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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決策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26 20:16:33

A. 隋朝地方司法機關有哪些

隋朝地方司法機關有:
1都官省,受尚書省統轄,職掌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也參與案件的審判,並復核大理寺判處的流刑以下案件和地方移送的徒刑以上案件。
2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職掌和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對刑部移送地方之疑難案件亦有復審之權。
3 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糾察機關。其監察職能是「掌邦國行憲典章之政令」,肅政朝列,糾參百官,同時,也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並參與重大的疑難案件的會審。
開皇三年定律後,先是下令在大理寺設「律博士」,尚書省刑曹設「明法」,各州縣設「律生」,專門研究解釋法律。可過了兩年因為發現始平縣的律生輔恩舞文弄法,誣陷無辜,立即就下令廢除全部的「律博士」、「明法」、「律生」。
隋唐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的確立時期,也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的承上啟下時期。隋朝雖然二世而亡,但是其確定的法律基本原則為唐朝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B. 隋朝時加速了加強中央集權有什麼措施

一、隋文帝的政治經濟措施
隋朝初年,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權,吸收庶族地主參政,加強地方控制,鞏固其統治,在政治、經濟諸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整頓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設立尚書、門下、內史三省為最高權力機關.內史省的長官是內史監、令,是決策機關,負責起草皇帝的詔令,有取旨決策之功.
2、減化地方行政機構,加強地方控制
在地方,這改變南北朝以來,郡縣設立既多且濫,「地不過百里,數縣並置,戶不滿三千,二郡分領」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狀況.根據「存要去閑,並小為大」的原則,把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制(煬帝改為郡縣二級),這樣裁並了大量的冗官,節省了政府開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創科舉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為世家大族把握政權的工具,隋文帝開皇三年,正式廢棄九品中正制,採用考試的辦法,以才選人.開皇十八年,下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煬帝時(605年)又增進士科.進士科的設立,標志著科舉制度的創立,科舉即是用分科考試的辦法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沿襲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現狀,不僅只憑門第,而且注重才學,通過比較公平的考試,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讀書人,憑借其真才實學,在較公正的競爭中,走上政治舞台,為普通地主的入仕鋪開了道路,為政權源源不斷地輸送了新鮮血液,對封建社會的源遠流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創立府兵制,府兵世襲為兵,另立軍籍,是不屬於地方的兵農分治的職業軍人.隋朝進行改革,漸使兵民合一.文帝開皇十年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府兵一面在州縣落籍,「一與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種田地,但免租調;一方面仍保留軍籍,輪番宿衛,戰時自備武器資糧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軍人,又是均田制下的農民,從而使府兵制與均田制進一步結合起來.使兵農合一,軍農合一.
5、改革刑律
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駭」的現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製成《開皇律》,廢除北魏、北齊之梟首、車裂等許多酷法,而定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絞刑、斬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這15-50不等.尤其對死刑的判決很慎重.為維護地主貴族的利益,在《開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議」和「十惡」條款.
《開皇律》繼承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為以後所借鑒,尤其為唐律所借鑒.
6、繼續推行均田制
繼續推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在581年頒布了均田令,對各級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將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無主荒地,分給農民耕種,農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的恢復和穩定.
7、實行租調力役制度,改定賦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為納稅單位,一床一年納租粟三石,調隨鄉出,調絹一匹和綿3兩,麻鄉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年齡規定:3歲以下為黃,4-10歲為小,11-17歲為中,18-60歲為丁,60歲以上為老,以後又將成丁年齡定為21歲.開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滿50歲者,可以輸庸代役,即交納一定的布或絹代役.隋實行「輕稅入官」的辦法,一方面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農民.
8、整理戶籍,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檢括戶口,把人民加以編制.鑒於南北朝以來,百姓為逃避賦役,或詐老詐小,或依託豪強,或潛逃流亡,脫離戶籍的情況,開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閱」,即根據年齡和體貌特徵,檢查戶籍,發現隱瞞不實者,里正、黨長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遠方.同時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戶另居,另立戶頭,叫析籍.另外,又頒布「輸籍之法」,實行輸籍定樣,國家按財產的多少,劃分戶等,及各戶等所要繳納的稅賦樣本,作為定樣,頒布全國,然後每年的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資產,定出戶等應繳納的數額,並寫成定簿,這樣農民難逃賦稅,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兩樣政策,目的在於同豪強地主爭奪剝削對象和勞動人手.有利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隋代之盛,實由於斯」.
9、統一錢幣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銖錢作為通用的貨幣,並制定標準的銅斗鐵尺,這樣也有利於商品經濟的流通與發展.
這些措施,削弱了豪強地主的力量,擴大了王朝的統治基礎,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之呈現出繁榮的景象.
一是加強對東南方的統治.二是溝通南北經濟.三是為了加強華北地區的軍事力量.

