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聽證申請
1. 行政法中,復議、聽證、許可等的相對人申請和行政(復議)機關答復期限。
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述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照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規定屬於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2. 行政復議法是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2)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3.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1.需要經過聽證程序的是:兩萬元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復議機關的確定與復議對象(被申請人)相關。弄清了被申請人就可以確定復議機關,不復雜的。
首先,在這個案件里,共有三個獨立的行政行為(罰款、吊銷、拘留);
若分別對三個行政行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則被申請人分別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對罰款不服)、市東區工商局(對吊銷不服)、市東區公安局(對拘留不服),則復議機關分別是市政府、區政府或是工商局、區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問題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為,理論上,最好有個共同的復議機關來審理此案,但依據復議法,對此種情形尚沒有規定共同復議機關,所以仍只能分別提起,分別是不同的復議機關管轄。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 行政處罰中,是不是聽證完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完了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聽證只是對某些特定行政處罰的程序之一,必須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並生效後,專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請行屬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程序,且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行政訴訟。但是,某些行政處罰必須先復議再訴訟,還有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行政訴訟,還有些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一旦選擇行政復議,則不能再行政訴訟
5.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一、申請時來間不同。聽證是行政源機關做出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意見,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而復議則是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滿已經做出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二、申請期限不同。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三、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6. 我國的行政復議聽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依法組織的聽證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本制度組織並聽取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活動。
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實施聽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聽證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中負責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組織聽證的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指揮聽證活動,主持聽證會議的聽證員。
本制度所稱的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前款所稱「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和受當事人委託,代理當事人參加行政復議聽證會的人員,包括當事人委託的本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其他親屬或人員。
前款所稱「其他有關人員」是指證人、翻譯人員、勘驗人、鑒定人、其他與聽證有關的人員。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舉行聽證:
(一)申請人要求聽證,並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的;
(二)案情復雜、重大、疑難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行政復議機關或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的。
第六條 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在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依法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後進行。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審核證據,認定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條 行政復議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八條 經聽證後,聽證員對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應當進行表決,並將不同的意見和表決結果報行政復議機構的領導決定。
第九條 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的人數應當是單數,不得少於三人。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應當於舉行聽證前,在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中確定聽證員,並在所確定的聽證員中指定一人為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活動。
聽證員應當在聽證會前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制定聽證提綱。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聽證書記員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向聽證參加人送達有關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復議案件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三)決定通知證人和第三人參加聽證;
(四)決定證人作證、聽證參加人補充證據;
(五)決定聽證延期或終止;
(六)就案件的有關重點、焦點問題是否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對補充證據是否需要再行質證作出決定;
(七)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責令退出聽證場所。
第十一條 聽證設書記員1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員、書記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做好聽證工作。
第十二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迴避;
(二)可以委託一至兩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四)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證據有關問題向被申請人、第三人和證人提問;
(五)核對聽證筆錄。
7. 行政復議聽證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7)行政復議聽證申請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8. 不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能否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復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說: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9. 不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是否能申請行政復議
首先要明確一點,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規定是針對做出具體行為的行政專機關的,當事人屬沒有程序規定。所有行政程序,都由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沒有告知程序的,屬於行政機關的程序瑕疵或違法。
所以,你的問題就有答案了。
第一,當事人沒有違反行政程序,因為在行政機關下達行政處罰時候,已經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和申辯的權利,那麼行政機關也沒有違反行政程序。當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你說的當事人放棄權利的,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不違反行政程序。
第二,在接到行政處罰後,申請行政復議是可以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應該進行處理。但進過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沒有違反行政程序,就會駁回當事人的復議申請,或者不予立案,等等,根據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