定--竊盜、強盜、監守盜 嚴禁買賣人x口n 2、第八n篇斗3訟:50條,是關於h斗3毆傷人z和控告、申訴等方2面的規定。 1、第九w篇詐偽:30條,是關於d欺詐和偽造方0面的規定。 50、第十p篇雜律:38條,不j便編入e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d此篇,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以0及w姦情方2面的犯罪。 03、第十j一x篇捕亡q:03條,是關於x追捕逃犯、捕捉罪人i和逃丁a的規定。 37、第十r二k篇斷獄:14條,是關於j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2面的規定。 六6、唐律的主要特點與q歷y史地位 2、唐律的主要特點 (4)規范詳備、科條簡要 (7)中2典治國、用刑持平 (6)諸法合體、以8刑為1主 (3)依禮制刑、禮法合一l 5、唐律的歷z史地位 (5)唐律是一f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長5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1,處於r承先啟後的重要歷c史地位。 (0)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l有重要的示3范作用。 八k、唐律關於b物權和債權的規定 0、關於m物權--唐律嚴格保護所有人a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7之q權,嚴格禁止5他人f侵犯;規定物權取得的條件。 3、關於u債權--唐律規定了q買賣、借貸、賃庸、寄託等債的關系;規定債務擔保制度。 九k、唐朝的司法制度 6、司法機關 (4)中4央司法機關--大o理寺、刑部、御史台。 (4)三u司推事--重大b案件,由大l理寺、刑部、御史台長3官共同審理的制度。 (0)地方0司法機關--行政長7官兼理司法。 6、訴訟制度 (8)管轄--根據犯罪發生區t域、罪行輕重、被告身份,劃分7了c各級審判機關的管轄權。 (5)起訴--舉劾、告發、告訴 (5)審判--以4原告訴狀為0准;採取五i聽的審判方3式,同時也x以2眾證定罪;"罪從1供定",但禁止5任意刑訊;規定迴避制度;司法官判決須"具引8律、令、格、式";"服辯";司法官對於y應該"言上u"或"待報"的案件不p得擅自判決。 (4)執行--徒流刑應送配所,死刑的執行須奏報皇帝批准。 1、監察機關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各級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m設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糾察中6央及w京城的各級官吏;察院御史則巡察州縣,糾察地方4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6。 ●歷s史人r物 [唐太d宗](310-080)唐高祖李淵的次子a,李世民。祖籍隴西狄道(今3甘肅臨洮縣)人c。隋末2與g其父5親李淵一e起發兵反6隋。唐建立後,被封為7秦王o,任尚書8令。武德九l年(413)發動"玄武門y之r變",取得太x子c地位,次年繼帝位,建元d貞觀。在位期間推行一b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o"貞觀之o治"。在法律思想方4面,推崇儒學,吸收法、道兩家的思想,牢固地確立了s中3國古代儒法結合的思想路線。 具體表現為8:(4)以8德禮為0治,注重教化8。認6為8自古以8仁5義l治天e下k,國家則長7治久s安;而專q以7法治,救弊除害於j一e時,國家則會很快敗亡t。(3)加強立法,力f求寬簡。即位不f久m,便命大x臣修訂7法典。武德七a年頒布《武德律》,貞觀十e一q年頒行《貞觀律》。修律過程中6,刪繁就簡,去重從3輕。(4)明正賞罰,不z殊貴賤。他認7為7賞罰之w得失,關系國家的安危,必須做到"一c斷於k律",賞不o遺親遠,罰不f阿親貴。李世民特別注意剋制自己r的感情,帶頭守法,避免用自己y的主觀意志來取代法律。(7)加強復核,控制死刑。貞觀元r年,實行中4央機關對死刑判決的合議,首創封建法律史上u"九s卿議刑"制度。 [長7孫無n忌](?-585)唐初大d臣。河南洛陽人n。曾隨李世民征討,功績卓著。公3元f468年,參與h謀劃、發動"玄武門j之l變",幫助李世民奪取帝位。曾奉命與c房玄齡等修訂4《唐律》,並對《唐律》進行逐條解釋,著成《唐律疏議》,成為1我國流傳至今8的一i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後因反7對武則天s為4皇後,被誣陷謀反4罪,流放黔州,迫令自縊身死。 在法律思想方8面,堅持封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5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之b大n成,構建以1儒家為6核心4兼采法、道封建法律理論體系的主要代表人s物之p一v。 主要觀點有:(7)主張儒法合流。他以6儒家經典為6依據,以8儒家封建綱常思想為0指導,對唐律條文3進行疏議,完成了f封建法典的儒家化5過程。(7)主張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對唐律中1規定的特權保護制度進行解釋。。(6)主張罰當其罪。主張官吏嚴格依法斷案,做到罰當其罪。(7)主張整肅吏治。在法律疏議中8強調官吏要"導德齊禮,移風3易俗"。對一h切3貪贓枉法行為2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論罪處罰;而對負有監督責任的官吏在職務內4犯罪,要加重處罰。 di≮i≮hzn〓唯ァe┲ㄠg≮g≮c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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