C. 隋朝官制

兩個朝代差不多 隋朝歷史很短 基本就是唐朝

唐朝的官制

1.唐朝的宰相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礎上進一步得到完備和健全的。從名義上說,三省長官同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過尚書令,所以無人敢再擔任此官,遂以其副職左、右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中書令、侍中並為宰相。唐太宗時,因中書令、侍中位高權重,不輕易授人,於是又常以它官加「參議朝政」、「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參議得失」等名號作為實際上的宰相。後來又有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代宗時改為二品)的頭銜行宰相事的。這樣一來,尚書僕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參與宰相機務了。

三省長官各有官署,但遇軍國大事需共同商議。唐初他們的議事地點在門下省,稱政事堂。高宗時,政事堂改設在中書省。玄宗時,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並設置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等五房,分曹辦事,這樣原來僅是宰相議事處所的政事堂便發展成一個宰相的辦事機構,以五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肅宗以後,「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決策機關,凡全國軍政機要及五品以上官員的任免升降,都在這里議決。唐朝宰相一般有數人擔任,多時曾達十餘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安史之亂後,改為宰相們輪流擔任首席,十天一更換;德宗時又改為每日一更換,想以此防備宰相專權,但實際作用有限。

唐朝中葉以後,又有以中書令、侍中等宰相虛銜授與地方藩帥的做法,以示恩寵。這樣的地方大吏如來朝廷任職,為了與真宰相區分,便在官稱前加「檢校」字樣。

唐朝中後期,翰林學士一職開始侵奪宰相的權力,對唐朝政治具有一定的影響。唐初曾於禁中設置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學之士及醫、卜、棋、畫等有一技之長的人,入內廷值班,隨時准備皇帝召見,陪伴皇帝游居宴樂。皇帝有時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詔,以備顧問。唐玄宗時,又專設翰林學士院,選文學之士以為翰林學士,專掌擬定皇帝直接下達的重大詔令事。這樣便侵奪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制詔之權,出現所謂「內制」、「外製」之分。翰林學士所撰詔令直接從禁中發出,稱「內制」,用白麻紙寫成;中書舍人所撰詔令通過宰相擬定,稱「外製」,用黃麻紙寫成。翰林學士因此被稱為「內相」。但翰林學士並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種職務,因此沒有正式的官階品秩,名額也無定數。憲宗時,於諸學士中選出一名資高望重的人作為學士院的首領,稱「翰林學士承旨」,權任尤重。唐朝後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學士來對付干涉朝政的宦官勢力。

唐代翰林學士入院後,必須見習一年,方加「知制誥」的頭銜,具有秉筆草擬詔書的資格。一旦成為承旨學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書舍人,然後授與宰相官職。這就形成了後世各朝拜相往往選自翰林的傳統。

