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規定
『壹』 涉及《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規定,在這里「較大數額罰款」
目前各地對「較大數額」的確定大致有四種方法:
一是以違法行為即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為標准;
二是以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即公民法人為標准;
三是將前兩種標准結合,如《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前款所稱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行政機關確需擬定高於或者低於上述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應當報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並公布後方可實施。」;
四是不直接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而是指定由特定機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並確定。
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罰款的規定,較大數額罰款可以採取以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額的50%為確定標准,同時確定一個最低限額的方式。這樣既保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能確保法律實施的穩定性,而且可操作性強。
『貳』 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聽證舉行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應當及時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准許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時參加聽證並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七條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是否有迴避申請,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處罰依據;
(四)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迴避的,聽證暫停。
第十八條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交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拒絕簽名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結聽證的情形。
終結聽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權利的行使。
『叄』 關於行政處罰聽證:違反交通法與稅法被行政處罰時,個人與單位分別罰多少才能要求聽證,請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何為「數額較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證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部委和政府規章可以看出,數額較大的罰款基本上是採取了個人和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如貴州省政府)還對是否經營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
所以,如果聽證當事人可以要求,具體是否適用聽證程序,讓執行機關決定。一般來說,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肆』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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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伍』 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以及與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指較大數額罰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必要和適度的原則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確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已依法作了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三條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陸』 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下列表述正確有
如果是多選題選BC ,如果是單選題答案是C
A根據條例: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但並不代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才能舉行聽證會(當事人要求聽證並不是聽證會的必要條件)
B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所以除以上三項外,一般公開舉行)
C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節第四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C正確無誤。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所以調查人員不能主持)
『柒』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屬於什麼
部門規章
解釋:國 務 院 所 屬 各 部、 各 委 員 會 在 本 部 門 的 權 限 內 針 對 某 一 類 事 或 某 一 類 人 發 布 的 規 范 性 文 件。 其 具 體 內 容 因 制 定 和 發 布 的 主 管 部 門 的 管 理 領 域 和 范 圍 不 同 而 各 有 針 對 性, 如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部 是 主 管 國 家 對 外 經 濟 聯 系 的 部 門, 因 此, 它 有 權 制 定《出 口 商 品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同 樣,海 關 總 署 主 管 進 出海 關 的 人 員、 貨 物、 物 品, 就 有 權 制 定《海 關 審 定 進 出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辦 法》、《海 關 對 進 出 境 旅 客 旅 行 的 自 用 物 品 的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低 於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 它 必 須 和 憲 法、 法 律、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 決 定 和 命 令 相 一 致, 否 則, 國 務 院 有 權 改 變 和 撤 銷 不 適 當 的 部 門 規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