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行政機關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屬性。總之,從中央銀行業務活內動的特容點和發揮的作用看,中央銀行既是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的特殊金融機構,又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規范與維護金融秩序、調控金融和經濟運行的宏觀管理部門。
(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即指國家賦予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成為國家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有些國家硬輔幣的鑄造與發行由財政部負責)。
(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
具體表現:
1、集中存款准備金;
2、對銀行融通資金;
3、組織銀行間的清算;
4、主持各外匯銀行的外匯頭寸拋補業務。
(三)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具體表現:
1、代理國庫;
2、對政府融通資金;
3、代理政府金融事務;包括代理國債發行與償還、代管黃金和外匯儲備等。
4、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處理國際金融事務。
(四)中央銀行是管理金融的銀行
具體表現:
1、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2、制定和執行金融法規與銀行業務基本規章制度;
3、監督和管理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⑵ 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性質是行政機關嗎
中國人民銀行屬國家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中國人民專銀行總行屬於國家機屬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屬於機關非法人。縣級支行是上級行的派出機構,行員制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屬於行員。國家編委只給了人民銀行總行的員工國家公務員編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行的行員制,享受事業編制待遇。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是中央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⑶ 中國人民銀行是否為行政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是行政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中國人民銀行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⑷ 簡述中央銀行與一般國家行政機關的不同
從性質上講,復中央銀行制是貨幣管理機關,商業銀行是企業;從許可權上講,中央銀行具有貨幣發行權,商業銀行不具有該權利;從職能分工上講,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社會貨幣流通量,控制通脹,商業銀行服從貨幣政策,經營貨幣達到盈利的目標。央行在我國,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相互的區別只是分工的不同
⑸ 中央銀行與政府有什麼關系
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
(5)央行行政機關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機構:
1、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2、條法司。擬訂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核規章。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承擔合法性審查和中央銀行法律事務。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研究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重大問題,牽頭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⑹ 央行是行政機構嗎
央行是行政機構。
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組織機構,在各回國金融體系中居答於主導地位。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其它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許可權,地位非常特殊。
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於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它是清末官商合辦的銀行,模仿西方國家中央銀行而建立。
1928年11月1日,法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責。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石家莊正式宣告成立。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改組,撤銷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的監督管理。
⑺ 中國人民銀行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屬於行政機關部門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含義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歷史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准備金、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常備借貸便利。
監督稽核: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支付體系: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
信貸服務:信貸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對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和投向實施引導、調控和監督,促使信貸投向不斷優化,實現信貸資金優化配置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
徵信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經理國庫:央行經理國庫始於1985年。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學的、准確的表達。
⑻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下屬機構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還是中央企業其員工是國家公務員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行政單位,下屬機構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兼有,人民銀行總行員工是公務員。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中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管情況的工作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就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6、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但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8)央行行政機關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四)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五)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七)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九)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圍繞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加強和優化金融管理職能,增強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職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場改革,著力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服務質量和效果。
繼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⑼ 中國人民銀行是不是國家行政機關
是的。
中國人抄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襲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構性質是機關法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非法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