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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行政復議聽證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01 22:37:01

行政聽證的解決問題


1.強化行政主體程序行政理念與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意識。傳統上就是一個重實體、輕程序的集權體制的國家,行政權力極為龐大,行政相對方的權利長期得不到重視。在立法中,實體規定多,程序規定少或根本沒有;在執法中,又只偏好追求行政行為結果的實現.而忽視行政權行使過程的合法性;在思想觀念上,往往認為程序繁瑣,影響效率甚至是多餘。行政人員在執行公務或行使權力的時候,程序意識非常差。很多行政機關領導至今都有這種觀念,只要事情沒辦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上有瑕疵,是可諒解的。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依法行政更應依程序行政已成為共識,比較行政權運行過程中設置的行政程序監督機制,行政聽證制度尤為重要,必不可少。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了解、熟悉聽證制度程序本身。同時,聽證制度設立、設置也樹立了一種程序觀念,聽證制度設立了嚴格的程序要求,可以給行政機關領導。給公務員灌輸一種程序觀念,培育行政機關的程序意識。緣此,行政聽證在我國的完善,首先要在思想觀念上認識程序的作用和意義,重視行政規范和制約行政權的功能,使之更多地成為行政相對方的一種權利,保障行政相對方廣泛地參與行政;其次,要盡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在立法上確立聽證權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權利;最後,聽證實際上體現了一種民主參與的過程。行政聽證就為老百姓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程序保證和操作手段,既可幫助行政機關做出正確的行政決定,也可培養老百姓的民主素質和參政意識。2.明確行政聽證申請人范圍及申請程序。首先,在《立法法》和《價格法》及《政府價格決策聽政暫行辦法》中應對行政聽證申請人的范圍以及他們應該如何提出申請予以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其次,在行政處罰聽證申請人范圍問題上,可以借鑒行政復議法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是任何行政訴訟法原告和第三人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聽證申請人的范圍擴展到一切利害關系人。這樣才能真正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3.造就一批相對獨立的專業化聽證主持人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對獨立、穩定的聽證主持人隊伍,要求聽證主持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若干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然後與其所在的行政機關脫鉤,不在行政機關任職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專職、兼職並存。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局、處、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的聽證主持人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根據聽證案件的具體要求,統一選派主持人,並負責參與主持人級別的晉升、罷免等。聽證案件中的主持人不限定為一人,特別是在價格聽證中,最好以聽證委員會的形式出現,由政府物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幾方面的代表組成,這是行政決策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學性的內在要求所決定的。另外,還應賦予聽證主持人明確權責,這是其相對獨立地位的表現,也是其能否充分發揮作用的關鍵。

② 價格聽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來價格自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項目是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定價許可權確定並公布聽證目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實行聽證。

制定聽證目錄以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第四條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③ 街道停車收費聽證會經營方發言稿範文

各位代表、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的關於調整**縣學前教育收費標准聽證會開得很好、很成功,達到了預期目的。會議之所以開得好,主要是各位代表對調整學前教育收費標准聽證給予了大力支持和真誠理解,此外市物價局、縣政府、縣糾風辦、縣消費者協會、城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給予了熱情的指導。在此,我代表縣物價局對各位代表的支持和各部門的指導表示衷心的感謝!
召開這樣規模的聽證會,在我縣來講已是第四次了。它標志著政府定價這項工作正在邁向依法、有序、公開、公正、透明的健康軌道。今天這次會議有三個特點:一是代表的廣泛性。與會代表的推舉產生,基本上代表了幼兒教育受益者的社會各個階層、各個方面;二是參與性。會上各位代表的發言,充分體現了對社會性事業的知情參與意識。並且提出了許多好的建設性意見,這既為政府價格決策起到了參謀作用,又代表了廣大群眾的切身的利益和長遠的利益。三是規范性。這次聽證會,嚴格遵守《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從資料審核到會議的程序,體現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④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規定來說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有相關的證人進行處理。

⑤ 濟南市國家稅務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貫徹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改革。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注冊稅務師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九)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十)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三)承辦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及濟南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⑥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除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內據確鑿的,行容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6)濟南市行政復議聽證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三十六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⑦ 貫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10月1日,《行政復議法》實施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頒布《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現狀

行政復議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的,是我國特有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制度和救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建設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頒布《行政復議條例》,建立了統一的行政復議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九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後,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開展了廣泛的學習宣傳工作,引導群眾以行政復議等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公正、及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很多矛盾被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1)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根據《行政復議法》,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也結合工作實際建立了行政復議的配套制度,較為完整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初步形成。

(2)積極受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999~2006年,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287件,其中2003~2006年年平均增長11%。 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中,受理的佔66%。

(3)行政復議機構不斷健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基本配備了專職復議人員,有些地方還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工作開展的條件基本具備。

