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⑴ 2017年關於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有何規定
公務員事假規定:
1、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1)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由人事部於2008年2月15日發布並實施。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參考資料:網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⑵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的規定文號是多少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以及事假工資工資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面,提供福建省的規定,以供參考:
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發〔2009〕284號
各市、縣(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人事(幹部)部門: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假條件及批准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需要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盡量安排在雙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內進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員仍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可以請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個工作日以內。
(二)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請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計發
(一)全年累計事假在8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資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照發。
(二)全年累計事假超過8個工作日的,從第9個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資、省規定的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按日減發。其日減發計算方式為:每月列入工資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補貼外的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三、其他事項
(一)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按照上述相關規定的原則執行。其中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准為基數。
(二)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過批准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三)工作人員不得以事假為由,長期請事假不上班。對違反紀律者,應予以相應處理。
(四)以上規定從2010年1月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上述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今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做出統一規定後,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五)各單位要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認真做好工作人員的考勤和各類假期的登記工作,嚴格執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規定,做到既要加強管理,又要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⑶ 請問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如果該單位有抄年終獎分配計劃襲或規則,屬於正常分配。如果該單位沒有任何年終獎預案或規定,就屬於不合理。
好像不合法
年終獎由單位內定,只要不違法就可
根據你單位實際情況判定,根據你的介紹,暫無法判斷是否合法。
要看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定。
⑷ 行政事業單位病假事假天數的規定,要合法的。
病假、事假並不無具體時間要求。
不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請假時間長短不同,工資計算也不同。
一、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二、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工作人員,每年休假十天,以後每增加工齡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天。工齡計算辦法:按年度計算,上年參加工作的,從下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
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又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除探親假外,可折半給予享受其應休假的天數,原則上同探親假合並使用。
第四條
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不再給予休假。
由組織上安排療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休假天數的,可補足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在各類學校學習、培訓、進修一年以上者,在學習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4)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病假、事假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國普法網-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⑸ 勞動法對事業單位事假,病假有什麼規定
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5)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⑹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主要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該條例於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