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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的愛戀

發布時間: 2021-01-25 08:48:35

⑴ 什麼是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目錄

聽證的涵義
聽證制度的內容
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⑵ 聽證制度的種類

聽證制度來源於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美國最早對聽證作出了分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於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於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於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於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非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須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需基於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也被稱為「陳述的聽證」。
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的區別主要在於公眾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聽證中,公眾參與表示意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沒有質證和相互辯論的權利,行政機關作決定時不受參與人意見的限制;而在正式聽證中行政機關必須舉行審判型的口頭聽證,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進行口頭辯論,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此外,二者在聽證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聽證一般由行政法官來主持,非正式的聽證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員主持即可。
正式聽證為公眾提供了充分的參與機會,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響行政效率,一般公眾也不願意為此耗費時間。因此,正式聽證中在美國的適用遠不如非正式聽證,范圍很小,僅限於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時才適用。
2、事前聽證、事後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美國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後為標准,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後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事後聽證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後舉行聽證。事後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後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混合聽證指行政機關對於某些行政決定,事前舉行非正式聽證,決定後當事人不服時,舉行正式聽證。或者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先舉行非正式聽證,當事人不服非正式聽證時,再舉行正式聽證。這種情況大都適用於社會保障和福利津貼方面的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採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系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採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系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於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閱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系人在答復,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採取補足措施並附具文件。
口頭聽證指以口頭辯論的方式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相當於美國的正式聽證。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選擇口頭聽證的,最少要提前8天傳喚利害關系人。口頭聽證要審查所有有利於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聽證結束後,製作聽證記錄,記載關系人的陳述。如果主持聽證的機關不是有權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則要製作調查員報告書,對行政決定提出建議,並說明該建議的事實和法律根據。

⑶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⑷ 簡述行政聽證制度的概念和內容

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版罰款等行權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⑸ 什麼是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⑹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⑺ 社會聽證制度的內容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意義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聽證會

參與人員和機構
一次聽證會的舉行,通常由舉行的機關部門事先通知,並常邀請媒體等參與以確保聽證會的公正。
聽證會參與的人員或機構有:主持人、申請人、證人等。其中申請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復,申請人是舉辦聽證會的主要部門;證人常由公民代表組成,有時也有媒體參與。

實例
2002年舉行的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聽證會,是我國首次國家級價格聽證會。
聽證會主持人、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價格司司長發言:鐵路火車票價格的調整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舉行價格聽證會,對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進行聽證。
聽證會申請人、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代表鐵道部介紹調價方案:鐵道部提出的調價方案涉及春運、暑運及主要節日期間列車的票價浮動情況。調價的理由是:為減輕鐵道部門的壓力,需要利用價格杠桿加以調節。
消費者代表(聽證會證人)對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平性提出質詢:上調票價後,旅客應該享受更好的服務。但春運期間,由於旅客人數太多,鐵道部門往往不能保證為旅客提供優質的服務。這等於讓旅客花更多的錢,享受更少的服務。
如果火車票價必須上漲,也不能搞「一刀切」。
專家學者代表發表自己的意見:春節期間上調價格,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導消費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意見:春運旅客多為打工的農民工。他們大多來自老少邊窮地區,在城裡打工的收入比較低。如果鐵道部門還要在春節期間上浮票價,這對於回家探親的民工來說是難以接受的。
聽證會結束後,原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根據代表意見對調價方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照顧了低收入階層的利益,硬座的漲幅比最初的方案下調了50%。

⑻ 什麼是行政聽證制度

行政聽來證制度是指行政源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實真相,給相對人一個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其關鍵環節是質證。

(8)聽證制度的愛戀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在我國由單行法規定,目前主要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決策、和行政立法三個領域。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也是規制公共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聽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聽取意見的泛稱。狹義的聽證僅指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所指的聽證指的是狹義的聽證,即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概述與

⑼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聽證制度體現的是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行政機關改善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確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⑽ 什麼是社會聽證制度

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版為社情民意反映制權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10)聽證制度的愛戀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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