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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轉辦局

發布時間: 2021-01-31 08:38:23

『壹』 如何辦理公務員轉任手續

1.擬調入的單位(公安系統)有編制空缺並根據工作需要同意接收。 2.編制管版理部門辦理相關入權編手續。 3.填寫「公務員調任轉任登記表」一式三份,在調出機關、調出機關主管部門、調入機關、調入機關主管部門意見欄內填寫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4.我市人社部門對調出地人社部門發商調函,調調動人個人檔案及現實表現審核,審核合格後開具「調轉通知」。
5.調出地人社部門收到調轉通知後,對調出機關主管部門開具「調轉通知」;調出機關主管部門對調出地人社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調出)」。 6.調出地人社部門對我市人社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調出)」;我市人社部門對調入機關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調入)」。7.調出、調入地人社部門及調出、調入機關主管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貳』 機關部門之間可以互相轉辦文件嗎

答:機關部門之間事實應該可以互相轉辦文件。

『叄』 什麼叫局機關

原意是指機械的關鍵部位,部件。也指周密的謀劃。

現代社會中常用來表示各政府職能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辦理各類事務性部門的一個總部。無論是省局、市局、縣區局,局機關都為國家機關單位。

機關單位包含,國家權力組織機構的各部委、司、省廳、市、區、縣、鄉的局。

(如教育部、省公安廳、市衛生局等)機關單位,也指國家機關,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

(3)機關轉辦局擴展閱讀: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一般是事業單位,其區別於其他事業單位的特性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政治性與經濟性相結合。

政治性表現在:機關事務工作是黨政機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機關有序運轉和履行職能提供後勤保障。經濟性表現在:機關事務工作通過機關內部合理配置和運行各類資源,盡可能取得最佳保障效果。

二是內部性與社會性相結合。

機關事務工作服務對象是黨政機關及其幹部職工,管理對象主要是機關內部資源,屬內部行為。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機關越來越多地引進社會服務,後勤服務單位也加緊改制,以及拓展對外經營,逐漸融入社會服務業。

三是獨立性與從屬性相結合。

從其歷史發展和職能定位中顯而易見,作為機關運轉的後勤保障,機關事務工作具有獨特的運行規律,應當由專門機構承擔。同時,機關事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保障機關有序運轉和履行職能,其從屬性也是「與生俱來」的。

四是綜合性與專業性相結合。

機關事務工作涉及的行業和領域,包括財政管理中的經費、資產、采購、會計,房地產管理中的投資計劃、基本建設、項目監管,後勤服務中的接待、會議、餐飲、幼教,等等;管理對象類型,既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也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動產。

所以,在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安全管理、後勤服務等方面,都應具有相當的理論基礎和專業技術。

『肆』 機關事務局是干什麼的

機關事務局是市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相當與市政府的後勤部門。


機關事務局職能職責

1.負責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區級機關事務和政務接待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

2.負責協助政務接待及相關公務接待,協助大型活動、重要會議接待服務工作。

3.承擔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制度;負責擬訂政府采購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4.負責核定機關用房建設標准;負責審查機關用房基建計劃;統一調配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承擔行政中心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5.負責制定公務車輛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劃、編制核定、配備、更新、維修、調配、處置等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劃及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7.負責有關機關集中辦公區域的行政事務及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拓展資料: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范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伍』 轉辦、會辦、主辦、分辦是什麼意思啊

概括來說,轉辦是轉給有關人或部門辦。會辦是幾個部門在一起研究辦理。主辦是主要負責的有關人或部門,。分辦是相關人員或部門分別去辦理。

1、轉辦就是把業務轉移給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辦理。轉辦時間是指上級規定某項轉辦的工作或公文、信函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給與回復的時間。

一般公司或政府部門,一周只有5個工作日可供轉辦。

2、會辦,即會同辦理的簡稱,指幾個部門在一起研究辦理事務。

3、主辦,即主持辦理。工作崗位上指主要操作人員。

4、分辦是機關在處理公文的過程中,對公文分類辦理的一種方法。它的主要依據有文件的性質、重要程度、涉密程度、緩急時限要求、內容所涉及的職責范圍等。



(5)機關轉辦局擴展閱讀:

辦活動注意事項:

1、活動策劃需在活動開展時間之前2個以上的星期完善並獲得審批

2、活動物資需要在活動開展之前1天准備好,以便提前檢查活動物資是否齊全和可用,包括准備備用物資。

3、利用海報(註明舉辦單位)等開展事先宣傳,活動宣傳需提前3天,包括活動參與對象、相關協助人員(如場地管理者)及工作人員等,提前與所有相關人員做好溝通,確保活動順利開展。

4、人員分工需提前,如有任務安排,需要主動了解進度及可能遇到的困難。

5、活動前,需要理順每個環節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做好備用方案,保證各環節銜接妥當。

6、活動現場布置時間需在活動開展之前半個小時完成,用剩下半個小時時間進行宣傳,吸引人群,利用宣傳單張做好活動場地等指引工作。

『陸』 行政單位全額職員如何轉為公務員

中組部去年發的文件,你看你們當地有沒有配套文件。
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2008-12-09

中組發[20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柒』 局屬單位與局機關科室的區別

局機關和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關系,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

局屬單位和據機關科室有以下區別:

1、地方不同

局屬單位是外設單位,和總局不同地方。局機關科室是屬於局裡的科室

2、職能不同

局屬單位所管業務和總局不同,而機關科室是運轉總局的子體

3、體制不同

局所屬單位雖然隸屬於總局,但是體制安排確實另行一套。而機關科室的體制服從總局安排

(7)機關轉辦局擴展閱讀

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共10級。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股所級(股級)屬於縣區設置的領導職務,是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相當於一級科員)。

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股」或辦公室,規范設置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 。

股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法規設置的,如《黑龍江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中設有股級。

『捌』 機關辦公室工作職責和要求

1.承辦職責:承辦公司領導層集體決策和交辦的事項;承辦上一級辦公部門交辦事項;承辦同級各職能部門和下級單位轉辦的有關事項。
2.參謀職責:負責公司總裁秘書工作,協助總裁了解、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對其工作的服務保障任務;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過程,列席董事會、總裁辦公會,在領導決策過程中有建議、輔助、勸阻、提示職責。
3.管理職責:主持辦公室全面工作,負責辦公室人員的工作調配和分工。組織並參與公司有關文件、政策的調研、起草、審核工作,把好文字關和政策關。做好公司文化理念、精神文明、信息網建設以及公司對內、對外的宣傳報道的組織、策劃、審查和落實工作。安排和處理好公司各項公務接待、公共關系和重要活動。
4.協調職責:負責協助公司總裁協調各部門或單位之間的工作矛盾,溝通協調上下、內外的聯系,有催辦、督辦職責。
5.負責公司董事會、公司黨辦、紀檢、工會、職代會等有關的各項工作的組織、計劃、安排和管理。

『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9)機關轉辦局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資格條件:

事業單位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事業單位調出機關後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拾』 公務員單位調動需要什麼手續

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公務員調動單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3.如同意調動報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4.如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
5.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公務員可以跨地區調任,首先聯系接收單位同意接收並辦理商調手續,然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
調任條件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四、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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