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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內控審計制度的修訂

發布時間: 2021-02-01 00:08:16

A. 如何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B. 如何加強內部審計程序控制

加強內部審計程序控制的措施:

  1. 項目審計實行組長負責制。

  2. 實行審計公示和迴避制度。

  3. 實行審計業務三級復核制度。

  4. 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

  5. 嚴格審計文書審簽制度。

  6. 建立審計資料歸檔制度。

  7. 完善審計質量控制考核制度和追究制度。

內部審計的定義:

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和標准,是否有效和經濟的使用了資源,是否在實現組織目標。

內部審計的對象:

  1. 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2. 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進行審計。如:賬期審計,回款期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 以規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准、流程等的執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如:目標完成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審計,折扣許可權與審批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 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內部審計的方法:

  1. 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和會計核算程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2. 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後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和憑證。

  3. 抽查法。提供三種抽樣方法,包括等距抽樣、隨機抽樣、PPS抽樣,從被審單位被審計對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藉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

  4. 審閱法。

  5. 分析法。

  6. 抽樣審計與詳細審計結合法。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確定審計樣本是在內控制度與重要性水平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當對某一樣本產生懷疑時,審計人員可能會擴大樣本的數量或對某一樣本的業務流程進行詳細審計。

  7. 效益評價審計法。

C. 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怎麼審計

僅供參考: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環節,是組織內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內部審計工作做得好,對組織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內部審計工作還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面對存在的問題,只有想辦法作出實實在在的工作成績,讓領導和群眾很直觀地看到內部審計工作的價值,讓被審計單位切實感受到內部審計對其工作的幫助和促進,才能得到領導的重視、群眾的正確認識和被審計單位的主動配合。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明確工作目標,弄清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

要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首先必須清楚內部審計的職能是什麼,明確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什麼。國內《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從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看出,內部審計的職能就是監督和評價,其工作目標就是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二、找准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入點

應選擇最能直觀體現內部審計工作價值的審計項目作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入點,而通過審計能夠直接為組織帶來增收或節支的項目就是最佳的選擇,如基建修繕工程造價審計。我們醫院原來也不重視內部審計工作,為了打開工作局面,我們內部審計部門選擇了基建修繕工程造價審計作為切入點,通過首個修繕工程項目造價審計,審定造價比施工單位原報價降低約20%,內部審計工作的價值很直觀地顯現出來,內部審計工作很快引起了醫院領導的重視,為將來更好地開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正確選擇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項目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必須緊緊圍繞組織的中心工作,選擇領導重視、員工關注的對組織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影響重大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此外,內部審計人員還要深入調查了解被確定為審計工作重點的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審計項目,使內部審計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

四、改進工作方式,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離不開領導層的支持,離不開組織內部相關職能部門、被審計部門的理解、配合與支持。同時,也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存在密切的聯系。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難以順利進行,或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與內部審計工作方式單一、不能取得各有關方面的充分理解有很大關系。因此,改變單一的工作方式簡單的狀況,做好與各相關方面的溝通,對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十分重要。要做好溝通協調工作主要應從下面幾點入手:

(一)做好與組織領導層的溝通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或修訂內部審計的有關制度與規定時,通過與組織領導層的充分溝通,能夠使組織領導層增加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了解,使內部審計的有關制度與規定能盡快通過組織領導層的批准,以書面形式下發。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通過經常與組織領導層的溝通,可以及時了解領導層所關心的組織工作的重點問題,從而合理確定服務於組織重點工作的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內部審計機構如能及時就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項目實施計劃與組織領導層溝通,向組織領導層說明審計項目的實施對加強組織內部控制或提高組織經濟效益的重大意義以及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可以取得組織領導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從而有利於各項內部審計項目的順利實施。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審計部門要及時與組織領導層溝通,向組織領導層詳細分析所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和內部控制漏洞的危害,並提出內部審計的糾正措施和改進建議。這樣就可以取得組織領導層對審計建議的理解與重視,有利於審計決定的執行,實現內部審計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的目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

被審計單位配合與否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項目實施計劃的能否順利實施,而這又取決於被審計單位能否對內部審計工作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取得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正確理解,內部審計機構工作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有效溝通就十分重要。首先,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前,要向被審計單位說明內部審計不是一味的挑毛病找問題,審計的主要宗旨是「一審、二幫、三促進」,即通過審計發現問題,幫助被審計單位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和問題存在的危害性,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從而促進被審計單位把工作做得更好,以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積極配合。在審計實施階段,要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概況、工作流程、內部控制制度等重要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無關大局的細小問題,及時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提出整改建議,並督促其在審計結束之前整改完畢,這樣可以縮小審計報告的問題面,以利將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認可。通過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及審計處理意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獲得被審計單位的認同,有利於審計決定的執行,達到審計的目的。

(三)與組織內部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

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有時需要組織內部財務、總務、基建等行政職能部門的配合。內部審計機構需要這些部門在哪些方面給予配合、如何配合,都需要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經常及時地與這些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只有這樣,才能獲得這些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從而給予積極的配合。