唐代宗時,在內廷又設置內樞密使,專用宦官掌管奏章傳遞、傳達詔旨,逐漸參與機密。在宦官專權的時候,樞密使可參預朝政,宰相之權多被侵奪。

唐朝也有「三師」、「三公」,同隋朝一樣,是屬於恩寵性的贈官。

2.三省六部

唐朝的三省六部體制已經十分完備,各個部門職責明確,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又相互牽制;各種職官分工細密,職守分明。又恢復了三省的傳統名稱:內史省仍稱中書省,內史令仍稱中書令;門下省的納言仍稱侍中。三省之間的分工是:中書省制定政策,草擬詔敕;門下省審核復奏;尚書省頒發執行。如果中書省所擬詔敕有失當之處,門下省有權予以封駁,要求重擬。對於各部門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門下省認可後,方准送中書省呈交皇帝批閱;如認為有不妥之處,可駁回修改。由於中書、門下二省官署位於尚書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稱「北省」,而尚書省被稱為「南省」、「南宮」。三省及其長官名稱在高宗、武後及玄宗時一度有變更,可參見表1。

中書省 以中書令二人為長官,又以中書侍郎二人為副長官。重要的屬官有中書舍人,掌參議表章、草擬詔敕及璽書冊命等。中書舍人因職掌的特點,可以接觸機務要政,並可以對軍國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簽署自己的姓名,稱為「五花判事」。屬官還有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事上封事(上呈書面報告)。又有右補闕、右拾遺也是諷諫建言之官。

表1 唐代三省及其長官名稱變更表

門下省 以侍中二人為長官,又以門下侍郎二人為副長官,重要的屬官還有左散騎常侍二人,左諫議大夫四人,皆掌規諷過失、諫諭得失。還有給事中四人,掌審核封駁文書。又有左補闕、左拾遺,都是諫諷之官。尚書省以尚書令一人為長官,但此職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職左、右僕射為實際長官。尚書省的官署又稱尚書都省、都堂。左右僕射下有左右丞各一人,主持省內事務。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的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每部下轄四司,司長官為郎中,副長官為員外郎。六部及各司職掌見表2。(15)

唐代六部分為三等: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為後行。各部官員的升遷即按後、中、前的次序遞進,這就造成中唐以後六部尚書成為官員遷轉的資歷,不一定能表示實在的職務。

表2 唐代六部及諸司職掌表

3.朝廷的其它事務機構

唐代的中央職官可分為台省官和卿監官兩類,前者指三省及御史台,屬於政務職官;後者指九寺五監,屬於事務性職官。唐代九寺是從漢代的九卿演變而來的,但其權位與職掌已經同漢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五監是:國子、少府、將作、都水、軍器。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這些卿監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判決後要送刑部復查,死刑則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則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復查。

此外還有秘書、殿中、內侍三省,其長官也都稱「監」。秘書省掌管經籍圖書之事,下領著作局和司天台。殿中省和內侍省為內廷掌管皇帝詔旨傳遞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機構。

4.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為最高監察部門,設御史大夫1人為其首長,以御史中丞為其副。

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御史還有專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雜務。侍御史在諸御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

察院有監察御史十五人,資歷淺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唐代以「道」為監察區,唐太宗時全國劃分十道,玄宗時增為十五道。每道派監察御史一人,後來也稱巡按使、觀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設置與明確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為了保證御史能夠獨立地行使彈劾權,唐代改變了過去由御史台長官選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選任,有些御史還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這是中國御史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這種情況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別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5.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說安史之亂以前是州(府)、縣二級制;至唐中後期則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唐代的州、縣都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轄境大小、戶口多少以及經濟發達程度劃分為不同等級。

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刺史之下有別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職權,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閑散官員。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負責處理各方面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長安和陪都洛陽設府,長官為牧,一般由親王遙領,實際主持政務的是尹。後來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還有少尹、司錄參軍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後多居洛陽,因此那裡的職官建置略同長安。雖然以後諸帝很少再去洛陽,但其職官衙署並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實職。

又有都督府,屬於大軍區性質,管十州以上的稱大都督府。長官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由長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亂後,由於地方節度使勢力的膨脹,都督府實際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贈官」。

