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凍結銀行賬戶
Ⅰ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當事人違法犯罪時,存款和犯罪有關,公安機關為了偵察犯罪的需要才會凍結存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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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期限:
最長為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其他要求: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Ⅱ 銀行帳戶被公安機關凍結怎麼辦
去趟
凍結你賬戶的公安唄,要查出來和你那筆錢沒什麼關系
他們不就給你解凍了。
或者等
你那朋友事情
過去了,和你沒關系
自然就解凍了。
Ⅲ 公安機關凍結銀行賬戶時需要出具什麼證明材料
需要出示凍結決定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實施凍結,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協助執行部門出示凍結決定書,送達凍結通知書,並在實施凍結後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凍結決定書。當事人應當將被凍結情況告知其控制的涉案財產的名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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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凍結、查封的期限為6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滿前10日內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每次繼續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查封。
第十八條凍結證券,其金額應當以凍結實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後的市值計算。
凍結證券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明確被凍結的證券是否限制賣出。
限制證券賣出的,由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協助執行凍結。凍結期間,證券持有人可以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證券的請求,經申請部門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解除賣出限制,並監督證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時將所得資金轉入相關資金賬戶予以凍結。
不限制證券賣出的,由證券公司等控制資金賬戶的單位協助執行凍結。凍結期間,證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的證券,同時將所得資金轉入相關資金賬戶予以凍結。
證券公司協助執行凍結的,應當於當日將凍結信息發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被凍結後,不得進行轉託管或轉指定,不得設定抵押、質押等權利,不得進行非交易過戶,不得進行重復凍結。
Ⅳ 公安局有權凍結銀行賬戶嗎
你好,公安局在偵辦案件期間,有權通知銀行凍結賬戶,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司法機關有查詢、凍結、劃撥權。
Ⅳ 什麼情況公安機關能凍結他人銀行賬戶
只要涉及到犯罪嫌疑或者有關的,都能凍結銀行賬戶。公安機關有權根據偵查犯罪的需專要,可以依屬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Ⅵ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凍結銀行卡
觸犯到法律時,公安機關執法機關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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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Ⅶ 什麼情況公安機關能凍結他人銀行賬戶
在發現該人有經濟犯罪行為,如貪污、洗錢等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凍結其與案件有關的銀行賬戶,具體以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7)公安機關凍結銀行賬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