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內控負責
Ⅰ 企業中誰對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負責
這范疇大了,人力資源、行政、財務其實都可以設立內部控制。具體到人的話該是企業主管常務的一把手。也就是機構的二把手。
Ⅱ 誰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機構負責人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Ⅲ 單位負責人是內部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嗎
1、一般來講,決策機構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第一責任人。
2、在具體地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裡,不同系統可以確定不同的第一責任人。
Ⅳ 內部控制由誰共同參與實施
實際情況是,公司領導指示審查,審計部門牽頭總體協調,各職能部門配合實施。
Ⅳ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由什麼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由單位負責人負責。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規定如下:
1、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2、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5)誰對內控負責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方法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內部授權審批控制、 歸口管理、 預算控制、 財產保護控制、 會計控制。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中,提出了「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問題。
2、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是在職務分工控制的基礎上,由企業權力機構或上級管理者明確規定有關業務經辦人員的職責范圍和業務處理許可權與責任,使所有的業務經辦人員在辦理每項經濟業務時都能事先得到適當的授權,並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有關經濟業務,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歸口管理:歸口管理是一種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業、系統分工管理,防止重復管理、多頭管理。歸口管理實際上就是指按國家賦予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各司其職,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實施管理。
4、預算控制:預算控制是企業根據預算規定的收入與支出標准檢查和監督各個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控制。其作用是保證各種活動或各個部門在充分達成既定目標,實現利潤的過程中對經營資源的利用,使費用支出受到嚴格有效的約束。其預算內容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現金預算、資金支出預算和生產負債預算等方面。
5、財產保護控制:財產保護,簡單地說就是通過合法的財產安排使人能夠更加牢固地掌控財產,讓外人無法觸及;今後無論出了什麼無法預見的變動(哪怕變成身無一文)本人及家人仍然可以生活無憂,仍然可以東山再起。這就是安全。財產安排可以用「四兩撥千斤」即少花錢辦大事的方式把財產傳給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後代只能按自己的旨意來用錢,一切歸自己掌控,這就是放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
Ⅵ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應該是哪個部門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歸財政部管理。
2012年11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2012〕21號 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該《規范》分總則、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附則6章65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Ⅶ 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應該由誰負責
企業對於認定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後執行。
通常做法:
董事會應負責重大缺陷的整改,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經理層負責重要缺陷的整改,接受董事會的監督。
內部有關單位負責一般缺陷的整改,接受經理層的監督。
Ⅷ 內控制度制定到底是哪個部門的職責
內控制度的制定應該是企業相關各部分的責任,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有監督職責。如果公司還設立合規部,合規部就有責任制定內控制度,並與各部門溝通落實。
Ⅸ 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最可能發現由誰實施的違規行為
正確答案: A:董事會 答案解析: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回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答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Ⅹ 誰有事業單位內控制度(有關資料越詳細、越多越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准: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製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並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