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聽證制度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1-25 23:19:57
Ⅰ 審計處罰聽證告知書上內容與審計處罰決定相符嗎
審計處罰聽證告知書是指審計機關在決定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之前,舉行專門專的審計聽證會,允許被屬審單位及全部相關單位和人員參與並充分發表意見、陳述觀點以及必要的申辯或辯解,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得出聽證結論,最終決定是否公布審計結果、如何公告等。
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採取的處罰措施。
Ⅱ 審計聽證是地方標准還是審計署標准
1_聽證程序是法律規定,審計署明確相關標准。
(1)《審計法實專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屬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較大數額罰款具體執行標准,審計署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以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的,在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_審計部門組織聽證,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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