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
❶ 提前介入是什麼意思具體應用是在什麼情況下什麼案件可以提前介入有什麼程序要求謝謝
❷ 民行檢察如何提前介入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檢察院對受理和立案的提前介入,應該是相對於庭審監督和執行監督而言的內。
民事案件不需要審查起訴,容檢察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對法官的監督,對於不受理的監督,對於訴前證據收集和交換的監督,執行方面的監督,總之,是對整個訴訟過程的早期監督,或者說是前期監督。由於檢察院不能幹擾法官處理案件,檢察院和法院的相對獨立性,以及現實的訴訟資源緊張及必要性等方面的條件,訴前監督大部分還包括活實際上由代理律師來完成和啟動,這也符合實際和更加及時有效地進行監督,同時也更加合理地分配了訴訟資源,提高了訴訟的效率和質量。
在庭審和執行時,檢察院可以對程序問題及時提問題進行檢查,也有義務接受訴訟參與人的控告、檢舉,這些都是提前介入的內容,在實際當中,有些冷門。
❸ 檢查院法院什麼情況下提前介入
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時,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申請、保全申請等時!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
❹ 關於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
樓上說的是檢查院自偵案件,這不叫提前介入偵查,而是這些案件的偵查權本來就屬於檢專察院。
提前介入偵查,溯屬其根源,是產生於黨內「雙規」制度。對於一些國家幹部有涉嫌貪污賄賂或職務犯罪行為,黨組織的紀檢部門發現了線索,就會要求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點將問題交代清楚。
而我們的紀檢部門,無論是人力物力還是偵查技術,都無法與正規的司法部門相比,因此,慣常的作法是由紀檢部門組織,請檢察機關的人員進行訊問和調查。
這時,案件並未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但是檢察部門已經開始著手調查案情。
這樣做,對於查清案件事實有一些正面作用,但是也帶來了一系列實務上的問題,其中最有爭議的就是:在雙規期間,向紀檢部門請來的檢察人員如實供述案情是否構成自首?
願與樓主繼續探討。
❺ 檢察院在偵查初始階段提前介入與公安合並提審嫌疑人取筆錄是否屬於越權
根據《來中華人民共和自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詢問,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的監督機關,在人民的監督下獨立行使檢察權,也就是說,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環節,人民檢察院均有權終止調查、重新調查甚至可以直接調查,並且對公安機關也可以做出處罰,因此檢察機關的做法是合法的,至於不批准律師見嫌疑人,這個確實有明確規定,律師可以見嫌疑人,但是我國的司法體制是有沖突的,公安機關只執行公安部的命令,至於司法部的命令,他們視而不見咱們也沒辦法,沒人監督,也沒人管
❻ 什麼叫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是指未到法定程序,上級或相關部門,提前對辦案單位進行監督=審查的一種方法。
❼ 檢察機關如何提前介入案件偵察
如果不是自偵案件,檢察院無權提前介入,當然可以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
❽ 在鞍山特大殺人案中,檢察院提前介入是否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和規定呀
提前介入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精神,違背了設立偵查和審查起訴分離的原則,變成了內檢察機關提容前介入指導偵查機關辦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能採用這種形式。但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這種現象,也是中國特色。但事實上是提前介入,程序上不會體現出來,從這一點上你也可以看出這樣做實際是不合法的,只是在政法委ide統一協調下的產物。
❾ 公安機關要求檢察院提前介入的依據
什麼叫提前介入啊,按照法律規定公安和檢察院都在偵察階段出現,是因為有嫌疑人有多樣犯罪,有的歸公安管,有的歸檢察院管,這個時候兩機構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