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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的召開應當發送聽證通知書

發布時間: 2021-01-26 04:41:17

A. 告知書與告知類啟事有什麼不同

屬於告知類的。具有警告、限制的、行政指令等性質。非處罰類。
非常正確,責令無效後可以做出處罰。可能會加重處罰。因為這涉及到一個認識、態度問題。

B. 規劃局舉辦聽證會,通知應該提前幾天送達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只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建設部08年制定的《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規定,主管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聽證會代表產生辦法、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聽證會代表或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C. 聽證會通知書,不去可以嗎有什麼後果

不去等於放棄了答辯的權利,建議聘請律師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D.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E. 在土地方面,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能不能同時下謝謝好心人,急用啊!!

一般情況行政機關應先聽證,後下處罰決定。

聽證告知書往版往包括兩方面內容權: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並非行政處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

根據你所述情況,行政機關既然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行政相對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召開聽證會,或者法定必須舉行聽證會而沒有舉行,國土部門應先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是否作出聽證通知書,否則所作的的處罰決定程序可能違法。

F. 收到聽證通知書後,又寄來處罰決定書,合法嗎

一般情況行政機關應先聽證,後下處罰決定。

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並非行政處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

根據你所述情況,行政機關既然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行政相對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召開聽證會,或者法定必須舉行聽證會而沒有舉行,國土部門應先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是否作出聽證通知書,否則所作的的處罰決定程序可能違法。

G.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H. 收到聽證申請後,多長時間舉行聽證

復如果是因行政處罰制而要求舉行的聽證的話 具體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有寫 但是具體處理時限要看是屬於哪個省,因為各省關於聽證程序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聽證後,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聽證會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四)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但是並無具體執行的時限。

I. 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告知書指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送達到被告知人的手裡。

告知書分為兩種:一種是「通告」;另一種是「書面文件式」的「通知」。

一、告知書格式

(一)標題

告知書的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二)正文

1、開頭。寫行文的緣由、背景和依據。一般來說,告知書的開頭或說明根據上級的有關指示精神,或簡要敘述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疑惑和困難。

2、主體。寫需要商洽、詢問、答復、聯系、請求批准或答復審批及告知的事項。

3、結語。不同類型的告知書結語有別。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對方事項,則結語常用「特此告知」。

(9)聽證會的召開應當發送聽證通知書擴展閱讀

告知書與通知書的區別:

第一,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出現在聽證過程的不同階段。聽證告知書是在進入聽證程序以前的一種法律文書;而聽證通知書是行政機關決定受理聽證請求,進入聽證程序後所發出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二,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內容不一樣。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等實體內容。

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而聽證通知書的主要內容除了當事人的姓名以及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建議等外,還包括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聽證地點、時間以及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應該准備參加聽證會的證據、材料等內容。

第三,兩者的目的不一樣。聽證告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以及提出聽證請求的時限;而聽證通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是誰、當事人應該准備參加聽證會。

J.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10)聽證會的召開應當發送聽證通知書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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