(4)辦案方式不斷創新,有效化解矛盾。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構在適用簡易程序,實地調查取證,實行公開聽證、專家論證、集體會審和運用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等方面,積極探索,不斷創新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依法及時辦結行政復議案件,解決了大量的行政糾紛,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5)糾錯功能充分發揮。從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結果看,撤銷、責令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案件,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占審結案件總數的8%,在國土資源部已審結的案件中佔14%,通過行政復議糾正了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起到了監督作用,促進了依法行政。一些地方還積極探索改變就復議論復議的做法,把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與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建立了行政復議建議書制度。

隨著形勢的變化,新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出現,行政復議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一是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不斷上升,行政復議申請事項涉及面廣。二是疑難復雜案件不斷增加,很多案件是民事關系和行政關系交結在一起,時間跨度大,涉及人數多,關系錯綜,案情復雜。三是復議申請事項很多是涉及當前國土資源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四是社會影響重大,一個案件的結果往往引起連鎖反應,如處理不好,將影響社會穩定。五是復議案件引起的行政應訴難度不斷加大,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常有不同,有些問題需要與人民法院反復溝通協調才能達成一致。

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新要求

2006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對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公布《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在總結《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行政復議制度。《實施條例》的實施,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積極受理案件,保護人民群眾的行政復議申請權

《實施條例》針對當前行政復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要求,在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和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凡是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受案范圍的,都應當受理;對可受理可不受理的,也應當本著積極受理的原則受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 「告狀難」的問題。 對依法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也要認真審查作出解釋,告知解決的渠道,不能簡單一推了之,應避免矛盾的激化。

此外,《實施條例》還規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人民群眾財產權而又未告知救濟途徑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長至20年。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很多是涉及群眾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財產權利,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堅持依法行政,積極告知訟權。

(二)改進和創新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

《實施條例》規定了聽證、和解、調解等制度,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更加便捷、靈活地審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須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准許。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三)增加了行政復議決定種類

為了更好地解決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實施條例》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等行政復議決定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兩種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一是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二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四)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一是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二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報落實情況,以促進依法行政工作,避免同類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三是行政復議機構要定期向行政復議機關匯報行政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工作的建議;四是上級復議機關加強對下級復議機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的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加強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加強業務指導,確保不同地區對同類案件裁決結果的基本一致,確保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對同一法律適用意見的基本一致。要將指導作為一項制度落實下來,以召開經驗交流會、專題研討會、案例評析會等形式,通報行政復議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主要側重於行政復議機構是否依法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是否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是否依法公正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標准要看是否解決了行政爭議,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復議機關的領導是行政復議的第一責任人。 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切實負起責任,把行政復議工作擺到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健全行政復議機構,配備專業行政復議人員,提供專門的行政復議場所和辦公條件,解決行政復議經費,為行政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條件。建立領導責任制,把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行政復議質量是否過硬、行政復議機構設置是否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等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二)運用多種方式,妥善處理行政爭議

《實施條例》規定了和解與調解制度,運用這兩種方式手段處理復議,應當注意其適用情況。

在運用和解制度時應當注意:一是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規定的裁量權作出的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涉及罰款或對違法性質認定的具體行為可以進行和解或調解,一些羈束行政行為,如確權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等,不能適用和解制度;二是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行政復議和解協議是在事實清楚、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和解協議必須在行政復議決定前達成,且必須簽訂書面的和解協議;四是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准許後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調解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是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調解也應當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行政復議調解的效力不同於行政復議和解協議的效力,和解協議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准許才能生效,而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另外,作出駁回決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必須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作出;二是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不能任意擴大范圍;三是上級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三)以行政復議工作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

實踐證明,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既可以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也有利於通過行政復議案件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促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斷改進和完善,從而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其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作為被申請人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對照檢查,定期總結,向單位領導或有關機構報告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

⑧ 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聽證舉行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應當及時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准許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時參加聽證並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七條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是否有迴避申請,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處罰依據;
(四)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迴避的,聽證暫停。
第十八條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交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拒絕簽名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結聽證的情形。
終結聽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權利的行使。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的第四章 海關稽查的處理

第二十抄五條經海關稽查,發襲現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應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可以在3年內向被稽查人追征。必要時,經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通知銀行在被稽查人存款內扣繳。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海關在對被稽查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稽查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於符合《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規定的聽證申請,海關應當按規定受理。
第二十八條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或者構成走私罪但不起訴以及免除刑罰的行為,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⑩ 我國行政管理中的聽證制度時限多久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順序如何各自的時限又是多久

聽證制度一般是3-7天,各個法規規定的不一樣
行政訴訟後不能再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後可以再行政訴訟
先行政訴訟,則三個月
先行政復議則兩個月,出決定後15日內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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