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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內控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31 20:02:15

① 企業現有內控、內審、財務風險管理、紀檢監察、法務等部門,如何分工協作,建立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要想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學習國家下發的關於「兩個體系」的相關內容,此內容及其完善,但是太多,無法簡單表述。如有問題,方可聯系我

② 如何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監督

切實增強抓好內部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隊伍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化對內部監督管理工作極端重要性和現實必要性的認識,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推動內部監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牢固樹立「監督者首先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增強主動接受監督、自覺支持監督、帶頭開展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習慣於在監督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既要加強組織領導,又要自覺接受監督,帶頭開展監督。

著力提高內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針對性。一要強化對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通過個別談話、定期約談、民主測評、責任追究和目標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領導幹部執行政治紀律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二要強化對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針對案件檢查、信訪舉報、執法監察、糾風治亂、效能監察等執紀執法辦案重點部門和線索初核、立案、移送、銷案等重點環節,加大監督力度,促進依紀依法辦案,確保公正廉潔。推行執紀執法辦案回訪制度,防止不作為、亂作為和違法違規辦案、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三要強化對紀檢監察幹部思想作風情況的監督。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幫助紀檢監察幹部築牢遵紀守法、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同時,拓展監督內容,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確保其秉公執紀、文明執紀,廉潔自律、干凈幹事。

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一要完善上級對下級的制約機制。發揮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優勢,加大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管理力度。強化上級紀委監督責任,探索上級紀委派員指導、監督並參與下級紀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健全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機制,推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述職述廉和報告工作等措施。二要健全完善本級機關的內控機制。明確幹部室和機關黨組織作為內部監督的主要職能部門,使之積極介入執紀執法活動,針對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和跟蹤監督。強化一崗雙責制,以各級紀委書記、分管領導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為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監督貫穿於執紀執法和隊伍建設始終。完善機關內設機構之間溝通協調機制,形成互通信息、加強配合、相互監督的良好氛圍。三要完善下級對上級的監督機制。建立和完善情況通報、情況反映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等制度,使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研究制定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監督工作辦法,明確下級紀委在職權范圍內對上級紀委的監督職責。探索實行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機關室主任和班子成員履行職責、執紀執法、勤政廉政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述職和評議活動。

不斷豐富內部監督管理辦法。一要認真執行相關制度。抓好民主生活會、個人述職述廉等黨內監督制度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落實,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幹部外出執行公務情況報告制度、辦案問訊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等,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防止執紀不公、以案謀私等現象的發生。健全完善並認真落實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輪崗交流制度。二要拓寬監督途徑。認真落實各級黨組織、黨員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監督職責,充分運用巡視、執法檢查、專項檢查、信訪舉報、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與案件檢查、信訪舉報、幹部人事等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增強內部監督實效。三要完善目標管理檢查考核機制。將內部監督情況納入目標管理檢查考核體系,完善內部考評機制,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評定。四要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紀檢監察幹部在公務活動中造成過錯的,紀檢監察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分管領導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室主任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有關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

