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
A.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需要什麼證據
您好: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
2、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於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託人索要財物。
3、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辦事,接受請託人主動送給的財物。
4、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5、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改了《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二、認定的要點有哪些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B. 什麼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跟受賄罪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區別主要在於主體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內第一百六十三條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C.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怎麼處罰
《刑抄法》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襲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D. 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指哪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專,是指國家機關中從屬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
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
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所以,私營企業的科長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
除上述人員外,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E.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而一般受賄罪所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犯罪行為不同。索賄要求不同;本罪索賄也必須為他人謀利益的,才構成犯罪;而受賄罪不需要為他人謀利益,也可以構成犯罪。
3、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之不同;
4、犯罪結果不同。本罪必須受賄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受賄罪數額5000元以下,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構成犯罪。
5、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處15年有期徒刑;而受賄罪最高處死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和受賄,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犯罪構成: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5)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擴展閱讀:
受賄罪的刑事責任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F. 如何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指哪些人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五條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 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准: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H.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沒有具體的標准,不滿5000元情節嚴重的,也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可以免於刑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8)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擴展閱讀:
案例:濉溪警方快速破獲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近日,安徽省濉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通過縝密的工作,快速破獲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今年8月,濉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劉橋鎮某企業報警,稱該企業負責設備采購的工作人員李某在采購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接報後,經偵大隊民警立即展開調查。民警得知,該企業在檢查李某經手從晉江某公司采購的一批設備時,發現其所購設備所用材質與合同簽訂時標明的材質不相符,於是懷疑李某在其中「吃了回扣」。
了解到這一情況後,民警對李某的賬戶進行了核查,發現李某確實與對方公司有資金往來,對方公司曾在采購期間向李某的私人賬戶匯款30萬元。
民警隨即向對方公司進行核實,無奈對方公司並不配合調查,以各種借口推脫。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對方公司終於承認,李某在與其合作期間以「以後會與其有長期合作」為由向其索要「好處費」30萬元。
由於李某給出了「長期合作」的誘惑,且對方公司與李某所在公司之間近700萬元的貨款需李某簽字才能結清,對方公司不得不將錢匯入李某賬戶。
確認這一情況後,濉溪縣公安局於今年9月依法對李某予以刑事拘留,並開展進一步調查。調查期間,民警又接到江陰某公司報警,稱李某在與該公司談生意期間,向其索要50萬元「好處費」。
江陰方公司稱,李某負責在其公司采購某特殊氣體,采購期間,李某稱自己在公司「大權在握」且每年公司都會采購近300萬的特殊氣體。之後便開口向江陰方公司借款50萬元。
50萬「借」出去後,江陰方卻遲遲未等到李某前來采購,於是便向李某詢問此事。李某卻表示:上海、河南等地有很多同種公司欲與其合作,均被自己拒絕。自己很有誠意與其合作,讓其不要著急。
並告訴對方可以在合作過程中抬高價格,將之前「借」給自己的50萬元從貨款中扣除。然而一拖再拖,李某所在的公司在最終的合作中,並未達到之前許諾的300萬元需求量。為此李某又退還江陰方公司20萬元以作補償。
證據確鑿,李某在審訊中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李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I. 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工專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屬利,索賄和受賄,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犯罪構成: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如下: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而一般受賄罪所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犯罪行為不同。索賄要求不同;本罪索賄也必須為他人謀利益的,才構成犯罪;而受賄罪不需要為他人謀利益,也可以構成犯罪。
(3)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之不同;
(4)犯罪結果不同。本罪必須受賄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受賄罪數額5000元以下,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構成犯罪。
(5)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處15年有期徒刑;而受賄罪最高處死刑。
J. 非公職人員受賄罪,受賄罪怎麼進行認定,非國家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四要件說同樣適用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要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罪名成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要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准。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要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罪名成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要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准。
2.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