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管理和鞏固邊防,唐朝還在邊疆地區先後設置了六個都護府,有大都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長官大都護一般由親王遙領,由副大都護主其事。上都護府長官為都護。作為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還管轄著若干羈縻府、州。羈縻是束縛、攏絡的意思。唐朝為了便於控制邊遠的少數民族,在那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羈縻府、州作為行政特區,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的首領為都督、刺史,可以世襲。這些羈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自治權,可不向朝廷交納貢賦,但必須接受邊區都督和都護的轄制。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唐代的羈縻府州多達856個,比內地的府州還多。唐朝實行的這種少數民族自治的羈縻府州制度有助於穩定邊疆地區的局勢,加強中央同邊遠少數民族的和睦關系,同時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後期節度使勢力大增,發展成割據一方的地方分裂勢力,最終導致了唐朝的滅亡。

唐玄宗時為了加強邊防的軍事力量,在沿邊設置八個節度使,統轄邊地軍隊,本是軍事將領。安史之亂爆發後,中原用兵,於是內地也設節度使。為了適應戰爭形勢的需要,節度使不僅領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後來節度使又都加京官和御史大夫頭銜,又兼觀察使(原為監察官員,後漸兼理民政,統管一道或數州)、營田使、度支使等,於是集軍、政、財、監察諸權於一身,成為割據一方的藩鎮。中唐以後,節度使的轄區也稱道,後來全國劃成四十餘道。這時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種單純的監察區劃,而成為實際的行政區劃了。這種道也稱為方鎮。所以節度使對所屬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設置原有的武職、文職官員外,還有一套幕僚班子。節度使把許多重要的職務委派給這些幕僚去擔任,於是稱他們為差遣官。這些幕職人員未經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職官,無品階,這就要向朝廷申請,授予他們郎官、御史等頭銜。

這種辦法稱為「檢校」。檢校原為查核、察看之意。東晉最早設置檢校御史,掌地方監察。至唐初,為暫時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後變為加官性質,凡加「檢校」之官,皆無實職。

D. 隋朝的政治制度有哪些

加強中央集權措施

隋文帝時期,在政治上進行了一系列的整頓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參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權,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以鞏固中央集權統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機構中恢復漢、魏舊制,設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五省。三師與三公是給予大臣的榮譽虛職。五省當中,秘書省職務較優閑,內侍省全是宦官,尚書、門下、內史三省職同秦漢時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牽制,決策機關是內史省,長官是內史令;審議機關是門下省,長官是納言;處理日常政務的機構是尚書省。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下設吏、禮、兵、度支(後改稱民部)、都官(後改稱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等十一寺,左右衛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國至都督十一等勛官,特進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宮,作為榮譽名號,授給有功勞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將以往州、郡、縣三級地方機構改為州、縣兩級制,並且合並一些州縣,裁汰一批冗官,節約了政府開支,加強了行政效率。隋煬帝時又改州為郡。同時規定:全國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縣佐須用別郡人,使地方豪強不得把持本地政務。另外規定地方長官及其重要屬僚每年年終到中央「上考課」(報告工作)。中央還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縣官員政績好壞。這些都有利於整頓吏治和加強中央集權制的統治。

創立科舉制

隋以前,選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時期,選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門資,九品中正制度逐漸動搖。隋文帝即位後,正式廢除了九品中正制,規定每州每歲貢士三人。598年(開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總管、刺史等官員,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隋煬帝時,又創立了進士等科。這是科舉制度的開始。

自從北魏以來,庶族地主經濟得到了發展,形成了一種社會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過科舉制給他們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們和士族門閥作斗爭,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緩和他們和中央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總之,這個制度有利於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後,開始出現兵民合一、兵農合一的趨勢。590年,隋文帝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賬,一與民同」。由此兵籍與民戶同隸州縣,改變了過去兵民分治的現象,府兵制度進一步與均田制度結合起來。

