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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協查函

發布時間: 2021-01-25 10:47:11

㈠ 除了稽查局,其他稅務機關可發協查函否

可發

㈡ 公安機關收到協查函可以不復函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
一般都是必須回復的
這樣才能夠知道你們的態度
進而才能夠採取下一步措施

㈢ 稅務局給稅務局發協查函最晚回函期限是多長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3)機關協查函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准;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㈣ 協查函派出所可以開出來嗎

可以,但是不開給個人。

協查函的定義是:由司法機關部門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函請其協助調查叫協查函。

是司法機關部門向其他單位所發的發。派出所屬於司法機關,因此可以開出來。即一般為兩個不同地的部門之間,或者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之間的函件,要求對方予以協助調查,並有正規回復的公文。

派出所開出來的協查函是有用的,但是必須要公安機關辦案需要才可以使用,否則會侵犯公民隱私。協查函只能在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會開具給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4)機關協查函擴展閱讀

協查函特點:

協查函屬應用文范疇里的函件類。它的特點是,發過去,還要傳回來。目前最常見的傳輸方式是傳真機,次之為郵政快件,很少用的是電子郵件(此方式隨著政務電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定會得到普遍的接受和應用)。

另外一個方式是電話查詢,它屬於緊急情況下的特殊手段,沒有文書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協查函行文:

從格式上講,由標題、稱謂、協查事項,回復時間,回復方式,落款單位,落款時間。從用詞上看,向上級部門或同級部門去函的,要使用敬語,俗稱外交語言。向下級部門去函的,採用正常語言即為可。風格要求,文字簡潔明了,內容平實清楚,無異義。

協查函範文:

XXX派出所(公安分局)

我公司欲聘請貴轄區鄉(鎮)村組(街道)xxx同志,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擔任xxxxxxxxxx職務,特向貴所申請調查該人是否有犯罪記錄。望予以支持為荷!

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回函

XXXXXXXXX公司

經查我轄區同志,身份證號()截至月日止,無(有)犯罪記錄。

特此證明

㈤ 稅務局僅 已認定虛開發票 的協查函 能認定企業構成偷稅嗎

收到了已認定虛開發票的協查函,還不能認定受票方構成偷稅。

需要具體分析情況:

如情況1為善意時,也就是受票人不知發票為虛開發票,而善意取得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這種情況就不屬於構成偷稅。

情況2受票方故意而且或者讓其他公司為自己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這種違法行為構成虛開,進項稅已抵扣的,按虛開發票和偷稅從重處罰;這種將構成偷稅犯罪的,需移交公安機關。

(5)機關協查函擴展閱讀: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

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前一種是虛假注冊公司,從稅務部門領購到真實發票以後,給需要發票而沒有發票的人憑空填開。其按發票面額收取款額,但收取後並不交納稅款,而是提包走人。

後一種是正常的公司(或企業)收取一定費用,利用自己的發票給別人代開發票(就是所說的走票)。前題是營業執照上有此業務,而且由受票方負擔稅金。這樣它也不用交稅還能得到一定的好處。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有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開發票

㈥ 根據《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稅務人員有哪項行為,應從重處分

(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㈦ 如果公安機關不幫我發協查函我應該去那裡投述

第一種辦法:
你首先應該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專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屬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種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場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復議的人,必須是不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不需當事人到場,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決定則失效。當事人對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你所要求行政復議的機關應該是該派出所的上級部門。

