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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內控機制問題與對策

發布時間: 2021-01-24 19:04:25

Ⅰ 簡述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中規定的與付款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采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行為,防範采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已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采購與付款業務。還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采購與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采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計;

(四)采購與驗收;

(五)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第七條 單位應當對采購與付款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采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 單位對於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采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十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並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采購登記制度,加強請購手續、采購訂單(或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
核對工作。

第三章 請購與審批控制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申請制度,依據購置物品或勞務等類型,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請購權,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及相應的請購程序。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對於預算內采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後再行辦理請購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制度。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應當明確審批許可權,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以及單位實際需要等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第四章 采購與驗收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采購與驗收環節的管理制度,對采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采購過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物品或勞務等的性質及其供應情況確定采購方式。一般物品或勞務等的采購應採用訂單采購或合同訂貨等方式,小額零星物品或勞務等的采購可以採用直接購買等方式。

單位應當制定例外緊急需求的特殊采購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充分了解和掌握供應商的信譽、供貨能力等有關情況,採取由采購、使用等部門共同參與比質比價的程序,並按規定的授權批准程序確定供應商。小額零星采購也應由經授權的部門事先對價格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經批準的訂單、合同等采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或勞務等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

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規定辦理采購付款業務。

第二十條 單位財會部門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預付賬款和定金的授權批准制度,加強預付賬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的管理,由專人按照約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條件等管理應付款項。已到期的應付款項須經有關授權人員審批後方可辦理結算與支付。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貨物出庫、退貨貨款回收等作出明確規定,及時收回退貨貨款。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單位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應通過實施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檢查采購與付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規定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采購與付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采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采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大宗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三)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的管理。重點審查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支付的正確性、時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關單據、憑證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憑證的登記、領用、傳遞、保管、注銷手續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財政部內控指引18項都有什麼

內部環境類:

1、組織架構。

2、發展戰略。

3、人力資源。

4、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等指引。

控制活動類:

5、資金活動。

6、采購業務

7、資產管理。

8、銷售業務。

9、研究與開發。

10、工程項目.

11、擔保業務.

12、業務外包.

13、財務報告。

控制手段類:

14、全面預算。

15、合同管理.

16、內部信息傳遞。

17、信息系統等指引。

4月26日,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在北京召開聯合發布會,隆重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簡稱配套指引)。

配套指引由21項應用指引(此次發布18項,涉及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業務的3項指引暫未發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組成。

其中,應用指引是對企業按照內控原則和內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業內部控制所提供的指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中佔主體地位;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是為企業管理層對本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提供的指引;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是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執業准則。三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2)財政內控機制問題與對策擴展閱讀:

關於發展戰略。發展戰略是指企業在對現實狀況和未來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制定並實施的長遠發展目標與戰略規劃。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要想求得長期生存和持續發展,關鍵在於制定並有效實施適應外部環境變化和自身實際情況的發展戰略。

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些企業缺乏明確的發展戰略或發展戰略實施不到位,結果導致企業盲目發展,難以形成競爭優勢,喪失發展機遇和動力;也有些企業發展戰略過於激進,脫離企業實際能力或偏離主業,導致過度擴張、經營失控甚至失敗;

還有一些企業發展戰略頻繁變動,導致資源嚴重浪費,最後危及企業的生存和持續發展。為此,我們制定了發展戰略應用指引,就上述重要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措施。

一是,要求企業健全組織機構,在董事會下設立戰略委員會,或指定相關機構負責發展戰略管理工作。同時,對戰略委員會的成員素質、工作規范也提出了相應要求。

二是,明確要求企業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科學分析預測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展目標,而不是靠拍腦袋,盲目制定發展戰略。在制定目標過程中,應綜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技術發展趨勢、行業及競爭對手狀況、可利用資源水平和自身優勢與劣勢等影響因素。

三是,強調戰略規劃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制定,明確發展的階段性和發展程度,確定每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路徑。四是,要求董事會從全局性、長期性和可行性等維度,嚴格審議戰略委員會提交的發展戰略方案,之後再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四是,從抓實施的角度,要求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全面預算,將年度目標分解、落實,確保發展戰略有效實施。

五是,設立了發展戰略實施後評估制度,要求戰略委員會加強對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監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對發現明顯偏離發展戰略的情況,要求及時報告;對確需對發展戰略作出調整的情形,明確要求企業要遵循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調整發展戰略。