針對北周刑律苛酷的情況,隋文帝也進行了改革,製成《開皇律》。《開皇律》在北魏、北齊刑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廢除了諸如梟首、?裂、孥戮、宮刑等許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條。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絞、斬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為了維護封建秩序和鎮壓人民的反抗,《開皇律》中特別訂出所謂「十惡」之條,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凡觸犯者皆從嚴懲治,不加赦免。貴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惡」,可減一等治罪或用銅贖罪。

均田制

隋制規定,自親王至都督皆給永業田,多者百頃,少者三十頃。京官從一品至九品都給職分田,多者五頃,少者一頃。官署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農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齊相同。即一夫一婦受露田一百二十畝,丁男受永業桑田或麻田二十畝。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間,奴婢受田的數量和普通人民一樣。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四牛。

隋朝實行的均田制度,顯然對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農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隸受田雖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隸佔有大量土地,而農民卻連應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狹鄉的農民,每丁僅分得二十畝。均田制不是將所有土地都拿來分配,而是在不觸動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說,均田制是將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與一些無主荒地分配給農民耕種,使他們固定在土地上,以利於封建政府的剝削。但另一方面,實行均田制,農民還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並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這就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擴大耕地面積。

租庸調

在均田制的基礎上,隋朝實行了租庸調制度。租庸調規定:丁要負擔賦役,老就免去賦役。繳納租調,一般以床(一夫一婦)為單位來計算。丁男一床,納租粟三石;調視桑田和麻田而納物不同,桑田納絹一匹和綿三兩,麻田則納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單丁和奴婢則納一半租調。力役方面,隋初沿襲舊法,每年服役一個月,583年,改為二十一歲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為五十歲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調絹也減為二丈。

隋代的賦役制度對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賦,實際是對地主階級的照顧。到煬帝即位,又免除了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賦。但是,與前代相比,農民的負擔也有所減輕,農民從事生產的時間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這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

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585年,隋朝在全國「大索貌閱」,按人清查戶口,以防詐老詐小逃避租役。如戶口不實,里正、黨長流配遠方。又規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並鼓勵互相告發。通過這一措施,新增丁44.3萬,口164萬多。

另外,隋文帝還採納了高熲所建議的「輸籍定樣」的辦法,即將人民所輸租稅,依每家資產情況作出繳納標准,從輕定額。每年縣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黨或三黨共為一團,根據標準定戶等的上下。這樣就弄清了戶口和人民應納稅額,百姓固然不能逃脫,地方官也不能隨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賦稅比世家大族對屬民的剝削為輕,有利於把庄園內的屬民吸引過來,使國家戶口大為增加。這既打擊了世家大族,同時也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

統一錢幣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錢幣長期紊亂,大小輕重不一,影響了商品交換的發展。隋建立後,改鑄新五銖錢,「又嚴其制,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統一錢幣的同時,也採取了一些統一度量衡的措施。錢幣和度量衡的統一,為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E. 古代各朝的最高決策機構都是什麼

秦朝 丞相
漢朝 中朝
唐朝 中書省
宋朝 中書門下
元朝 中書省
明清 皇帝

F. 隋唐的最高決策機構

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議中書省的決策,尚書省負責執行決策
將中央機構一分內為三可以相互制約,容最後把權力集中到皇帝手中。最高決策機構是中書省,但皇帝做出的決策不能改變,不許審議,只有執行。所以,最高決策機構是中書省,最高決策者是皇帝