第二種辦法:
你可以通過當地人大、信訪等部門督促該機構及時辦理你的問題。

㈧ 【交流驛站】如何防範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要提高防範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
一些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時,認為只要對方給貨、給票,我就付款,拿著專用發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稅款,不關心貨物來源、不關心發票來源、不關心貨款的去向,這是對國家、對自己都不負責任的態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一旦取得虛開發票,受損失的當然是自己。因此,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自業務發生之初就建立防範意識,著重是要關注對方銷售業務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偽、發票來源的合法性、納稅人的資格等,關注對方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對其中的關鍵細節,首先要有大膽懷疑的態度,然後再運用排除的方法,逐步消除各個疑點。對其中的重點疑點,更是要鍥而不舍、追查到底,務必要確保取得發票的合法性,否則寧可放棄這筆業務,另闢其他購貨途徑。
二、要擇優選取購貨對象
在當前市場經濟相當活躍的情況下,納稅人對購貨對象的選擇有很大的餘地。因此,納稅人在采購貨物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價格之外,還要盡量選取與規模大、經營規范、信譽高、經營時間久的企業發生業務。這類企業一般都注重企業的外部形象,為了追求長遠的發展,更加註重對客戶的信譽,一般不會做損害客戶利益的事,從這些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相對要小得多。而一些小型企業,管理制度相對落後,監管不能到位,尤其是個別個體私營企業,投機心理濃厚,著重追求短期的效益,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因此,從這樣的企業購進貨物,對取得的發票更應當特別注意,要嚴格審查發票的合法性。
三、對供貨單位應當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貨單位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企業資質、貨物的所有權、企業信譽等,對供貨企業要有一個總體的評價,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情況就應當引起警惕,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盡量不要購進。一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往往都是通過雙方的業務員進行單線聯系,缺乏對供貨方進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貨方企業的實際情況,很容易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
四、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支付貨款
一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使用現金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付款方式有可能會造成開票是A企業,而實際收款卻是B企業,即使是虛開發票也很難發現。一些小規模納稅人會要求其他一般納稅人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行為,往往開票企業與收款企業是不一致的。因此,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供貨企業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以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先做進一步的審查。
此外,納稅人通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將來一旦發生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銀行轉款單據,這是真實付款的證據,可以用作定性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證據之一,盡量爭取從輕處理,避免加重處罰。
五、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落實內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應當要求供貨企業提供相關的資料,然後把供貨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發票領購簿、開具的發票、出庫單、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入庫的賬簿及憑證等資料綜合起來進行比對,具體要作如下審查:
1.審查發票上的銷貨單位名稱與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發票領購簿、出庫單、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有關單證加蓋的企業公章上的納稅人名稱是否一致。對其中納稅人名稱不一致的情況,要進一步追查原因,防止對方張冠李戴、借用其他企業的有關單證。
2.審查企業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是否就是發票上註明的開戶銀行及賬號。虛開發票的企業,由於開具的貨物本身並不是本單位的貨物,收取的僅僅是開票的手續費,而貨款應當是由真正擁有所有權的其他企業收取,因此,對方提供的收款賬戶的開戶名稱並不是本單位的名稱,而是真正擁有所有權的其他企業名稱。在付款的過程中,如果對方提供的收款賬戶的開戶名稱與本單位的名稱不一致,要引起警惕,追查原因。
3.查看對方的發票購領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是該單位依法領取的發票。一些虛開發票的企業借用其他企業的發票,如果查看該企業的發票購領簿,就會發現該企業沒有領購這些開具的發票。
4.要求開票企業提供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審查該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如果企業不能提供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或者提供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沒有履行稅務機關完整的審批程序,這就說明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如果對方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法提請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除外),就說明這是虛開的發票。
5.查閱該單位有關該貨物的賬簿、憑證,審查該企業是否真正購進或生產了這些貨物。如果通過查閱,發現該企業沒有購進或生產這些貨物,或者購進、生產的貨物極少,而銷售卻很大,這很可能說明企業是在為他人虛開發票。
六、對有疑點的發票,要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納稅人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點,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金,首先要通過自己的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而對有些問題,鑒於納稅人缺乏相應的技術和手段,無法進行深層次的調查,此時,納稅人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金稅工程系統中的協查系統,向供貨方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送協查函,請對方稅務機關進行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業務的真實性。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是對存在疑點的發票,一定要暫緩付款和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後再作處理。二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因為對大額購進貨物如果不做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將會造成很大的損失;而對長期供貨的單位如果不作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很可能會逐漸累積成重大問題。三是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於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㈨ 拿著公安機關的立案協查函,騰訊公司有辦法恢復微信的

可以恢復,微信的伺服器上是有保存的。。。不過人家是否願意幫你是另一回事。。。你是官方身份去可能會幫你,私人去估計沒戲

㈩ 協查函回復期限,有規定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10)機關協查函擴展閱讀

協查函範文:

協助調查函

×復函字[200 ]第×號

(協助調查機關):

我機關受理的一件行政復議案件,涉及部分情況需要核實。為此,特請你單位協助調查以下情況:

(需要調查的內容)。

並請將調查結果函告(復議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或縣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印章)

特點:

協查函屬應用文范疇里的函件類。它的特點是,發過去,還要傳回來。目前最常見的傳輸方式是傳真機,次之為郵政快件,很少用的是電子郵件(此方式隨著政務電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定會得到普遍的接受和應用)。另外一個方式是電話查詢,它屬於緊急情況下的特殊手段,沒有文書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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