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審都要聽證嗎
① 申請再審高院開聽證是什麼意思
1.省高院對原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責令原審法院重審也可以提審。2.我國法律對再審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再審案件,一般就表示同意再審理由,對原裁定或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相信高等法院會給你一個答復的。
② 我是原告!勝訴了!被告要求再審!法院要我去聽證!
申請再審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對於你聘請的律師來說,當一審法院經版審理判決後就標志權對你的代理就結束了。當對方提起再審程序並經法院依法再審時就標志另外一個訴訟程序的開始。如果弄覺得還需要律師,就得重新聘請。
③ 法院再審案子進行聽證是什麼意思,是否不用再開庭了
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聽證的目的,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便確定案件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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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審申請的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④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再審案件一定會舉行聽證會嗎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規定來執行,再審案子太多,法院忙不過來,自然就要延期,院長簽個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訴法實行後,我們這高院一個月200多件申請,3個月絕對不夠處理。你安心等吧,最長半年,這期間法院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你當然有權利要求開聽證會,但是開不開還是法院說了算。你現在是復查階段,還沒確定立案,你要把證據盡量提出來,否則立案不成的話,你留著證據也沒有。
能說的就這么多了,祝你好運
⑤ 高院申訴再審,高院通知聽證,請問聽證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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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⑥ 民事再審審查中法院可否直接進行聽證
法院受理後,一般會組織雙方聽證,經聽證後,如果認為案件確實存在錯判的可能性,才會真正進入再審程序,開庭審理.
⑦ 再審聽證會後是不是就判決了,沒有機會了
1、聽證會是審查再審案件的一道程序,但不是必經程序。 2、3個月指的是案件復查時間在3個月以內(也可能1天,也可能90天內),並非必需要等到3個月後才下結論。 3、申請復查的案件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的14種情形,人民法院都會將案件啟動再審程序。 4、復查案件一般只需書面審查,無需開聽證會;申請人有權申請開聽證會,是否需要開聽證會由法院決定。如果你真的有話要說,請在再審開庭時再說吧,不要輕易將你方的觀點提前至聽證會上告訴對方。
⑧ 高院審請再審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第一、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
第二、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
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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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紀律事項。
常見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分為如下幾點:
1、全體參會人員須佩戴會務組制發的有效證件,憑證入場參加會議。
2、請提前10分鍾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
3、會場內請勿吸煙,請不要隨意走動,請不要喧嘩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4、考慮到聽證代表發言時間有限,本次聽證會不安排旁聽代表發言和新聞記者提問。旁聽代表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旁聽代表意見表》,會後交給會務組。
5、聽證會代表發言時請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聽證代表發言時,其他聽證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可插話,但要盡量簡短。發言時請講普通話。
6、聽證代表初次發言請作自我介紹,發言時間請控制在10分鍾之內。如時間許可,經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簡短發言。
7、發言時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要重復。發言內容請集中在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對方案提出意見上。最後要表明自己對調價方案的意見。
8、會後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全體與會人員須將會務組制發的證件交回給會務組。
⑨ 中級法院再審行政案件要開聽證會它是什麼程序
開庭前的一個前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在立案再審之前要舉行聽證。但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程序。
⑩ 我的案子是申請再審的,可是法院卻是聽證,這是什麼意思
法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召開聽證會進行審查,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聽證的目的,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便確定案件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10)法院再審都要聽證嗎擴展閱讀: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調解書。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范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