Ⅲ 如何做好財政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工作

該通知專門向各單位發布了《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此前不久的10月30日,財政部內部控制委員會成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兼任內控委主任;11月5日,財政部召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實施內部控制工作會議,專題部署落實主體責任和實施內部控制工作,樓繼偉出席會議並講話。
‍‍ 一系列緊鑼密鼓的舉措證實,財政部正在政府部門中帶頭推進內控工作。‍‍‍‍‍‍
‍‍ 財政內控已做好頂層設計‍‍
《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於今年9月底,就已經財政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這可謂是財政部門加強內部控制的頂層設計。‍‍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部主任鄭洪濤表示,財政部此次實施內部控制並沒有推倒重建,而是在新的形勢下對單位組織結構和職能進行重新梳理和科學劃分,根據業務屬性特徵,合理匹配財政部各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健全相互牽制的職能和崗位機制。
‍‍‍‍‍‍‍‍ 在貫徹落實新預演算法、推動完成財稅體制改革任務以及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的過程中,關於如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有效履行財政職能,各級財政部門亟需這樣一份指導性文件。‍‍‍‍‍‍‍‍
‍‍‍‍‍‍事實上,《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做到了這一點。
‍‍‍‍ 北京艾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吉津海說,《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開宗明義提出,「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流程式控制制」,突出了用制度管權、管事、管錢,這既落實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要求,又體現出內部控制的核心理念。‍‍‍‍
‍‍ 另外,《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還確定了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要素、遵循原則,要求建立包括基本制度、專項風險管理辦法、各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在內的三級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確定了財政部內部控制組織管理架構,明確了內部控制方法和主要內容,進行了內部控制職責分工,並要求做好內部控制檢查和報告。‍‍
‍‍ 「從這一基本制度來看,財政部此次內部控制建設大致呈現兩大特點。」吉津海說,一是組織架構科學。財政部成立內部控制委員會,下設內控辦公室並設在監督檢查局,負責內部控制工作的部署、檢查、考評;各單位設置內控管理崗和內控管理聯絡員,負責本單位內部控制具體建設工作;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通過日常監督、內審、巡視、紀檢監察等多種手段督促內控建設不斷改進完善。這一架構層級清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形成管理閉環。‍‍
‍‍ 二是推進路線清晰。財政部首先制訂了內部控制基本制度作為部屬各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指導性文件,然後將財政部門重大風險梳理劃分為8大類,再由各單位制定本單位內部控制操作規程。這樣一來,逐級細化,層層分解,既便於分解操作,又利於相互協同。‍‍
‍‍ 鄭洪濤還對財政部此次內部控制建設中以信息化手段為平台固化各種風險控制過程和關鍵點以及加強檢查和監督評價的做法表示贊賞。「各部門溝通融合並進行信息系統固化,是真正實施內部控制的必由之路。同時,財政部門的各項風險控制,不會是一個部門和一個環節就能完成的,需要協防共管,需要各司局在不同層次和不同環節上都要進行協商交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
‍‍ 填補政府層面內控制度空白‍‍
‍‍ 內部控制分為企業內部控制和政府內部控制,政府內部控制又分為政府層面內部控制和單位層面內部控制,單位層面內部控制也即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 東北財經大學中國內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劉永澤表示,企業內部控制方面,財政部等部門已經聯合發布了內控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相關制度規范已成體系;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方面,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並開始實施;政府層面內部控制方面目前還是空白,財政部此次率先發布財政部門的內控制度並予以執行,填補了這一空白。‍‍
‍‍ 吉津海也認為,隨著《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的制訂,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府內部控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實施也就有了起點和依據。‍‍
‍‍‍‍ 上述說法是理論意義上的,而對於政府部門來說,財政部加強內控工作還具有現實意義。‍‍
‍‍ 劉永澤認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主要是為了確保單位獲取的公共資金規范使用,而政府層面內部控制主要解決的是如何規范公共資金的分配與管理。相互制衡與流程化是內部控制的兩個重要特徵,在預算分配過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的標准和流程,使決策、執行與監督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實現權責對等、主體責任明確,這樣才能防止分配過程由個別人說了算,防止「跑部錢進」和尋租行為出現。財政部門負責國家預算資金的分配與管理,財政部門加強內部控制,實際上也就解決了政府層面內部控制的相當大一部分。
‍‍ 吉津海通俗地解釋說,《財政部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主要針對政府如何「分錢」進行規范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主要針對各單位如何「花錢」進行規范管理。‍‍
‍‍ 對各級財政部門及其他單位形成內控「參考書」‍‍
‍‍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並將政府內部控製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 劉永澤認為,財政部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正是推動我國財政部門主動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的現實舉措和實現途徑。「依法治國是全方位的,覆蓋從國家層面到單位層面。在政府的各個層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正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化。希望財政部加強內部控制的舉措能夠進一步推廣到各級財政部門,從而自上而下地形成整個財政部門的內部控制體系。」而且,鄭洪濤還表示,作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制訂部門,財政部門深入實施內部控制,將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實施起到示範和引領作用。目前,還有一部分單位和部門的觀望情緒和僥幸心態比較重。‍‍
在組織內控實施工作時,各級財政部門自身建立內部控制的經驗與體會也會成為「參考書」與「助推器」。‍‍

Ⅳ 請問哪裡可以下載到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原文

中國會計視野 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LawID=47401
發文標題: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
發文文號: 財會[2008]7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時間: 2008-5-22
實施時間: 2009-7-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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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 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Ⅳ 速求財政部會計司解讀《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0號——研究與開發》

為什麼我不能學一節完畢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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