G. 隋朝和唐朝為鞏固政治採取了什麼措施

隋朝初年,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權,吸收庶族地主參政,加強地方控制,鞏固其統治,在政治、經濟諸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整頓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設立尚書、門下、內史三省為最高權力機關.內史省的長官是內史監、令,是決策機關,負責起草皇帝的詔令,有取旨決策之功.
2、減化地方行政機構,加強地方控制
在地方,這改變南北朝以來,郡縣設立既多且濫,「地不過百里,數縣並置,戶不滿三千,二郡分領」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狀況.根據「存要去閑,並小為大」的原則,把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制(煬帝改為郡縣二級),這樣裁並了大量的冗官,節省了政府開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創科舉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為世家大族把握政權的工具,隋文帝開皇三年,正式廢棄九品中正制,採用考試的辦法,以才選人.開皇十八年,下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煬帝時(605年)又增進士科.進士科的設立,標志著科舉制度的創立,科舉即是用分科考試的辦法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沿襲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現狀,不僅只憑門第,而且注重才學,通過比較公平的考試,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讀書人,憑借其真才實學,在較公正的競爭中,走上政治舞台,為普通地主的入仕鋪開了道路,為政權源源不斷地輸送了新鮮血液,對封建社會的源遠流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創立府兵制,府兵世襲為兵,另立軍籍,是不屬於地方的兵農分治的職業軍人.隋朝進行改革,漸使兵民合一.文帝開皇十年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府兵一面在州縣落籍,「一與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種田地,但免租調;一方面仍保留軍籍,輪番宿衛,戰時自備武器資糧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軍人,又是均田制下的農民,從而使府兵制與均田制進一步結合起來.使兵農合一,軍農合一.
5、改革刑律
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駭」的現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製成《開皇律》,廢除北魏、北齊之梟首、車裂等許多酷法,而定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絞刑、斬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這15-50不等.尤其對死刑的判決很慎重.為維護地主貴族的利益,在《開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議」和「十惡」條款.
《開皇律》繼承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為以後所借鑒,尤其為唐律所借鑒.
6、繼續推行均田制
繼續推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在581年頒布了均田令,對各級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將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無主荒地,分給農民耕種,農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的恢復和穩定.
7、實行租調力役制度,改定賦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為納稅單位,一床一年納租粟三石,調隨鄉出,調絹一匹和綿3兩,麻鄉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年齡規定:3歲以下為黃,4-10歲為小,11-17歲為中,18-60歲為丁,60歲以上為老,以後又將成丁年齡定為21歲.開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滿50歲者,可以輸庸代役,即交納一定的布或絹代役.隋實行「輕稅入官」的辦法,一方面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農民.
8、整理戶籍,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檢括戶口,把人民加以編制.鑒於南北朝以來,百姓為逃避賦役,或詐老詐小,或依託豪強,或潛逃流亡,脫離戶籍的情況,開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閱」,即根據年齡和體貌特徵,檢查戶籍,發現隱瞞不實者,里正、黨長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遠方.同時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戶另居,另立戶頭,叫析籍.另外,又頒布「輸籍之法」,實行輸籍定樣,國家按財產的多少,劃分戶等,及各戶等所要繳納的稅賦樣本,作為定樣,頒布全國,然後每年的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資產,定出戶等應繳納的數額,並寫成定簿,這樣農民難逃賦稅,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兩樣政策,目的在於同豪強地主爭奪剝削對象和勞動人手.有利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隋代之盛,實由於斯」.
9、統一錢幣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銖錢作為通用的貨幣,並制定標準的銅斗鐵尺,這樣也有利於商品經濟的流通與發展.
這些措施,削弱了豪強地主的力量,擴大了王朝的統治基礎,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之呈現出繁榮的景象.
一是加強對東南方的統治.二是溝通南北經濟.三是為了加強華北地區的軍事力量.

