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
①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1、依靠群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2、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內等,沒有特權;容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4、確保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5、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6、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1)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②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預審和提起公訴的權利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只有預審的權利,而提專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屬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③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刑事案件的( )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擔負的刑罰執行回工作的是短期有期徒答刑執行 、假釋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
公安機關或公安部門,簡稱公安,作為術語指中國管理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其職能和「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和危機管理職能,如消防救援、特種行業管理等等。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④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職責各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部門分別履行以下職責,內做到分工合容作、相互制約:
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檢察院:負責對執行法律的檢察、對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以及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3、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⑤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有哪些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回關,擔負著維護國答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1) 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2) 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3) 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4) 執行逮捕,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5)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6)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7) 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⑥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有:
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察,預審。
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緩刑的罪犯進行執行監督和考察。
刑事訴訟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特徵: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⑦ 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職權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對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執行監督、考察。
⑧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
(1)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
(2)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
(3)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4)執行逮捕,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
(6)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
(7)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條 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
⑨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⑩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實質上在執行著控訴職能。
二、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負責主持和指揮全部訴訟活動並對案件作出裁決。
四、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
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由此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10)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擴展閱讀:
刑訴訟訟的主體:
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它們承擔著不同的職責。這些不同的司法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流程,並相互配合,各自無法干涉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