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隊為貧困戶送暖心煤
Ⅰ 山西省政府給老百姓發放暖心煤的政策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省、市、縣(市、區)三級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
現將《關於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關於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全省低收入農民群眾冬季取暖問題,促進煤炭企業和農村協調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農戶」指2010年度農戶人均純收入低於省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農村人均純收入兩倍(4736×2)水平的農戶。對符合條件的農戶供應「1噸/戶」冬季取暖用煤,從2011年起執行到2015年底。
第三條
全省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實行供煤補貼的方式。運城市由省從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調劑解決。其他市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需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籌協調解決,要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富煤縣(市、區)與貧煤縣(市、區)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供應的統籌調劑工作。自本辦法下發前屬地煤炭生產企業已簽訂村礦供煤協議,且標准高於本辦法的,按原協議供應,低於1噸/戶的按1噸/戶供應。未簽訂村礦協議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從屬地省、市、縣(市、區)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統籌安排,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按控股比例承擔。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
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辦法和「因地制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利於落實,加強監督」的原則制定,要把好事辦好,確保冬季取暖用煤真正落實到低收入農戶。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煤炭生產企業)均要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按照屬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農戶供煤補貼計劃,自覺做好煤炭供應工作,供給低收入農戶的煤炭要保質、保量,不缺斤短兩、不摻雜使假。
第六條
煤炭生產企業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所供應的煤炭在財務核算時攤入成本,不計收入,免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炭銷售票管理部門對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要設計使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票據。承擔鐵路、公路煤炭運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對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煤炭的運輸車輛開辟綠色通道,確保運輸通暢。公路沿線的煤炭運銷管理站點對這些車輛要及時驗票放行,免收運銷管理費、服務費等費用。
第七條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屬地人民政府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屬地人民政府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確保黨和政府的此項惠農、惠民政策切實落到實處。
第八條
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涉及煤炭、農業、財政、稅務、國資、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同做好供應低收入農戶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