③ 如何加強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管理

魯紀干 基本情況
強化制度保障,內部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山東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緊緊抓住建章立制這個關鍵,健全完善上下統一、基本完備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內部監督制度。省紀委、監察廳先後出台《省紀委常委會關於加強自身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試行)》等制度,並匯編《山東省紀委、監察廳機關自身建設與管理規章制度選編》,印發全省紀檢監察系統。二是健全工作運行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緊抓重點部位和重要人員,進一步健全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管理、廉政風險防控和紀檢監察業務等方面的制度規范。臨沂、泰安和濱州市紀委、監察局把規范辦案程序作為重點,建立了縣(市、區)紀委交叉辦案、案件審理助辯等制度。淄博和棗庄市紀委、監察局突出責任追究這一關鍵,制定了《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幹部管理制度。省紀委、監察廳制定《關於規范機關幹部外出行為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日午間禁酒制度》等,規范紀檢監察幹部行為。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管理監督的通知》,嚴格紀檢監察幹部選調錄用,規范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職責分工,加強紀檢監察幹部履職監督。建立幹部輪崗交流制度,對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執法監察、糾風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輪崗交流。完善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查處和情況通報制度。
創新監督方式,內部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探索創新,形成了一些切實可行、特色鮮明的內部監督機制。一是查訪回訪。棗庄市山亭區、淄博市淄川區和滕州市紀委、監察局定期開展對辦案紀律執行情況、紀檢監察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作風建設情況的明察暗訪,做到抓查訪、常督促,抓回訪、常提醒。臨沂市蘭山區紀委、監察局推行公務活動情況監督回訪反饋制度,把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二是實施目標管理考核。省紀委、監察廳制定《委廳機關、派駐機構綜合考核評比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採取多種方式對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和派駐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評先樹優和幹部使用等結合起來,使考核成為強化監督、推動工作的重要手段。三是建立紀檢監察幹部電子廉政檔案。一些市、縣探索建立了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和派駐機構副組長以上幹部電子廉政檔案,全面動態掌握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廉政情況。
注重夯實基礎,紀檢監察幹部綜合素質全面提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始終把加強教育作為強化內部監督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以開展「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主題實踐活動和「建設學習型機關」活動為載體,不斷完善中心組學習制度。堅持每年一個主題,深入開展主題教育活動,著力解決紀檢監察幹部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會議、專題講座和黨課等形式,組織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文件,引導廣大紀檢監察幹部不斷增強自律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整個隊伍呈現出積極向上、奮發努力、風清氣正的良好狀態,反腐倡廉建設公眾滿意度穩步上升。
存在問題
認識不夠到位。少數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對內部監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對存在的問題不敢正視,存有「怕出醜」的心態和「家醜不可外揚」的想法,導致對幹部的監督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個別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接受監督的意識有待增強。
制度不夠完善。目前各級已出台的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管理文件和規定,有的比較籠統抽象,操作性不強;有的對幹部八小時以內「工作圈」管理監督的多,對八小時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監督的少;對違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環節管理監督的多,對一些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約不夠。特別是對領導幹部和執紀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還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責任追究上往往礙於情面不能夠從嚴處理,影響了監督效果。
監督主體不統一。有的把管理監督工作放在幹部室,有的放在辦公室,有的放在機關黨委(支部),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監督機構,沒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開展工作,監督主體和責任不明確、不規范。
體制機制不健全。按照黨章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實行的是雙重管理,但上級紀委離得遠,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不能形成經常性監督;同級黨委對紀檢監察機關往往又比較信任,容易忽視對其監督;下級監督缺乏有效的途徑和辦法,監督效果不夠明顯。
對策建議
切實增強抓好內部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隊伍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化對內部監督管理工作極端重要性和現實必要性的認識,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推動內部監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牢固樹立「監督者首先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增強主動接受監督、自覺支持監督、帶頭開展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習慣於在監督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既要加強組織領導,又要自覺接受監督,帶頭開展監督。
著力提高內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針對性。一要強化對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通過個別談話、定期約談、民主測評、責任追究和目標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領導幹部執行政治紀律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勤政廉政、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二要強化對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針對案件檢查、信訪舉報、執法監察、糾風治亂、效能監察等執紀執法辦案重點部門和線索初核、立案、移送、銷案等重點環節,加大監督力度,促進依紀依法辦案,確保公正廉潔。推行執紀執法辦案回訪制度,防止不作為、亂作為和違法違規辦案、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三要強化對紀檢監察幹部思想作風情況的監督。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幫助紀檢監察幹部築牢遵紀守法、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同時,拓展監督內容,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確保其秉公執紀、文明執紀,廉潔自律、干凈幹事。
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一要完善上級對下級的制約機制。發揮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優勢,加大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管理力度。強化上級紀委監督責任,探索上級紀委派員指導、監督並參與下級紀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健全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機制,推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述職述廉和報告工作等措施。二要健全完善本級機關的內控機制。明確幹部室和機關黨組織作為內部監督的主要職能部門,使之積極介入執紀執法活動,針對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和跟蹤監督。強化一崗雙責制,以各級紀委書記、分管領導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為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監督貫穿於執紀執法和隊伍建設始終。完善機關內設機構之間溝通協調機制,形成互通信息、加強配合、相互監督的良好氛圍。三要完善下級對上級的監督機制。建立和完善情況通報、情況反映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等制度,使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研究制定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監督工作辦法,明確下級紀委在職權范圍內對上級紀委的監督職責。探索實行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機關室主任和班子成員履行職責、執紀執法、勤政廉政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述職和評議活動。
不斷豐富內部監督管理辦法。一要認真執行相關制度。抓好民主生活會、個人述職述廉等黨內監督制度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落實,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幹部外出執行公務情況報告制度、辦案問訊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等,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防止執紀不公、以案謀私等現象的發生。健全完善並認真落實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輪崗交流制度。二要拓寬監督途徑。認真落實各級黨組織、黨員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監督職責,充分運用巡視、執法檢查、專項檢查、信訪舉報、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與案件檢查、信訪舉報、幹部人事等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增強內部監督實效。三要完善目標管理檢查考核機制。將內部監督情況納入目標管理檢查考核體系,完善內部考評機制,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評定。四要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紀檢監察幹部在公務活動中造成過錯的,紀檢監察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分管領導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室主任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有關承辦人承擔直接責任。

