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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聽證程序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1-31 17:44:26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Ⅱ 申請再審聽證之後,是什麼程序

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後的程序,一般有兩個:

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

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申訴聽證程序規則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

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Ⅲ 到底有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上沒有再審聽證的具體規定,包括聽證程序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按照庭審的程序進行再審審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3)申訴聽證程序規則擴展閱讀:

一、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製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二、申請再審的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與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1)審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產、行政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2)對於當事人就本院一審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處理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屬於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屬於刑事的再申訴,由本院再次進行審查,對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可能確有錯誤的,決定進行再審。

(3)對於當事人就本院的二審終審的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申請再審的,由本院審查處理;屬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屬刑事申訴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審理處理,必要時也可以交由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院審定。

(4)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申請人應依法交納訴訟費。

Ⅳ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1.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是:兩萬元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復議機關的確定與復議對象(被申請人)相關。弄清了被申請人就可以確定復議機關,不復雜的。
首先,在這個案件里,共有三個獨立的行政行為(罰款、吊銷、拘留);
若分別對三個行政行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則被申請人分別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對罰款不服)、市東區工商局(對吊銷不服)、市東區公安局(對拘留不服),則復議機關分別是市政府、區政府或是工商局、區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問題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為,理論上,最好有個共同的復議機關來審理此案,但依據復議法,對此種情形尚沒有規定共同復議機關,所以仍只能分別提起,分別是不同的復議機關管轄。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Ⅳ 人民法院的復查聽證程序如何

法律沒有規定這個程序,這個程序是法院內部的行政規定,屬於文件規定而不是法內律。

另外,不是每容個案件都必然要通過聽證程序,只有法院認為有必要才啟動聽證程序。

一般通過聽證會能夠給案件一個明確的說法,這是我們期待的結果。

但也有不同意的,我遇到過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並聽到了異樣的聲音:本來法院要為他的案件舉行聽證會,但他拒絕,他認為聽證會是法院斷絕申訴人繼續申訴的一個手段,聽證會一般不會對案件有實質的解決,都是法院找的人,不會向著申訴人,而如果聽證會認為不應再審後,申訴人的申訴之路將更加難,所以他不同意聽證而只要求再審,這是另外一種聲音。

Ⅵ 行政再審申訴的聽證會申訴人應注意的事

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件審查聽證會須知 :
一、聽證當事人收到聽證會通知書後,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裁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三、根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聽證各方當事人均有權要求出席聽證的法官迴避,但是否同意,由庭長決定。
四、再審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有權陳述再審申請的理由和請求,其他當事人有權進行抗辯。
五、聽證當事人經聽證法官允許,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答辯,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但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六、聽證須圍繞再審申請的內容進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涉及案件的物證攔鏈野、書證和其他證據簡喊材料,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對於新證據應當特別提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聽證法官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提喚蔽交,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沒有按規定的舉證期限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七、聽證會結束時,聽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核對聽證筆錄,並予簽名或者蓋章。
八、聽證期間不得喧嘩、吵鬧、吸煙和隨意走動,不得開啟或者使用行動電話和尋呼機。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聽證法官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聽證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和請求,必須在聽證會上提出。聽證會結束後,非經聽證法官要求,法庭不接受任當事人的材料、說明或者來訪。

Ⅶ 申訴聽證時,能申請鑒定嗎

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件審查聽證會須知 :
一、聽證當事人收到聽證會通知書後,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裁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三、根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聽證各方當事人均有權要求出席聽證的法官迴避,但是否同意,由庭長決定。
四、再審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有權陳述再審申請的理由和請求,其他當事人有權進行抗辯。
五、聽證當事人經聽證法官允許,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答辯,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但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六、聽證須圍繞再審申請的內容進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涉及案件的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材料,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對於新證據應當特別提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聽證法官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提交,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沒有按規定的舉證期限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七、聽證會結束時,聽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核對聽證筆錄,並予簽名或者蓋章。
八、聽證期間不得喧嘩、吵鬧、吸煙和隨意走動,不得開啟或者使用行動電話和尋呼機。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聽證法官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聽證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和請求,必須在聽證會上提出。聽證會結束後,非經聽證法官要求,法庭不接受任當事人的材料、說明或者來訪。

Ⅷ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什麼規定

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外,有的地方還有關於有關聽證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Ⅸ 高院申訴再審,高院通知聽證,請問聽證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9)申訴聽證程序規則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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