H. 隋朝的政治制度有哪些

中書省掌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權分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相權一分為三,皇權加強。三省相互制約,增加辦事效率。

I. 尋詳細的隋朝官吏制度及行政劃分.

隋唐時期的中樞制度。三省指中書省(隋稱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
三省為中央最高中樞政務機構,一般為中書決策,門下審核,尚書執行。
三省長官:中書令(隋為內史令)、門下侍中(隋為納言)、尚書令共行宰相之職。六部為尚書省屬下的中央行政機構,分掌各方面的政務及政令的貫徹執行,並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有領導、監督之權。其後,三省長官成為榮譽之職,其決策權逐漸被剝奪,宰相一職為他官參加議政所替代。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宰相,其後,地位尊崇的翰林學士,因擁有起草詔敕權,被稱為「內相」.尚書省六部及下屬各司的職權,在安史亂後,由於使職的趨重與普遍化,逐漸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葉以後,趨向名存實亡。
簡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戶口和賦稅、禮儀制度、軍政、法律、刑獄、水陸工程等。各部長官為尚書。三省分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確,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隋朝以前,自西漢至南北朝,基本沿襲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綜合前代各種制度,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設置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內史省是決策機構,長官叫內史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長官叫納言;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處理全國行政事務,長官叫尚書令,副長官叫左、右僕射。尚書省下設史、禮、兵、都官(後改為刑)、度支(後改為民)、工六部,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傳郎。三省的長官等於秦漢的宰相。把宰相之職一分為三,避免了權臣專權,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加以調整和補充。三省為中書、門下和尚書省。

中書省即隋朝的內史省,是決策機構,就軍國大事、重要官員的任免等事項,替皇帝起草詔旨,長官叫中書令。

門下省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旨,有認為不當者,可以駁回,長官叫侍中。

尚書省是最高執行機構,長官有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等。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稱侍郎。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調動等事務;戶部,掌天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校、科舉、接待外賓等事務;兵部,掌武將選用、兵籍、軍械、軍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獄事務;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等等。六部與地方諸州聯系,必須通過尚書省各級長官。
隋代州制

南北朝後期,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已混亂到了極點,郡一級形同虛設。隋文帝面對這種局面,於開皇三年(583年)果斷地「罷天下郡」,實行以州領縣的兩級行政區劃制度。在開皇九年(589年)平定南朝的陳以後,統一了全國,隋文帝又將州縣兩級行政區劃制度推行至全國。這樣,東漢末年以來一直沿用的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制改為州、縣兩級行政區劃制,但是實行的依然是州制。隋朝從583年至607年實行州縣制24年。煬帝於大業三年(607年)復改州為郡,以郡統縣,恢復秦制。同時,煬帝仿效漢武帝,在郡上設置司隸、刺史15員,司監察之職。(35)許多人以為隋實行的是郡縣制,這是由於《隋書·地理志》所記的隋朝的行政區劃制是大業五年(609年)的行政區劃,當時煬帝實施的是郡縣制。實際上,煬帝實施郡縣制是從607年至618年,僅11年。所以,隋朝主要實行的還是實施了24年的州縣制。從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沿革史看,隋朝是處於從州制時期到道制時期的過渡階段。

據《隋書·地理志序》記載,北朝的周朝末年,計有州210,郡580,縣1124;隋文帝平定南朝的陳朝後,又得南朝30州、100郡、400縣。(36)因此,隋初共有州241,郡680,縣1524。而據《隋書·地理志》載大業五年的行政區劃,隋郡為190,縣1255。可見,比隋初剛統一全國的時候減並了很多,南北朝濫置州、郡的情況在隋朝已不復存在。

