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
Ⅰ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成為被告的是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成為被告的是:B.改變具體行政版行為的復權議機關是被告。行政案件經復議由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人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參考資料:
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Ⅱ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Ⅲ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經行政機關服役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是被告
選A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專,作出具體行屬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Ⅳ 經復議的行政行為,復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為被告。 A A.原行政機關
經復議的行政行為,復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 B.復議機關)作專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Ⅳ 行政訴訟中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什麼法院管轄
由原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法院你可以自由選擇
Ⅵ 多項選擇題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多項選擇題 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a、c、d)所在地專人屬民法院管轄.
a、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
b、原告
c、復議機關
d、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
在地域管轄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注意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上,該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Ⅶ 在行政訴訟中,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誰是被告
A.復議機關.<行政訴抄訟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Ⅷ 經復議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哪個人民法院
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回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答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Ⅸ 經復議機關復議後加重原行政處罰的應該怎麼處理
復議機關不能加重原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復議決定時,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並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1年9月6日指出: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時,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對該行政處罰或者該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9)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