(四)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的溝通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要經常向當地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協會等組織外部的有關機構咨詢法律法規、制度和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經常保持與這些組織外部機構的聯系與溝通,以及時獲得其幫助和支持。

(五)內部審計人員相互之間的溝通

要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之間的相互溝通也不可忽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和下屬保持良好的溝通,向下屬布置任務時,要使下屬能充分了解審計任務的目的、范圍和方法。內部審計人員要將審計工作進度、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向審計機構負責人匯報,以利於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及時掌握審計工作進度,共同討論有關問題,及時調整審計工作方案。審計過程中,審計組人員之間也要加強溝通,既明確分工,又協作配合,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五、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任何一項內部審計工作,都需要內部審計人員來具體負責完成。而能否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有效防範審計風險又取決於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通常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兩個方面,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不能只看其某一方面的素質高低,而應從以上兩個方面綜合來衡量。只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同時具備較高水平的業務技能,才有可能將審計工作做好。只具備內部審計人員思想和品質方面的良好素質,敢於抵禦各種誘惑,敢於依法依紀辦事,但業務技能低下,不了解與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審計和與審計有關的會計、稅務、金融、工程造價及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就不可能做到依法依紀辦事,也就不可能具備真正意義上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從而也不可能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只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思想和品質方面的良好素質,同時又熟悉並掌握與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必要的審計和與審計有關的會計、稅務、金融、工程造價及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並注重知識的更新,不斷提高業務技能,不斷加強思想作風建設,才能真正意義上具備審計人員的基本職業道德素質,並不斷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從而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因此,要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必須不斷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注重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更新,做好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工作,使內部審計人員時刻保持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不斷提高業務技能,造就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內部審計人員隊伍。

D. 怎樣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1. 建立健全內審機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是現代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是規范現內代市場主體容的關鍵。

  2. 加強內審的制度化建設。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國家審計法要求設立的,應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工作指導。

  3. 提高內審人員的素質。提高內審人員素質除了提高政治、經濟生活待遇外,還要針對內審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知識老化的客觀實際,加強內審人員的在職培訓,輔之以必要的復合型人才的引進。

  4. 選擇好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在時間上應從事後審計轉向事前、事中審計,做到事後檢查與事前、事中檢查的有機結合。

  5. 實現內部審計因素的全面整合。無論是單位內部審計,還是系統內的「上審下」,審計方法均應從現行的以賬表為主導的審計與以內部控制系統為主導的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轉向以內部控制系統為主導的審計與以業務為主導的風險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6. 實現內審的信息化。審計技術手段從手工審計逐步向計算機輔助審計過渡,要求建立一個內審意見資料庫加以配合,一方面可以讓內審人員參考其他檢查人員的意見和經驗,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內審分析和意見標准化,最終進行計算機審計。

E. 有關加強內控制度的審計建議怎麼寫

(一)提高領導層對內控的重視度,完善內部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的建立,是制度真正落實的有效保障。影響控制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董事會、企業管理者的素質、企業文化、組織結構等。加強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一是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企業財務管理為核心,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點,使企業成為面向國內外市場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的一種企業機制。二是要建設企業內部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管理的理念,風險管理理念,管理控制方法,組織機構,外部環境影響等。因而為了企業的發展,一定要提升企業領導層和管理者的思想意識,轉變其管理觀念,使之增強對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內部會計控制的管理力度,從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明確審計方向,確定審計目標,掌握審計重點。

對於一個企業而言,企業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最終目標在於通過這樣一個審計活動,完善審計內控制度,維護企業資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因此在審計內容上內部審計人員要通過查閱法、調查表格法等審計方法,了解企業管理信息和流程(傳遞溝通方式、制度匯編、職責分工、崗位規范和標准)等相關資料,進一步向相關部門和人員了解企業的相關業務及財務資料,對企業主要業務的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分析,掌握這類控制點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處,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在審計方法和手段上要全面運用計算機技術、網路信息技術,重視風險分析,保證內控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最後,企業還要建立起內部控制審計隊伍訓練培養基地,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不斷強化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意識和審計專業技能,為企業培養一支高素質、高質量的審計團隊。

(三)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執行與監督職能。

內控制度要發揮良好的作用並且得到有效執行,企業必須具備足夠的人員及資源,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務,並且應選拔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員工,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對員工實施科學、有效的監督。

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使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更多地參與到企業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的內部控制中,通過對企業會計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審,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中的漏洞和隱患,並針對企業會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加以技術修正或改進,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和措施,提高企業的綜合實力。

F. 如何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針對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種種題目,我以為應當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治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的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將內部審計納進企業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後,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

第三、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進步內部審計職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司員工的監視。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職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職員的業務能力培訓。

第四、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的重新熟悉,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熟悉,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

第五、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要不斷拓展業務領域。當前內部審計發展趨勢是:1、加強企業的風險治理,將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防範於未然;2、加強企業的內部制度評審,建立嚴密、完善的控制體系;3、加強治理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謀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G.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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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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