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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機關非

發布時間: 2021-02-02 23:17:46

1. 非同一系統的任何機關互相行文使用

題目有問題,
沒說明是同級還是上下級

2.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這句話什麼意思

意思是如果沒有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公安機關不能逮捕任何公民,如果人民檢察院和法院批准了,那麼只有公安機關才可以執行逮捕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任何機關非擴展閱讀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3. 憲法中規定的「任何公民,非經....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中的「公安機關」具體指的是什麼部門

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監獄偵查部門

4. 非同一系統的任何機關相互行文都使用

B.平行文

5. 任何公民,非經什麼批准或者決定什麼決定並由什麼執行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6.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什麼執行,不受逮捕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7.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

適用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專以上刑罰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適用的程序: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也就是說必須要有逮捕令和公安機關執行人員的證件才能實施逮捕。
任何時候都不能用刑,這與是否逮捕無關。

8.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這句話什麼意思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9. 非同一系統的任何機關相互行文都使用 A:上行文 B:平行文 C:越級行文 D:下行文

A,我看的參考書好幾本都是A

10.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什麼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這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0)任何機關非擴展閱讀: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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