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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內控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5 15:17:09

❶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各公司應當依據《反洗錢法》及相關監管規定,根據公司業務特點和國際通行做法,積極著手研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並於2007年4月30日前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2. 對於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通知要求總公司指導各級分支機構履行各項反洗錢義務,對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機構應直接報送總公司並由總公司統一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3.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成為洗錢犯罪的中間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國金融機構洗錢內控制度必須:嚴肅銀行開戶審核制度;建設反洗錢信息系統;獨立反洗錢工作職能;加快培育反洗錢專業人才;建立內部反洗錢獎罰制度;健全反洗錢評估制度;編寫反洗錢評估手冊;完善內部會計記錄原則;提高對反洗錢的警惕性等。

❷ 反洗錢內控制度的主要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❸ 金融機構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堅持的原則是

我國反洗錢法的適用范圍不只限於銀行,也不限於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還包括特定行業的非金融結構,反洗錢范圍更為廣泛,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一)合法審慎原則
合法審慎原則是對反洗錢工作的總體原則要求。所有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都應當遵循高尚的道德標准,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與法規,認真謹慎地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果有正當、合理理由懷疑交易與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有關,應當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履行報告義務。反洗錢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有關機構及其人員同樣應依法審慎地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二)預防監控原則
預防監控原則是建立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主要原則。對於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只有將法律規定反洗錢的各項義務轉化為預防監控制度,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反洗錢職責義務。預防監控原則又可劃分為以下具體原則:一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又稱識別客戶原則,即在與客戶建立交易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應當依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了解和確定客戶的身份;二是保存記錄原則,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監測和調查都在交易發生後進行,因此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以備後用;三是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則,發現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後,應依法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及時報告,為後續的分析、移送、調查提供信息和線索;四是內部監控原則,反洗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僅需要設立專門的內設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和人員從事反洗錢工作,而且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嚴格把關、分解責任、落實到人,還要求每個崗位的職員都要進行培訓,提高反洗錢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識別、記錄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協調配合原則
協調配合原則是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的指導原則。由於反洗錢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大量的涉及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而且涉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反洗錢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還涉及刑事偵查部門和司法部門等,因此各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嚴格把關,同時又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錢協調機制和嚴密網路,使洗錢犯罪分子無處逃遁,這就必須遵循協調配合原則。
(四)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反洗錢工作得以高效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反洗錢的核心是收集、分析、報告、移送和調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線索,也可能是合法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為了既能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又能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反洗錢必須履行保密原則。所有承擔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的部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於其涉及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錢信息,都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除了按反洗錢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分析、報告、移送、調查時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關信息。

❹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應包括哪些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其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建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例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是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的一種反洗錢的內部制度。根據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該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❺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凌駕於什麼之上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其內容包括,金融按照規定建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例如,金融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反洗錢內部控制的目的:
1、 保證國家反洗錢法規政策和金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 確保將洗錢風險控 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
3、確保金融的穩健運行

❻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各公司應當依據《反洗錢法》及相版關監管規定,根權據公司業務特點和國際通行做法,積極著手研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並於2007年4月30日前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2、對於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通知要求總公司指導各級分支機構履行各項反洗錢義務,對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機構應直接報送總公司並由總公司統一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3、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成為洗錢犯罪的中間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國金融機構洗錢內控制度必須:嚴肅銀行開戶審核制度;建設反洗錢信息系統;獨立反洗錢工作職能;加快培育反洗錢專業人才;建立內部反洗錢獎罰制度;健全反洗錢評估制度;編寫反洗錢評估手冊;完善內部會計記錄原則;提高對反洗錢的警惕性等。

❼ 簡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的 三道防線

三道防線是指預防性風險管理、存款保險制度、緊急救援制度。

1、預防性風險管理:

無論是監管部門的規定,還是商業銀行的管理實踐,均將直接進行業務操作,面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一線崗位、機構作為內部控制最前沿的第一道「防線」。通過建立營業機構不同崗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形成由「自我約束」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製作業偏差的「第一道防線」。

2、存款保險制度:

由於委託代理中存在信息不對稱,「一道防線」的自我約束和崗位制約可能因內部人的串通而流於形式。為此,各商業銀行還設置了內控「第二道防線」。各職能部門的「自我約束」與「盡職監督」控制,是商業銀行的「第二道防線」。

3、緊急救援制度:

由於商業銀行具有經營多元化和組織層級制的特點,各分支機構、部門的多元利益並存,更易出現因本位主義使經營管理活動偏離戰略目標和整體目標的問題。因此,需要對職能部門的自我約束和盡職監督進行監督。

(7)金融機構內控制度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三道防線的必要性:

目前,對商業銀行如何設置「三道防線」,已無明確的監管要求。但是,經營管理中各項活動對既定目標的偏離和偏差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不但可能形成風險、造成損失,還可能釀成刑事案件,甚至導致商業銀行破產。

加之,經濟金融形勢風雲變幻,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日趨復雜多樣,案件防控壓力不斷加大。設置內部控制防線已經成為商業銀行實現企業目標和強化內控管理的客觀需要,其目的就是保證經營管理按計劃進行並及時糾正各種重要偏差,防控風險,遏制舞弊、杜絕案件。

實踐中,各家商業銀行基於對三道防線的不同理解,設置了不同的防線。由於合理配置有限的資源是企業管理永恆的主題,內部控制「防線」的設置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哪些環節偏差頻率高、風險危害大就應該在哪裡設置防線。

商業銀行的管理和控制圍繞著業務經營展開,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從商業銀行業務流程角度出發設置「三道防線」才能夠最有效地防控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偏差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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