④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第三章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准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 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 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 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 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 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 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⑤ 新形勢下紀檢監察機關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內部管理有哪些不科學的地方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⑥ 19.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 ),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此外,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6)紀檢內控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條例(試行)》自2003年12月頒布施行以來,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其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確、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等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形勢發展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決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問題,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成立文件起草組,由習近平擔任組長,劉雲山、王岐山同志任副組長,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於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⑦ 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關系是怎樣的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審計、財務、監察、紀檢、工會等部門組成的監督控制機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主要體現在財務核算過程審核監督、預算編制與執行監督、財務檢查與復核監督,包括財務人員的崗位之間監督等。
其關系既有一定關聯相互監督控制關系,也具有各自相對獨立控制監督許可權,立比如審計可以對財務進行審計監督、財務也可以對審計進行資金使用執行情況監督、監察等部門也可以對審計、財務監督等......
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系統化監督,包括人財物的內部控制;而內部會計控制制主要是財務從資金預算規劃、使用執行、財務決算等方面的監督,不涉及到人事等方面......

⑧ 科技處廉政風險防控重點有哪些對應的內控制度或措施有哪些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切實增強預防腐敗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我局按照縣委關於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科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各項工作,幹部職工的廉政意識和廉政風險防控能力明顯增強,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全力營造良好氛圍
為開展好此項工作,我局以領導崗位、業務科室為重點,積極營造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圍,力爭做到了三個到位:一是思想認識到位。我局先後組織全體幹部職工學習有關廉政建設工作的文件和規定,學習各級領導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組織學習《廉政准則》,領會精神實質,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上來,預防和控制黨員幹部及重要科室業務人員工作失誤,以制度保持黨員幹部的清正廉潔,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形象的發生。通過學習,大家了解並掌握查找風險點的原則和方法,充分認識排查崗位廉政風險點的重要意義。二是組織領導到位。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局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日常工作。三是宣傳教育到位。召開了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動員會和業務培訓會議,通過講案例擺事實,使全體幹部職工自覺參與到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來,主動查找風險點。
二、周密部署,全面清權排查,准確查找崗位風險點 
一是全面清權。在廣泛聽取黨員幹部群眾對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根據三定方案,全面清理和確定對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的各類權力事項,編制職權目錄,繪制權力運行流程圖,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二是積極排查風險點。我局緊扣科技項目申報這個核心,努力把廉政風險排查貫穿科技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主要圍繞科技項目申報、專利補助、科技成果評選以及內部物質采購、人事任免等重點環節和關鍵崗位,查找存在的風險。三是分析歸納總結。通過填寫《個人廉政風險自查表》、《科室廉政風險自查表》《單位領導班子廉政風險點自查表》,廣泛收集幹部職工和服務對象提出的崗位風險點見解,認真進行分析總結,扎實有效歸納提煉,經過多方徵求意見,共收集整理了多個風險點提交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多種管理制度,為後期風險點的防控提供重要保障。
三、制訂措施,強化監控,防範崗位廉政風險 
一是制訂防控措施。在確定了重要崗位和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按照局工作崗位廉政建設總體要求,通過明確崗位職能職責、進行風險的辨別和評估、提出風險的預防措施,構建本局各項廉政防控機制,分類制訂防範措施和內控制度。對已有的相關工作制度,按照廉政風險防控要求進行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沒有建立的制度及時補充,使各項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充分體現民智、民情和民意,切實做到風險定到崗、制度建到崗、責任落到人。二是強化監督管理。建立廉政風險監督渠道。通過公開監督舉報電話、設置意見箱、定期召開座談會、經驗交流會及階段檢查、自查、抽查等方式,及時收集群眾意見,定期匯總,查找不足,限期整改;強化監督考核機制,把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納入行風效能建設、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和黨風廉政責任制一起抓,實現對廉政風險的有效防控。
四、廉政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建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廉政風險防範工作有效促進局機關自身懲防體系建設,創新了局機關內部監督的工作方法,實現了幹部職工從被動接受監督到主動防範廉政風險的轉變。以前主要是領導重視和參與,一般幹部往往是發生過錯受到批評和處分,才發現自己的廉政風險點。通過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使大家時刻明確所在崗位的廉政風險,增強了防範意識。二是加強了行使行政審批權的各個具體環節的有效監督,實現了以事後監督為主的處罰制度向事前防範、事中監督、事後處罰並重的轉變,使全體幹部職工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廉政和風險意識。三是通過查找風險點、公開風險點、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他律與自律相結全、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良好局面。

⑨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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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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