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應
⑴ 中國各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主要職權
憲法的規定:每節是一個國家機關,我全貼上了你把名稱和性質和職權寫上就行了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三章 國家機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
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
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
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
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
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
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
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
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
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
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
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
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
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
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
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
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
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
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
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
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
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
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
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
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
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
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
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
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
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
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
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
嚴;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
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
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
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
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
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
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
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
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
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
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
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
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
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
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
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
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
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
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
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
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
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
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
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
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
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
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
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
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
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
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
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
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
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
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
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
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
的戒嚴;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
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
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
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
、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
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
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
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
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
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
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
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
則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
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
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
律規定。
第九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
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
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
、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
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
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
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
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
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
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
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
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
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
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
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
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
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
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
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
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
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
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
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
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
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
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
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
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
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
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
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
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
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
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
、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
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
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
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
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
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
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
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
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
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
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
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
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
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
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
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
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
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
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
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
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
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
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
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
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
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
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⑵ 國家機關普通話等級應到幾級
根據國家及有關部委的要求,現階段各類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的等級標准如下: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為一級以上水平;教師和大學生為二級以上水平;公務員和社會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為三級以上水平。
⑶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構有什麼區別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構的區別是: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的總和。
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國家機構是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實現其統治職能而建立起來的進行國家管理和執行統治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拓展資料:
國家機構的本質取決於國家的本質。國家機構實際上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實現其階級統治的工具。
主要特點:
(1)階級性:國家機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
(2)社會性: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
(3)整體性:國家機構是統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
(4)強制性: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⑷ 什麼叫國家機關什麼叫政府部門
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政府是指國家進行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機關,實際上是國家代理組織和官吏的總稱。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 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4)國家機關應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組成:
1、國家元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3、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如行政公署、開發區管委會、公安局派出所、鄉鎮工商所、稅務所等等。
4、國家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5、國家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關。
6、國家軍事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下轄的軍委辦公廳、軍委聯合參謀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訓練管理部。
軍委國防動員部、軍委紀委、軍委政法委、軍委科技委、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軍委審計署、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共15個職能部門。
7、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以及地方監察委員會。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⑸ 要進入國家機關政府部門,應選擇什麼學校,什麼專業
想進入國家政府機關,那麼首先要考取公務員,公務員要求專科以上學歷,公務員考專試至少要在前5名.近幾年屬專科文憑很難進入政府機關,基本都是本科以上文憑.
那麼首先你要考取一個大學,當然越好的大學越好,首選政法類大學,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等.其他大學也行.
其次,選專業,首選是法律專業,但也要根據考單位,比如去工商學工商管理,去海關可以讀物流,去外交部可以讀外語,去政府部門可以讀中文系或文秘之類.法律專業可以考的單位比較多.
最後,沒要求讀什麼,也就是多看些公務員考試的材料,以及自己的專業.還有要多關心下國家的大事,多看些國際新聞會,多看些法制節目等等
我也曾希望考公務員,只可惜我只有專科文憑競爭不過別人.所以我強烈建議,現在公務員競爭激烈,你現在不要考慮考公務員的問題,你現在要做的就是好好讀書,考上一所好大學,拿到較高的文憑,那樣你的路就好走了.如果沒有關系,只靠實力的話,你唯一的實力就是文憑,越高越好!
⑹ 國家機關職務(職位)有哪些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幹部):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國家級副職(二級幹部):
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省部級正職(三級幹部):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主席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特殊規定的副職),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如江蘇省省長、北京市市長)(特殊規定的副職),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部隊正軍職幹部(如四川省軍區司令員、18集團軍長)
四、省部級副職(四級幹部):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廳但是必須要副部級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部單位,如省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任。)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紀委書記,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如南京市市長)(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部隊副軍職幹部(如上海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集團軍副長)
五、廳局(地)正職(五級幹部):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席、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重慶市財政局局長),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如寧波市副市長),紀委書記,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如蘇州市市長),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正職。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五級為高級幹部
六、廳局(地)副職(六級幹部):
(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處但是必須要副廳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廳單位,如市政法委,市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書記兼任。)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副廳級正職(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如蘇州市副市長),紀委書記,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七、縣處級正職(七級幹部):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如廣東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如濱海縣縣長),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重點中學正職。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八、縣處級副職(八級幹部):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副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如崑山市副市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市屬中學正職。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九、鄉科級正職(九級幹部):
(包括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十、鄉科級副職(十級幹部):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鄉科級在下,就是所股級(十一級幹部),是中國行政當中最小的,一般是鄉里邊財政所、派出所之類的。
一般情況下,幹部的職務和級別是相對應的,比如某縣的正縣長就是縣處級。但也有例外,某縣正縣長的職務是縣長,但他可能是副市級。
總之,幹部的級別和職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職務和職稱是兩回事兒一個道理。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對應關系:
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
司(廳)長 巡視員
副司(廳)長 助理巡視員
處(縣)長 調研員
副處(縣)長 助理調研員
科(鄉)長 主任科員
副科(鄉)長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一樣,既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又有嚴格的數額限制。
執行公務員制度與參照管理的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級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級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
三至四級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
四至五級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
五至七級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
六至八級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助理巡視員;
七至十級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調研員;
八至十一級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助理調研員;
九至十二級科長,鄉(鎮)黨委書記,主任科員;
九至十三級副科長,鄉(鎮)黨委副書記,副主任科員;
九至十四級科員,幹事;
十至十五級辦事員
⑺ 國家機關必須在什麼范圍內依照什麼行使權力
國家機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憲法》屬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7)國家機關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⑻ 什麼是國家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單位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8)國家機關應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