J. 隋朝為了鞏固國家統一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

隋朝初年,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限制士族地主的特權,吸收庶族地主參政,加強地方控制,鞏固其統治,在政治、經濟諸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整頓和改革,所制定的主要措施有:
1、改革官制,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設立尚書、門下、內史三省為最高權力機關.內史省的長官是內史監、令,是決策機關,負責起草皇帝的詔令,有取旨決策之功.
2、減化地方行政機構,加強地方控制
在地方,這改變南北朝以來,郡縣設立既多且濫,「地不過百里,數縣並置,戶不滿三千,二郡分領」的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狀況.根據「存要去閑,並小為大」的原則,把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制(煬帝改為郡縣二級),這樣裁並了大量的冗官,節省了政府開支,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3、創科舉制
九品中正制日益成為世家大族把握政權的工具,隋文帝開皇三年,正式廢棄九品中正制,採用考試的辦法,以才選人.開皇十八年,下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煬帝時(605年)又增進士科.進士科的設立,標志著科舉制度的創立,科舉即是用分科考試的辦法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它在初期曾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沿襲了一千三百多年,打破了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現狀,不僅只憑門第,而且注重才學,通過比較公平的考試,使一大批普通地主讀書人,憑借其真才實學,在較公正的競爭中,走上政治舞台,為普通地主的入仕鋪開了道路,為政權源源不斷地輸送了新鮮血液,對封建社會的源遠流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改革府兵制
宇文泰創立府兵制,府兵世襲為兵,另立軍籍,是不屬於地方的兵農分治的職業軍人.隋朝進行改革,漸使兵民合一.文帝開皇十年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府兵一面在州縣落籍,「一與同民」按均田制下授田,耕種田地,但免租調;一方面仍保留軍籍,輪番宿衛,戰時自備武器資糧出征,使府兵既是府兵制下的軍人,又是均田制下的農民,從而使府兵制與均田制進一步結合起來.使兵農合一,軍農合一.
5、改革刑律
為避免北周「刑政苛刻,群心崩駭」的現象,隋重新制定律法,581至583年,製成《開皇律》,廢除北魏、北齊之梟首、車裂等許多酷法,而定為五等之刑,即死刑、分絞刑、斬刑;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杖60-150下,笞刑,這15-50不等.尤其對死刑的判決很慎重.為維護地主貴族的利益,在《開皇律》中,有著名的「八議」和「十惡」條款.
《開皇律》繼承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為以後所借鑒,尤其為唐律所借鑒.
6、繼續推行均田制
繼續推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在581年頒布了均田令,對各級人民授予土地.
隋的均田制將由政府掌握的官田或無主荒地,分給農民耕種,農民得到了一定的土地,限制了地主的兼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的恢復和穩定.
7、實行租調力役制度,改定賦役
以丁男丁女(一床)作為納稅單位,一床一年納租粟三石,調隨鄉出,調絹一匹和綿3兩,麻鄉交布六丈,麻3斤,力役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年齡規定:3歲以下為黃,4-10歲為小,11-17歲為中,18-60歲為丁,60歲以上為老,以後又將成丁年齡定為21歲.開皇十年,下令百姓年滿50歲者,可以輸庸代役,即交納一定的布或絹代役.隋實行「輕稅入官」的辦法,一方面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農民.
8、整理戶籍,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檢括戶口,把人民加以編制.鑒於南北朝以來,百姓為逃避賦役,或詐老詐小,或依託豪強,或潛逃流亡,脫離戶籍的情況,開皇五年(585),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閱」,即根據年齡和體貌特徵,檢查戶籍,發現隱瞞不實者,里正、黨長等地方官就要判罪,流配遠方.同時下令,堂兄弟以下,分戶另居,另立戶頭,叫析籍.另外,又頒布「輸籍之法」,實行輸籍定樣,國家按財產的多少,劃分戶等,及各戶等所要繳納的稅賦樣本,作為定樣,頒布全國,然後每年的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各村,按每家的資產,定出戶等應繳納的數額,並寫成定簿,這樣農民難逃賦稅,地方官吏也不能任情舞弊.兩樣政策,目的在於同豪強地主爭奪剝削對象和勞動人手.有利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隋代之盛,實由於斯」.
9、統一錢幣和度量衡
以官制的五銖錢作為通用的貨幣,並制定標準的銅斗鐵尺,這樣也有利於商品經濟的流通與發展.
這些措施,削弱了豪強地主的力量,擴大了王朝的統治基礎,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之呈現出繁榮的景象.
一是加強對東南方的統治.二是溝通南北經濟.三是為了加強華北地區的軍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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